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书电子讲义(最新).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职业伦理(第二版)完整版教学课件全书电子讲义(最新).pptx(20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法律职业伦理 王进喜 著(第二版)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法律职业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一、关于法律职业的学说一、关于法律职业的学说在我国,法律职业在不同的语境下又被称为法律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人、法律工作者。在理论上,法律职业有广义和狭义之说。据广义之说,法律职业可以泛指一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执行员、仲裁员、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等等,甚至可以包括立法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据狭义之说,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一般而言,我国学者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是围绕“以法律活动为专业”或者“法律教育背景”这
2、样的命题展开的。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二、我国立法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二、我国立法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一)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关于法律职业的界定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职业,是指由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类仲裁员的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组成的职业群体。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在2001年前,我国的律师、检察官、法官和公证员在职业准入问题上,分别确立了相应的资格考试制度。这些考试在报考资格
3、要求、考试内容、难度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差别。2001年,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相继修正,确立了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职业分说一、律师一、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一)社会律师(一)社会律师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
4、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就社会律师而言,我国实行的是一般执业许可和特别执业许可相结合的执业许可制度。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职业分说一、律师一、律师(二)公职律师(二)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三)公司律师(三)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职业分说一、律师一、律师(四)
5、军队律师(四)军队律师军队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军队律师工作证,在军队法律顾问处执业,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现役军人。军队律师执业应取得军队律师工作证。二、法官二、法官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职业分说三、检察官三、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四、公证员四、公证员公证员,是指符合我国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
6、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职业分说五、法律顾问五、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的人员。六、法律类仲裁员六、法律类仲裁员法律类仲裁员,是指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年的仲裁人员。七、涉法公务员七、涉法公务员涉法公务员,是指在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第三节 与法律职业活动相关的其他涉法专业人员一、概述一、概述在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活动中,还涉及法律并未要求其初任职务须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其他专业人员。这些人员主要包
7、括侦查人员、监察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二、侦查人员二、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是指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中参与侦查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三、监察官三、监察官监察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监察权的监察人员。第三节 与法律职业活动相关的其他涉法专业人员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五、司法鉴定人员五、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员,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
8、的人员。第二章法律职业伦理概述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渊源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职业伦理,是指律师、检察官、法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或所属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律职业伦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律职业伦理的适用对象,是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或所属机构。第二,法律职业伦理调整的是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和/或所属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中的行为。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渊源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三,法律职
9、业伦理所调整的与法律职业人员、其辅助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业身份有关的活动,包括业内活动和业外活动两个方面。第四,并不存在什么统一的法律职业伦理或者法律职业伦理典。第五,违反法律职业伦理应当承担一定的后果。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渊源二、法律职业伦理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与法律职业行为规则道德与法律职业行为规则/法法在我国的正式文件话语中,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伦理往往是混用的。法学研究甚至伦理学研究中,往往也不区分伦理与道德问题。从实然角度看,本学科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伦理或者道德,主要是一种程序法,将其称为法律职业行为规则或者法律职业行为法,更为贴切。将本学科的内容赋予伦理或者道
10、德之名,忽视或者低估了这些规范的程序性。在法学研究中,在探讨法律职业行为规则/法律职业行为法伦理和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之间的区别时,还往往以其表现形式和效力作为主要的参考标准。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渊源三、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道德三、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道德社会道德通常有两个重要应用原则或者条件:首先,社会道德具有固有的抽象性,遵守普适、一般化原则。其次,社会道德的应用前提是这样的假设,即我们已经完全知晓判断通常所依据的事实,是在完全事实基础上行事。在司法和法律服务中适用社会道德的两个应用条件并不充分。首先,司法和法律服务活动存在角色区分。其次,司法和法律服务活动中,法律职业人员可能并不完全知
11、晓有关事实,就事实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甚至法律要求有关法律职业人员不得预先知晓有关事实。与社会道德相比,法律职业伦理更具角色性,更具有程序性色彩。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渊源四、法律职业伦理与业务操作规范四、法律职业伦理与业务操作规范法律职业活动需要遵循特定的业务操作规范来进行,这些业务操作规范主要表现为程序法。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内容也是一种程序法。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这两种程序法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但是,二者间也存在着诸多区别。第一,法律职业伦理除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业内活动进行规范外,还对法律职业人员的业外活动进行了约束;业务操作规范则不涉及法律职业人员的业外活动。第二,法律职业伦理的程序
12、性,主要是为了展现法律职业人员从事相关职业活动的适正性;业务操作规范的程序性,则主要是为了保证业务操作的秩序性、效率性。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渊源四、法律职业伦理与业务操作规范四、法律职业伦理与业务操作规范第三,法律职业伦理的主线,是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业务操作规范的主线,则是具体案件的运行程序,即具体案件的主体和事实所涉及的处理步骤和方法。第四,法律职业伦理主要体现为法律职业的自我约束,或者是法律职业的行业意志与国家意志;业务操作规范主要是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形式表现出来的,直接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第五,法律职业伦理的调整范围是跨越各个具体部门法的;而业务操作规范仅仅适用于某个领域。第六
