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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平安消费条例全文内蒙古自治区平安消费条例全文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平安消费条例施行新闻会在自治区网信办二楼厅召开。该条例于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xx 年 5 月 2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xx 年 5 月 26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消费工作,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消费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消费经营单位)的平安消费及其监视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平安消费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消费经营必须同时管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第四条 消费经营单位是平安消费的责任主体。消费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消费第一责任人,对平安消费工作负全面指导责任;分管平安消费的负责人对平安消费工作负综合管理指导责任;
3、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负直接指导责任。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指导,将平安消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施行平安消费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费经营单位平安消费状况的监视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消费经营单位集中、平安消费监视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装备人员。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
4、平安消费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平安消费违法行为和消费平安事故。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消费工作负全面指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负相关指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平安消费工作负全面指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消费工作负相关指导责任。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平安消费专项资金,用于平安消费信息化建立、平安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等。平安消费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5、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综合监视管理,指导、协调、监视、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管理。平安消费监视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消费工作施行监视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平安消费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平安消费意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催促学校将平安教育纳入教学方案,培养学生的平安意识、知识和技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平安消费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和就业技能培训内
6、容,进步培训人员的平安意识和技能。播送、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平安消费工作的言论监视,开展平安消费公益性宣传教育。第十条 工会依法对平安消费工作进展监视,参与消费平安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保障平安消费的建议,催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消费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平安消费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视,维护职工在平安消费方面的合法权益。消费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平安消费管理、作出有关平安消费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二章 消费经营单位的平安消费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
7、条件,建立健全并施行消费经营活动全过程平安消费和职业安康:(一)全员平安消费责任制及其考核与奖惩制度;(二)平安消费资金投入和平安消费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三)全员平安消费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四)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五)平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验收、报废等制度;(六)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主体工程与平安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的制度;(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八)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九)平安消费检查制度和消费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告制度;(十)平安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十一)消费平
8、安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十二)相关方以及外用工管理制度;(十三)平安消费职业卫生保障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四)平安消费管理制度;(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消费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消费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平安消费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消费才能、消费强度或者消费定员组织消费;(三)违背操作规程、消费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平安方案或者平安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消费、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9、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消费知识和管理才能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十四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岗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缺乏一百人的,装备一名以上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装备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
10、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装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消费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平安消费标准化建立,并进展动态管理。第十七条 消费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立工程)的平安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立工程概算。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展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建立标准施行监理,并对平安设施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九条 消费经营单位的消费区域、生活区域、储存
11、区域之间的平安间隔 以及周边防护平安间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消费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平安出口。对容易引发事故、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应当划分危险等级,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装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二十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立,建立并施行班组长随班工作、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平安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消费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作业前进展本岗位平安检查,确认平安前方可进展作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停顿操作,采取措施
12、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平安消费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平安消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在当天消费活动完毕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展平安检查,防止非消费时间发惹事故。平安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签字存档。第二十二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消费管理信息系统,将平安消费标准化、平安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包容入平安消费综合信息系统。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消费平安事故隐患点实时监控系统,定期向
13、所在地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平安消费数据信息。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资料的档案管理,确保所录制的监控图像真实、连续、可溯。第二十三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平安消费资金投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平安消费费用,专门用于与本单位平安消费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单位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展集中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消费等高危行业的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平安消费责任险。消费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4、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民爆器材、电力、城市地下轨道经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以机械化消费交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和智能化控制减少人为操作。第二十六条 消费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展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消费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组织排除;对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消除事故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平安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消费经营单位治理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平安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
15、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别人员,设置戒备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顿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防止事故发生。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消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进展专项消费平安事故隐患排查:(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极端天气的;(二)本单位发生消费平安事故的;(三)本单位组织机构进展调整、相关方进驻或者撤出本单位致使平安消费条件发生变化的;(四)本单位作业条件、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五)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发生改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的消费、经营、储存单位在试运行、消费操作、工程建立、维护保养等作业前或者在工艺技术、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等情况发生变更前,应当进展风险分析,制定风险预防控制方案,并组织施行。第二十九条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规划、建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避开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