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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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全文)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2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限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爱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安排,加强基

2、层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帮助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限制工作。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和引导嘎查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境爱护、林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3、。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限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限制和培训等技术工作。第六条苏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是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详细担当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动物防疫工作须要,在嘎查村设立动物防疫室,聘用嘎查村级动物防疫员,担当动物防疫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学问的宣扬,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和实力。其次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安排,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

4、强制免疫安排;并依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安排。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安排。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自治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安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旗县级以

5、上动物疫病预防限制机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安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免疫效果等状况进行监测,并逐级上报监测信息,同时报告同级兽医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对易感染动物和相关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刚好通报相关信息,并根据各自职责实行防控措施。第十三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组织等饲养动物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免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采样、疫情巡查、报告、免疫记录等工作。农村牧区饲养动物的个人应当协作嘎查村级动

6、物防疫员做好动物的免疫、采样、疫情巡查、报告等工作,并做好动物保定工作。第十四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理布局、便利免疫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犬类动物饲养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犬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驱虫、排泄物处置等疫病预防措施。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制度。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旗县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组织制定整改措施,要求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重新免疫或者补免。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以及养殖档案信息管理,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

7、等相关设施,实施动物、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并对其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不得经营、运输没有粘贴检疫合格标记的动物产品。第十八条自治区对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划和建设方案,逐步建立生物平安隔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第三章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动物疫

8、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其次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依据疫情的发展改变和实施状况,刚好修改、完善。其次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须要,根据国家规定成立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和应急预备队。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其次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

9、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储备。其次十三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其次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授权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探讨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觉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马上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限制机构

10、报告,并实行隔离等限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限制机构应当将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刚好实行必要的限制处理措施,并根据国家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林业等部门发觉动物疫情,应当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其次十五条旗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限制机构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马上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刚好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限制机构进行诊断。其次十六条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马上实行临时隔离限制等相关措施。必要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确

11、定,并实行扑杀、销毁等措施。其次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次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实行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支配、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平安保卫,并帮助、参加动物扑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12、相关工作。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其次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记。第三十条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三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动物养殖规模、分布和地域环境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第三十二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根据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接着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三

13、日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与展览、演出和竞赛的动物,应当提前十五日申报检疫。第三十三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之日起三日内向捕获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三十四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检疫实行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纳电话申报的,应当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三十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检疫合格

14、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记;检疫不合格的,监督货主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对猪、牛、羊、禽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但农村牧区自宰自食的除外。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定点屠宰加工厂(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集中检疫。第三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产品进入到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须要干脆在当地分销或者贮藏后需接着调运、分销的,货主应当为购买者出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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