13、,在同一空间内,可以运行多种法律职业的职业伦理;而在同一空间内,只能运行一种业务操作规范。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渊源五、法律职业伦理的作用五、法律职业伦理的作用首先,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职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次,法律职业伦理是维护法律职业理想,塑造法律职业精神的重要机制。最后,法律职业行为规则具有保护法律职业人员的作用。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渊源六、我国现行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六、我国现行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一)法律(二)司法解释类(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类(四)国务院部委有关规范性文件(五)行业性规范(六)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第二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科发展近十几年来,司法部、中华
14、全国律师协会和一些地方律师协会在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完善上做了大量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一些加强法官和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建设的规定。尽管20世纪初开始的中国大学法律教育始建阶段,法律职业伦理已经受到重视,但是法律职业伦理在改革开放后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中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调整法律职业行为的规范不断增加,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日益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一些关注法律职业伦理的著作和教材开始出现。总之,法律职业伦理正在逐渐成为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日益复杂的体系,其内容不能为当前任何一个法学二级学科所涵盖。第三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学习方法就法律职业伦理的学习而言,有两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15、一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二是比较研究的方法。第三章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概述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在法律职业伦理制定、解释、培育和践行中所要遵循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要求。首先,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贯穿于所有法律职业的职业伦理规范。其次,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贯穿于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制定和解释活动。最后,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贯穿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和践行活动。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履行
16、职责,维护法律职业尊严和荣誉,以及权责相适。第二节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支配着法律职业伦理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居于核心和支配地位,能够引领法律职业伦理的制定、解释、培育和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直接举措。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法律职业伦理,反过来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第三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法律职业伦理的理论和实践层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要方面。在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中体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
17、提高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在法律职业伦理的制定、解释中落实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在法律职业人员的选拔、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和践行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四节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律职业的共同的伦理底线。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基础之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各法律职业伦理的共同基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律职业内部人员流动的前提条件。第五节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
18、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职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与当事人关系的重要规范内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要求法律职业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同时也要维护当事人的各项程序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司法文明的要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不是维护当事人所有权益。第六节 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是指法律职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不当干预。首先,法律职业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其次,法律职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不当干预。再次,法律职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要正确理解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关系。最后,法律职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要正确理解与国
19、家权力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的关系。第七节 维护法律职业尊严与荣誉维护法律职业尊严与荣誉,要求法律职业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职业的职业尊严与荣誉,要求法律职业之间相互尊重。维护法律职业尊严与荣誉,要求法律职业之间相互支持。维护法律职业尊严与荣誉,要求法律职业之间相互监督。维护法律职业尊严与荣誉,要求法律职业共同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第八节 权责相适法律职业伦理的权责相适原则,是指法律职业伦理规则要与各个法律职业的职责相适应,并且要对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行为加以问责。法律职业伦理规则,要与各法律职业的权力/权利相适应。各个法律职业的具体职责各不相同,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具
20、体内容也不尽相同。法律职业伦理规则不仅应当设定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对于违反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行为,还应当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权责相适原则要求的是权力/权利与法律责任的统一,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第四章委托人律师关系规则第一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一、委托人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性质律师关系的性质委托人律师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基于委托或者指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委托人(一)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合同法律师关系与合同法律师委托人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律师委托人关系的建立,首先来自委托人的委托,律师委托人关系的建立过程实际上是二者洽商的过程,委托关系的双方主体分
