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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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二、机构职责第一条设

2、安保环保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任命分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经理进行监管,安全部人员由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工作。第二条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责任划分公司安全生产

3、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四、人员职责第一条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第二条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第三条制定、修订、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第五条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第六条.根据有关规定,

4、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第七条.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第八条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九条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第十条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第十一条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五、安全职责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

5、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六、工程设备第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三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

6、安全防护措施第四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七、易燃易爆第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八、防护第一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第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

7、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第三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第四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 18 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九、检查整改第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

8、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第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第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十、教育培训第一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部门、班组)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二条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十一、教育培训第一条对新

9、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部门、班组)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第二条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十二、教育内容一般分为思想、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三种主要内容:1.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2.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条例、本企业已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

10、文。3.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其内容主要是本厂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和消防知识,本班组动力特点、危险地点和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电气安全技术和触电预防;急救知识;高温、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职业病原因和预防知识;运输安全知识;保健仪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正确使用知识等。十三、奖励处罚奖励内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十四、先进集体第一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

11、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二条.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第三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第四条.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第五条.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十五、先进个人第一条.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第二条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三条.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十六、惩罚内容

12、第一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二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第四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第五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

13、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十七、工伤事故第一条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第二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第三条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第四条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第五条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第六条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

14、,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十八、事故伤害轻伤负伤后需要歇工 1 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 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重伤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 105 日的失能伤害。死亡失去生命十九、事故处理第一条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第二条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第三条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

15、5 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 30 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第四条制定整改防范措施。第五条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第六条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第七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第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二十、玩忽职守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第一条

16、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第二条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第三条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第四条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第六条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第七条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第八条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第九条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第十条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第二十一、规定总结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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