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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防爆防尘管理制度8篇【第1篇】作业现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目的(object) 为加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scope) u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管理。 u 本制度引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92、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原化学工业部,1991年04月)的相关条款及内容。 职责(responsibility) u ehs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按本制度要求监督管理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u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负责本制度的审
2、核及贯彻执行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content) 防火、防爆管理: 4.1.1防火、防爆的一般要求: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ehs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
3、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
4、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ehs部批准。 厂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
5、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1.2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要求: 根据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保持通风状态,必
6、要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
7、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
8、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各易燃易爆物料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储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严防三串: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串压;生产系统向生活系统相串;易燃易爆系统向安全系统相串。 4.1.3生产工艺操作的防火、防爆要求: 要采用进的安全工艺方法、工艺装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工艺指标、安全装置、信号联锁能满足防火防
9、爆要求。 各操作岗位都应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安全技术规程以及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汽等造成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生产操作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达到“三懂四会”,经安全技术考试并取得安全作业证之后,方能上岗独立操作。 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按岗位操作法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定时、定点、定项目的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或事故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认真记录,交待清楚。 操作人员要经常检查指标装置、安全联锁、报警、防静电接地等一切防火防的设施,使其运行正常,灵敏可靠。 严格执行票证制度,开车前必须认真进行全面检查,做到确认符合安全开车条件。 对没有办
10、动火证、安全检修手续不全等行为,操作人员有权制止。 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在危险要害区域(岗位)从事正常生产操作、设备维护检修、现场监测的临时性作业视为危险要害区域(岗位)生产性作业。 4.1.4电气的防火、防爆要求: 所有电气装置中,由于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电气装置,其金属部分均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应接地部分如下: 电机、变压器及其它电器底座和外壳;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盘(台、机)的框架;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
11、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穿线的钢管; 电缆支架。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接地线与独立
12、避开雷针的接地线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米。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不论其电压大小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爆炸危险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或接零。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电气装置的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线干线相连接,不得一个接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 高压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在沿地面或地下敷设的部分,应有反腐蚀的措施。 以下情况应安装防静电的接地装置 生产、贮存和装卸压缩气体可燃气体,易燃
13、液体的设备、储罐、管道、机组。 利用空气干燥、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 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规定,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姆。 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部分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连接地。 生产或贮存爆炸危险物质的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和金属管道等应采取防止直接雷击、雷电感应和雷波侵入而产生电火花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 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金属件(如设备、管道)均应作防止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地措施。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缆外皮应接地,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设适当
14、的避雷器,并采取接地措施。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架空管线在入户处外必须接地或多点重复接地。 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得不大于10欧姆。 每年四月份之前机修车间应对避雷接地装置进行检查、检测,保证其可靠。 库区的防雷、防静电按石油库存设计规定执行。 4.1.5动火的防火、防爆要求: 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1.6防火、防爆主要措施: 防爆泄压。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
15、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控温、控压: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
16、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防止氧含量超标。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防火措施。 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
17、,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贮运设施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物料排放。 含有可燃气
18、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防尘、防毒管理: 4.2.1防尘、防毒的基本管理要求: 公司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公司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19、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公司各车间(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 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
20、三同时”。 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ehs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4.2.2防尘、防毒的防护与治理: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
21、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
22、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4.2.2体检与职业病: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相关文件(related do
23、cument ) 无 .文件变更历史(history of document change) 文件历史 序号 生效日期 文件编号 1 历史修订 本次修订 修订原因:原文件内容不够完整,并对文件的格式进行改版。 序号 涉及条文 修订性质 修订内容 1 2 【第2篇】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 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 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24、。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
25、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26、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 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4.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点,有明显标志,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验,保持完整,严禁随意挪 25.厂区应设
27、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28.1 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8.2 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8.3 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 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 “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30.1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
28、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0.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0.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30.4 “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1.动火的安全规定 31.1 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31.2 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1.3 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31.4 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
29、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