21、别是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委托人:作为委托关系一方的委托人,在范围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一、委托人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性质律师关系的性质(二)委托人(二)委托人律师关系与法律职业伦理律师关系与法律职业伦理除了受到合同法的调整,委托人律师关系也受到法律职业伦理的调整。这是因为以下几点:首先,委托人与律师在能力方面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其次,委托人与律师在处境问题上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最后,委托人律师关系除涉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外,还涉及诉讼等程序的效率,涉及委托人和律师之外的主体的利益,涉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等
22、重大社会政策,因而需要法律职业伦理的介入,而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商业性的合同关系。法律职业伦理对委托人律师关系又设定了众多规则,以实现对委托人的保护,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对各个利益的保护。第一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一、委托人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的性质律师关系的性质(三)委托人(三)委托人律师关系: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角度律师关系: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的角度一方面,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角度来看,可以将其视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委托人就委托人事务的具体处理所确立的管理关系;另一方面,从委托人的角度来看,作为委托关系之基础的委托人的信任可以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因而委托人要与律师事务
23、所建立委托关系,并由律师事务所为其指派律师来提供法律服务;第二种是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委托人基于这种信任才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第三种则是委托人基于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全部或者部分律师的混合信任,才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第一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概述二、委托人二、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类型律师关系的类型(一)自然人委托人律师关系与组织性委托人律师关系(二)潜在委托人律师关系、现行委托人律师关系、前委托人律师关系(三)单数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复数委托人律师关系(四)外部委托人律师关系与内部委托人律师关系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一、委托人一、委托人律师关系建立的前提律师关系
24、建立的前提(一)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二)具有适当的工作条件(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四)不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五)执业行为能力未受到限制(六)符合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数量要求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二、委托范围与委托人二、委托范围与委托人律师权限划分律师权限划分委托范围:委托范围,就是律师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的范围。一方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委托人对于通过委托律师所要达到的目标有最终的决定权;另一方面,律师对于委托有一定的限定权。委托范围的确立是律师和委托人协商的结果。委托人与律师的权限划分:委托权限的确定,主要存在于律师的代理活动中。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
25、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被认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即可以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进行辩护。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三、转委托三、转委托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转委托可以分为转委托其他律师和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转委托是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丧失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权利受到限制等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转委托应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第二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建立、维持与保护四、委托人四、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维持律师关系的维持委托人律师关系存续期
26、间的信息交流,应当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及时,即对于委托人有关信息的合理要求要在合理的时间限度内予以满足;二是充分,即这种交流的目的在于使委托人就有关事项作出合理的判断、明智的决定。五、对委托人五、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保护律师关系的保护法律职业伦理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保护是全面的。我国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保护似乎侧重于对律师的保护,认为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仅仅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忽视了对这种关系进行不当介入给委托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一、委托人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概述律师关系的终止概述首先,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可能会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27、。其次,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可能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最后,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可能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效率。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可以进行以下划分:(一)自然终止与干预终止(二)委托人终止与律师终止(三)有因终止与无因终止(四)可分割终止与不可分割终止(五)强制性终止与任选性终止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二、委托人二、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强制性终止律师关系的强制性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的强制性终止分为以下情况:(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二)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停止执业或者律师事务所终止(三)存在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五)继续履行委托
28、协议将导致律师违规(六)法律援助的受援条件不再存在(七)被人民法院命令终止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三、委托人三、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是指律师在终止委托人律师关系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任选性终止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情况:(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四、委托人四、委托人律师关系终
29、止的程序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一)委托人(一)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要求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要求查证和通知申请休庭批准第三节 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终止四、委托人四、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律师关系终止的程序(二)委托人(二)委托人律师关系终止后律师的义务律师关系终止后律师的义务采取明确措施表明委托关系的终止,并处理好有关交接事宜退还当事人的材料返还尚未耗用的律师费不接受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有关方面进行报告第五章律师保密规则第一节 律师保密概述委托人律师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没有委托人的明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披露与代理有关的信息。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律师的保密
