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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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物业治理服务合同深圳市物业治理服务合同甲方:乙方:经深圳业主大会年月日投票表决,物业治理有限公司获得深圳物业治理服务权。治理服务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截止。为保障物业治理服务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治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小区位置:深圳市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治理及服务面积:平方米(其中治理用房平方米,服务用房平方米,独立、包括室内车库个,计平方米,治理人员宿舍平方米)住宅面积:平方米住宅户数:户(截止年月日,业主入伙户数户)第二条物

2、业治理服务项目1.承担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别墅围墙外墙体的维修、养护和治理。2.承担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雨水排放系统,垃圾库、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治理和运行服务。1/83.承担小区内属物业治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治理。4.承担小区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治理。5.承担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

3、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包括别墅墙内屋外小区消杀,公共区域(包括红线外边缘)的绿化等。6.承担交通、车辆行驶、停泊及治理。7.对执行 24 小时封闭式治理,对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执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保安工作。8.为业主提供社区文化娱乐服务。9.做好物业及物业治理档案、资料的建立、保存,并在乙方治理期满时移交甲方。10.做好政府法规和行业政策所规定的应由物业治理公司承担的其它事项。第三条物业治理服务标准和目标。乙方提供的物业治理服务按深圳市优秀住宅小区考评标准执行,详见深圳市住宅局文件(深住199713 号)。乙方根据甲方要求

4、制定的深圳物业治理服务方案,作为本合同的必须附件。第四条物业治理服务费及其治理1.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物业治理服务费按如下标准收取:物业和物业每平方米元/月(不包括本体维修基金)2/82.物业治理服务费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乙方应在每月 10 日前,向缴费业主提供上月物业服务收费明细帐单并接受业主查询。乙方必须按政府规定、程序收费,不得乱收费,做到计费正确,收费公开透明。3.业主应自觉按时缴纳物业治理服务费,不得拖欠。逾期欠费业主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缴纳滞纳金。乙方有权对欠费期超过 1 个月的业主进行公示通报;对欠费期超过 3 个月以上的业主,可提起讼诉进行追讨,败诉方除补缴纳物业治理费

5、外,还应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用。4.对有意拖欠物业治理服务费及水费,拒不改正者,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或水务部门授权,乙方有权停止供水服务。5.乙方对业主、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份,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的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6.甲方应协助乙方催缴物业治理服务费,甲方承诺不怂恿、煽动业主不缴物业治理服务费,反对“吃霸王餐”无理拖欠物业治理服务费,侵害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乙方应作好欠费业主的催缴、统计、记账工作,物业治理服务费的欠缴户数(仅限空置、拍卖问题房)在一个治理年度期间最多不得超过 15 户,否则,超过部分的治

6、理费以佣金抵扣。7.乙方应按规定购买车场保险、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等财产保险,按规定为其员工办理普通社会保险(按深圳相关标准)和人身意外保险(每人 100 元/年)。保险费列入物业治理服务成本费开支。8.乙方应按政府、行业法规,如实列支物业治理服务成本费用,按政府规定提取 10%的物业治理服务佣金,不得隐瞒物管收入,虚报多报支出费用。乙方弄虚作假,乱收费,做假账,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9.物业治理服务费所有收支账目,按政府规定由乙方每 3 个月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 1 个月),账目公布前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备存。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 15 日以前,非凡情况延迟公布

7、账目需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乙方不公布账目,业主有权暂停支付物业治理服务费。3/810.甲方有权聘请独立会计审计机构每年对上述帐目进行查验审核一次,审计费用在物业收费中支出。乙方提供的帐务虚假或严重失实的,将构成甲方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第五条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治理1专项本体维修基金按政府收费标准,每平方米 0.25 元,随物业治理服务费一齐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收取,然后以业主委员会名称单独建帐列项,按政府规定的专项本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2.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按物管公司先立项报价,业主委员会审核签字后才实施的程序进行运作。3.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支、使用账目,每 3 个月由业主委员会

8、向业主公布一次(张贴时间不少于 1 个月),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账目公布时间为每季度后的次月 15 日以前。账目公布前由业主委员会送交物业治理公司核查等因备存。4.业主拖欠专项本体维修基金的,由乙方按照拖欠物业治理服务费的规定办法进行处理。第六条业主共有物业收入及其治理1.游泳池、网球场、服务楼、宿舍、治理楼、停车场、库属 xx 配套的公共设施,其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停车场及公共场地出租的所有税后收入归业主所有,以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单独建帐列项。2.停车场及业主共有物业,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治理(出租),并参照政府物业治理服务规定,按收入的10%提取车场治理服务费。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治理1.

9、业主委员会按政府有关规定“每年每100m2按8元”的标准或者业主大会核准的标准,在物业治理费中,提取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收支情况,由业主委员会按季向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4/82.业主委员会主任每月领取 xxx 元职务津贴和秘书每月 1800 元的职务津贴在物业治理服务费中立项列支。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与物业治理公司议定年度治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2.对乙方的治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治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治理失误,经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书面表决形式,有权终止合同。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治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

10、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4.业委会全体成员不得利用监督权以权谋私,不得在本小区物管队伍中安插亲友。5.业委会全体成员不得免交、少交物管服务费、停车费,不得无理煽动业主不交物管服务费。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治理和经营活动,但是对于业主连续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立即进行更换。7.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8.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治理工作和宣扬教育、文化活动。9.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11、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治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治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5/82.遵守国家、地方物业治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治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治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治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治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

12、不得将整体治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6.接受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7.至少每 3 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治理费用收支帐目,不作假帐、不乱收费。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治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治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治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治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

13、物业的治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第十条违约责任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治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6/8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规定治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和承建商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治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

14、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治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治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5.因乙方原因未按约公布相关帐目或者提供虚假帐目的,甲方有权随时撤销委托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续约与交接1.物业治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合同关系即终止。乙方应提前 10 天按政府、行业法规,填报固定资产、办公、设备、xx 小区资料等交接清单,送业主委员会审核。xx 物业收费财务帐目,应于合同终止后的 10 日之内,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财务公司进行审计。2.乙方愿意

15、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 60 天,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合同到期前 30 天召开)进行表决确认。治理服务期间无重大失职过失,无账务弄虚作假,表决结果业主满足率达到法定三分之二的,由业主委员会直接同乙方续签合同。3.业主大会表决,业主满足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原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另行招聘物业治理服务公司。4.新老物业治理公司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 2 个月,原物业治理公司应提供过渡期物业治理服务;2 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第十二条双方争端与解决方式1.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7/82.乙方未给予甲方交接过渡期而擅

16、自停止物业治理服务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全体业主一个月物业治理服务费总额计算。3.乙方服务未达到服务标准,给物业共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向甲方赔偿损失;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向业主个人赔偿损失。4.甲方、乙方以及业主因物业服务发生争议的,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三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2.乙方可制订约束其内部工作人员的治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以履行本合同。乙方在业主公约与本合同以外制订涉及业主权利义务的物业治理办法的,以及向业主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的,应获得甲方批准。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三份合同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及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二 oo年月日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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