30、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第3篇】化工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有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
31、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所辖范围内。 3职责: 3.1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检查工作。 3.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的安全操作。 3.3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4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4内容: 4.1人员培训: 4.1.1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1.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具体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2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4.2.1库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
32、安装、配置避雷和静电导除设施,每年进行两次测试。 4.2.2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区域的危险等级配置要求相匹配。 4.2.3 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建立台账,并定期校验。 4.2.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4.3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的管理: 4.3.1对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4操作安全管理: 4.4.1装卸作业前,应了解货物的理化性质、防护方法和装卸操作注意事项,并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4.4.2装卸前,要首先接好静电接地线,车辆发动机要熄火,雷雨天气应
33、停止装卸货物。 4.4.3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掌握操作程序和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精心操作,防止货物渗漏、外溢。 4.4.4装卸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控制货物流速,以防止因流速快而造成静电荷积聚,产生静电火花。 4.4.5任何不按操作规程的操作将受到严肃处理。 4.5施工管理: 4.5.1所有作业人员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得携带火种、手机、bp机等违禁品,不准穿带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5.2所有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和制度和规定,如有违犯,按规定进行处理。 4.5.3对重点施工作业,应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进行重点监护,做到监护人员、消防器材、安全措施三
34、落实。 4.6车辆管理: 4.6.1车辆进入库区,必须佩戴防火帽,安装静电导除装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消防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装车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电源。 4.6.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对入库车辆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6.3生产管理部人员在车辆装卸前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单。 4.7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 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应按消防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4.8监视、监测和劳动保护: 4.8.1在火灾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视系统。 4.8.2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毒气监测,并进行公布。 4.8
35、.3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警示标识。 4.8.4对作业现场的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对接触剧毒或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员工应根据所接触化学品种类,增加检查项目。 4.8.5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4.9安全检查: 检查工作一般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三种。日常检查是指作业人员在工作前与工作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巡查人员按的事务局巡查方式巡查;定期检查是公司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管理人员应以周或月对仓库和车间进行重点检查;临时检查是指风雨前后、高温或恶劣天气前后、重大节日前,各级管理人
36、员应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4篇】燃料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有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所辖范围内: 3职责: 3.1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防火、防爆、防毒的安全检查工作。 3.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的安全操作。 3.3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4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做好防火、防爆、防毒工作。 4.内容: 4.1人员培训: 4.1.1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4
37、.1.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具体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 4.2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4.2.1库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配置避雷和静电导除设施,每年进行两次测试。 4.2.2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电气设备的配置必须与区域的危险等级配置要求相匹配。 4.2.3 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建立台账,并定期校验。 4.2.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 4.3对重点部位、关键装置的管理: 4.3.1对危险化学品仓储场所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4.4操作安全管理: 4.4.1装卸作业前,
38、应了解货物的理化性质、防护方法和装卸操作注意事项,并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4.4.2装卸前,要首先接好静电接地线,车辆发动机要熄火,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货物。 4.4.3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掌握操作程序和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精心操作,防止货物渗漏、外溢。 4.4.4装卸时,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控制货物流速,以防止因流速快而造成静电荷积聚,产生静电火花。 4.4.5任何不按操作规程的操作将受到严肃处理。 4.5施工管理: 4.5.1所有作业人员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得携带火种、手机、bp机等违禁品,不准穿带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4.5.2所有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安
39、全管理和制度和规定,如有违犯,按规定进行处理。 4.5.3对重点施工作业,应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进行重点监护,做到监护人员、消防器材、安全措施“三落实”。 4.6车辆管理: 4.6.1车辆进入库区,必须佩戴防火帽,安装静电导除装置,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消防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装车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火,切断电源。 4.6.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对入库车辆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6.3生产管理部人员在车辆装卸前应按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单。 4.7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 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应按消防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4.8监视、监测和劳动
40、保护: 4.8.1在火灾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报警系统、安全监视系统。 4.8.2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毒气监测,并进行公布。 4.8.3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警示标识。 4.8.4对作业现场的员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对接触剧毒或长期暴露于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员工应根据所接触化学品种类,增加检查项目。 4.8.5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防毒器材、装备,并对员工定期进行防毒培训和防毒演练。 4.9安全检查: 检查工作一般分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三种。日常检查是指作业人员在工作前与工作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巡查人员按的事务局巡查方式巡查;定期
41、检查是公司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成员、部门管理人员应以周或月对仓库和车间进行重点检查;临时检查是指风雨前后、高温或恶劣天气前后、重大节日前,各级管理人员应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5篇】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为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的安全有效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与防爆 (一)生产储存设备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工艺装
42、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
43、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二)动火、用火管理 1、生产厂区均
44、为禁火区。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2、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4、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证。”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
45、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4)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三)其他有关规定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公司必须设立有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 3、安全部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