30、职责可以划分为保守委托人秘密的职责和保守国家秘密与其他职业秘密的职责。律师保守委托人保密的职责可以以委托人律师关系为分界点,划分为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和律师的保密义务两个方面。无论是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还是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在适用上都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委托人”和“律师”在概念上都是主体群。第二节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一、律师一、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一般理论委托人特免权的一般理论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特免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就其因提供法律服务而从委托人那里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信息拒绝作证的权利。第一,通常情况下,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所要保护的内容,被限定为委托人与律师所进行的秘密交流
31、。第二,该秘密交流是为获得法律帮助而进行的。第三,在设立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各国立法还往往设定相应的例外。第二节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二、我国关于律师二、我国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律师委托人特免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我国目前仅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委托人特免权。
32、第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保护范围,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第二节 律师委托人特免权二、我国关于律师二、我国关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委托人特免权的规定第三,我国刑事诉讼中现行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例外,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这三种情况。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保证委托人与律师交流的秘密性。律师委托人特免权的重要运行条件之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交流的秘密性。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流并不限于面对面的交流。对于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书面交流也应当提供适当的保护。第三节 律师保密义务
33、一、律师保密义务概述一、律师保密义务概述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得知的案情秘密的义务。律师的保密义务贯穿于律师的职业活动,并且是许多其他规则的理论基础。律师的保密义务在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中也具有重要影响,律师事务所在案卷管理、信函管理、信息传输、人事管理方面,都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律师的职业秘密信息不被不当披露。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可以分为保守当事人秘密的义务和保守国家秘密及其他职业秘密的义务。第三节 律师保密义务二、律师应当保守的当事人秘密二、律师应当保守的当事人秘密律师应当保守的当事人秘密可以分为以下情况:(一)商业秘密(二)当事人隐私(三)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况
34、和信息就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言,无论委托人是否提出了保守秘密的明确要求,律师都应当保守有关秘密。第三节 律师保密义务三、律师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及其他职业秘密三、律师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及其他职业秘密(一)国家秘密(一)国家秘密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二)其他职业秘密(二)其他职业秘密律师应当保守的其他职业秘密,包括其他人不愿意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以及出于证人保护目的而应当保守的秘密。第三节 律师保密义务四、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四、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
35、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该例外有以下两个特点:危害的未来性危害的严重性第六章律师利益冲突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一、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一、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对于律师职业活动而言,所谓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为委托人的辩护或者代理将因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职责而受到严重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状态。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制订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律师为现行委托人提供的辩护与代理的质量。第二,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是律师有自身利益,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前委托人或者第
36、三人担负着职责,而这些利益与职责和对现行委托人的职责相悖或者不一致。第三,利益冲突规则是一种以预防为目的规则。第四,“利益冲突”仅仅是一个随近逐便的表述。第五,对利益冲突的考察是一个个案的具体事实问题。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二、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及例外规定的理论基础二、律师利益冲突规则及例外规定的理论基础(一)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基础(一)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基础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职责律师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司法制度的有效运作机制(二)律师利益冲突规则例外规定的理论基础(二)律师利益冲突规则例外规定的理论基础避免法律服务活动的高昂代价实现委托人对律师的合理期待降低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消极
37、影响第一节 利益冲突概述三、律师利益冲突的理论分类三、律师利益冲突的理论分类(一)委托人和律师的利益冲突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二)同时性利益冲突与连续性利益冲突(三)个人性利益冲突与推认性利益冲突(四)可以克服的利益冲突与不能克服的利益冲突第二节 同时性利益冲突一、现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现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委托人委托人利益冲突规则主要有三项:(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担任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第二节 同时性利益冲突二、律师二、律
38、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的根源包括律师的经济利益与立场利益。所谓经济利益,就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满足人们经济需要的生产成果。所谓立场利益,是指满足律师在诸如情感、个人关系、公共政策立场等方面需求的社会关系。(一)因律师个人经济利益产生的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二)因律师个人立场利益产生的律师现行委托人利益冲突(三)因律师个人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推断性利益冲突第三节 连续性利益冲突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引起的连续性利益冲突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引起的连续性利益冲突连续性利益冲突的主要关注点是律师和委托人所交流的信息。具体而言,这种保护前委托人秘密信息的必
39、要性服务于以下目的:第一,该利益冲突规则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促进现行的委托人律师关系。第二,该规则也有利于保护律师的利益。第三,该规则也有利于保护委托人本身和其他委托人的利益。第四,该规则有利于保护委托人解雇律师的权利。第三节 连续性利益冲突二、前职业关系造成的连续性利益冲突二、前职业关系造成的连续性利益冲突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这一规则的理论根据有:第一,保守职业秘密。第二,维护裁判、决定的稳定性。第三,维护相关程序的公平性。如果律师在某事务中曾居
40、间调解,则律师也有可能获得双方当事人的秘密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也受这样的连续性利益冲突规则的限制。第七章律师服务收费、财物保管与纳税规则第一节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概述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概念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概念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承办业务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基于本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依法收取一定数量报酬的职业活动。首先,律师服务收费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其次,律师服务收费活动是依法进行的职业活动。最后,律师服务收费是依法收取一定数量服务报酬的职业活动。第一节 律师服务收费制度概述二、我国律师服务收费制度的历史发展二、我国律师服务收费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
