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就业指导案例分析教学案例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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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职就业指导案例分析教学案例3 教学案例案例一 就业协议有约束,签订须谨慎2006年,作为北方某名牌高校的一名应届毕业研究生,小峰从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被某知名公司录取。此时,小峰发现还有一家发展前景更好的单位也在招聘,于是他匆匆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应聘了那家更有前景的单位。他认为反正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当小峰兴冲冲地跑到原来签订就业协议的公司,请求解除就业协议时,该公司告知小峰,解除就业协议可以,但小峰必须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违约金。面对不菲的违约金,初出校门的小峰真为自己法律意识的缺乏懊悔不已。点评: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确实不一样。学生签订毕业生

2、就业协议的时候,仍属于在校学生的身份,学生和招聘单位之间的关系还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业协议就没有约束力。事实上,作为一般民事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虽然不受劳动法调整,但却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在平等、自愿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任意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大学生在决定签署就业协议前,要认真对待就业协议的约定,特别是其中的违约条款,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与此同时,学校作为学生就业协议三方中的一方,应正确看待学生的违约行为。在目前的毕业生就业实践中,部分院校出于学校声誉等方面考虑,一般不希望学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后违约,有的学校甚至

3、规定不得违约或者违约后将不再给学生新的三方协议。学校的这种做法,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应该说有一定道理。但人才的自由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也是一个学生作为公民所应该具备的人权之一。对于事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就业问题,学校应给予更宽松的选择空间。当然,主张学校应该给学生更宽松的就业选择空间,不等于鼓励学生随意违反三方协议。毕竟违约行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前要三思而行。案例二 口头协议无效某单位接收某校某毕业生当时已通过体检、政审考核等程序该单位表示同意录用该生但提出因没有带公章请学校先盖章签署意见。他们同意之后再补办有关手续。校就业指导中心为慎重起见反复提醒毕业生最好

4、等单位先盖章学校再盖章。但单位和学生本人都很急单位说“反正我们已同意接收只要方便同学简化手续谁先盖章无所谓。”学生说“我体检、政审都通过了请给我一次机会我愿写保证,保证因手续不全后果自负。”且该生所在院领导也打电话为之说情。鉴于此学校先盖了章。谁知刚过两天该单位将该生协议书退回。点评:签协议一定要慎重必须把双方的约定以文字形式写下来盖章签字方生效“君子协议”、“口头协议”都是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毕业生必须学会保护自己。一般来说毕业生最好是亲自前往单位签约盖章如果一定要将协议书寄去签那应该要求单位先出具书面接收函以确保万无一失。案例三 脚踏两只船,咎

5、由自取某些毕业生用学校发的协议书跟浙江某单位人签了约,又擅自用考取研究生同学的协议书跟广州某单位日签约,B单位协议书已到学校盖章鉴证,该生后反悔又想去A单位,不得已,只好到B 单位谎称学校要其将协议书取回补办手续,并保证什么时间之前一定办好,单位也相信他,将协议书全部还给了他,而他本人一拿到协议书即到学校又谎称是该单位欺骗了他,解决不了户口将其退回,要求学校在A单位协议书上盖章,学校为谨慎起见,出面与B 单位联系,得知该生有不诚实的行为,对其作出严肃批评,并责令其向该单位道歉,请求谅解。谁知该生以学法律专业自居,声称单位没有任何证据(即协议书不在手),B单位一气之下,一个电话告到学校:状告该生

6、行为太不象话,欺骗单位,又欺骗学校,道德品行败坏,希望学校给予严厉处分,否则将来影响学校的声誉。最后,该生以“声败名裂”告终。点评:签约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各方一经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有履行协议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协议。上述案例中学生违背了诚信原则,知法违法,多头签约,且到处撒谎,逃脱责任。这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既损害自己利益,又败坏学校名声。案例四 附加协议一定要权衡利弊某毕业生参加了考研,但成绩尚未出来,自己又没有什么把握,于是竭力到某单位应聘,后该单位正式要求签约,且催得很急,否则另考虑人选。该生担心错过良机,匆忙签约,且未仔细推敲附加内容:即“服务期内不得以任何理

7、由提出升学、出国、调动等要求,否则,缴违约金若干。”不久,研究生录取分数出来了,随即该生又收到了某校的录取通知,该生后悔莫及,单位却不答应更改协议;“无奈,只好放弃深造机会,履行协议。点评:在签约过程中,有不少单位会备注附加一些协议条款,如“必须取得学士学位”、“必须体检合格”、“服务期多少年”、“违约金多少”等等,对这些内容,毕业生应看仔细,并权衡利弊,尤其是服务期和违约金等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案例五 实习与见习小杨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不错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的时候,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谈好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一切只是口头

8、约定,并没有明确地写在就业协议上。进了企业后,一切按照当时的约定进行,公司没有违反承诺。小杨现在郁闷的是,这样一来的话,自己明年的合同到期日就变成了十月,而不是当初设想的七月。点评:小杨的这三个月应该是叫见习期,而不是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也并不是完全由企业说了算,双方可以协商,而且劳动法中也对试用期有明确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9、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在就业时,如果企业提出要试用的话,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协议不能代替合同。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时会与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这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2、违约金要约定上限 。现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这种情况下都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3、口头承诺应写进备注。毕业生们一定注意充分利用好就业协议的备注栏,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4、试用期不超过半年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感谢您的支持与使用如果内容侵权请联系删除仅供教学交流使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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