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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一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一第一条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罪责”的总要求,为全面履行我局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的体系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水利局领导班子以及机关各科室站所。第三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局党组、各科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分管范围内的
2、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各科室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书记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和指导协调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地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着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二)将安全生产
3、工作纳入局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宜。(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特点,把责任心强、懂专业知识的干部选拔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中。(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促进安全发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进程。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体系中去,把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奖惩与选拔任用、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五)将
4、安全生产选产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职工培训内容,定期举办领导干部、职工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六)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督促局属各科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和指导协调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局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水利管理的总体规划;(二)组织落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
5、市委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全局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研究规划、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同时责任问责;(四)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五)设立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专职人员,逐步改善工作条件;(六)建立健全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年度控制指标并强化考核,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七)组织制定、修改完善并签署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八)
6、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九)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督促局属各科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全局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二)受局长委托,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股室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三)领导和支
7、持局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四)组织制定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体系;(五)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各股室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六)及时听取和掌握全局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监管办法和具体防范措施;(七)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负责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八条分管其他工作的局领导,对分管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委政府和市水利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工作
8、范围内的贯彻落实;(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验收;(三)领导分管科室、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科室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四)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各类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特别是在汛期、节假日、重要时期和重大活动期间要亲自带队组织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责任;(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和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科室主要职责分别是
9、:(一)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站职责:负责受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主要包括:检查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受监项目的监督检查高边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机、塔带机、模板、脚手架和炸药仓库等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协助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二)办公室职责(含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和办公场所的安全监管及大院安全保卫、消防、车辆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检查指导驾驶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10、。(三)局政工人事处职责:协助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备案工作。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四)财务科职责:负责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安全专项投入。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五)规划计划科职责: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安全设施和费用纳入工程和总投资,指导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六)建设与管理科职责: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监管。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水库、水闸、堤防等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工作以及大坝安全责任制和水库安全运行规
11、章制度落实情况;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练;督导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抓好重要时段、重要项目水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工作。研究建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七)农村水利水保科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型灌区节水改造运行等安全工作。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八)水政水资源科技科职责:负责水政监察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水政巡查、水政执法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情况;检查、指导各地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占用水域、非法偷排泥浆等水事违法行为;监督、检查、指
12、导全区水资源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安全工作,负责全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三条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九)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防汛抗旱安全监管和水利工程度汛安全监管。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中小河流治理等相关工作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汛、山洪抗旱预案、预警体系的建设情况,水利工程度汛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防汛抗旱设施的运行情况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十)农村水电管理局职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农村小水电建设与运行安
13、全生产工作;负责管辖权限内小水电建设的安全管理;对在建的农村小水电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十一)水利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职责: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及承建项目的工程建设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隐患,并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督促整改,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监督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十二)水利电力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职责:负责水利工程勘测设计,野外勘测作业、消防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规范在水利设计工作中
14、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设计规定。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十三)水土保持科职责:负责全区水土保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全区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十四)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职责:负责全区水文系统野外水文监测作业及车辆运行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规程操作水文仪器、设备,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监督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十六)防汛机动抢险队职责: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5、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本单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及承建工程安全生产制度,保证抢险期间人员、设备物资安全;开展经常性隐患排查方面;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监督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在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对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负责完成业务及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内容。(十七)局属各科室共同职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对安全隐患
16、治理、应急救援装备的投入;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教育;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负责业务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督、监管工作。第十条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省、市、市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
17、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二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
18、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
19、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