41、后、1996年律师法颁布之前,我国在律师服务收费问题上先后发布了三个主要文件。这些规定都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基本特点就是按规定标准收费,限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协商收费。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就律师服务收 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质内容来看,国家主管部门在律师服务收费方面的改革仍然是相当有限的,律师事务所在收费上的自主权仍然受到了严格限制。2006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出台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一)政府指导价(一)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
42、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二)市场调节价(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二、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二、律师服务收费的方式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是指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件数来计算、确定收费数额的收费形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根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涉及的标的额,
43、确定一定比例来计算律师收费数额的收费形式。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是指根据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实际花费的有效工作时间,来确定收费数额的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将律师收费与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相挂钩,依据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来确定律师费数额的收费方式。第二节 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和方式三、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三、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一)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节 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一、统一收费、规范收费一、统一收费
44、、规范收费(一)统一收费(一)统一收费统一收费,是指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二)规范收费(二)规范收费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三节 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二、遵守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二、遵守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一)关于计时收费的特别规则(一)关于计时收费的特别规则计时收费规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确定计时收费标准和有效工作时间制作并提供计时
45、收费记录(二)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二)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风险代理收费的程序性规则()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三节 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二、遵守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二、遵守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二)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二)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特别规则()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情形()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6、()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三节 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规则三、积极履行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协议三、积极履行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协议申请调解,应当向被申请人注册地的直辖市律师协会、地市级律师协会提出。申请收费争议调解,无须缴纳费用。申请调解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应为收费争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服务协议;()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属于上述规则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收费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自收费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律师协会申请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加盖调解委员会公章。第三节 律师服
47、务收费行为规则四、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服务费用四、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服务费用律师职业活动中的一个重要规则,是不得与非律师人员分享律师服务费用,除非是与律师事务所雇员分享律师费。这一规则的主要目的有三:一是保护律师的独立性以及职业判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防止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三是防止非律师人员通过与律师合作间接取得执业权,破坏律师执业准入和退出制度。第四节 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一、律师财物保管规则概述一、律师财物保管规则概述律师事务所受托保管的财物,可以分为资金类财物和非资金类财物。二、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二、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一)资金类财物保管规则(一)资金类财物保管规则区分保管
48、规则也被称为禁止混同原则,即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受托保管的资金,与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资金区分开来加以妥善保管的要求。第四节 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二、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二、律师财物保管规则(二)非资金类财物保管规则(二)非资金类财物保管规则律师事务所代为保管的非资金类财物,包括争讼性事务中的证据、非争讼事务中对当事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第五节 律师费转付一、律师费转付制度概述一、律师费转付制度概述律师费转付,又称败诉方付费,是指在争讼性事务中,败诉方不仅承担自己的律师费,还要承担胜诉方合理律师费的规则。就争讼性事务中当
49、事人花费的律师费由谁来承担,在理论上存在美国规则和英国规则之分。所谓的美国规则,就是争讼性事务当事人必须承担自己的律师费,无论输赢都是如此;与此相反,英国规则采取的是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原则,因此英国规则也叫作败诉方付费原则。第五节 律师费转付二、我国关于律师费转付的相关规定二、我国关于律师费转付的相关规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就律师费由谁来承担,并没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实践中我国普遍采用的是当事人自己承担的模式。近些年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在部分领域把律师费视作胜诉方因诉讼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合理开支而列入诉讼请求的追偿范围。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
50、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强化法院对诚信、理性诉讼的引导,一些地方法院也开始探索律师费转付制度。第六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纳税义务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纳税义务概述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纳税义务概述作为国家公共服务的享有者,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依法纳税义务。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应当成为依法纳税的表率和遵纪守法的模范。除了同样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近些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过一系列直接针对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文件。第六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纳税义务二、律师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