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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1 1、买卖双方的夫妻双方必需全部到场,房屋产权必需明晰无纠纷,否则必需先解决好产权问题。 2、买卖双方都需要带上基本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分别是:买卖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的带单身证明原件),买方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无房证明或首套房证明,首付款打款凭证(可在签订合同后在贷款行以银行打款方式付首付款给卖方),在贷款行开立好的还款卡,购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及原件(还在按揭的房子供应复印件),有房产中介参与的,还需供应三方协议,卖方在贷款行开立的收款卡,银行信贷员进行核对审验和复印。 3、信贷员和买卖双方分别合影拍照。 4、买卖双方签署相关银行格式合同、各种
2、声明及借据,全部的签字全部按手印,按贷款金额缴纳印花税。 5、银行面签结束后,带上原件离开,等候评估人员上门评估和贷款审批。 若自己不清楚流程,以及留意事项,请提前询问承办信贷员或者承办贷款中介。 依据自己的还款力气,可以选择准备:申请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还是等额本金,银行默认方式是等额本息。其他的银行搭售或者附加以及利率上浮幅度,可以谈判,客户基本无准备权。 签订购房合同2 知道的人在买商品房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会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建设部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文件。虽然说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已经很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接受文本签订合同能尽可能的爱惜
3、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都会对比文本依据自己的需求来修改些内容,一般,在购房时有些问题需要重点关注下。 基本的“五证”齐全。确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则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确定要参照最好是接受且不要任凭修改文本,并依据文本中所列条款认真填写,了解各项具体内容。不要任凭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就算很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确定是权利义务不公正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直接与开发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
4、骤,确定不能马虎啊!否则到时吃大亏就惨了。 相关证明文件有效。假如是买期房(在建、未完成建设、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证书,要留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全都。 买期房要商定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全部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商定清楚,不能接受没有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房屋使用交付。 明确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
5、对于期房,由于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假如不是规范的文本,则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确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担当的责任。 检查房屋质量。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明确物业管理事项。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确定让你永久觉得不舒适。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
6、具体如何,以及双方商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重点商定违约责任。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商的描述不一样,此时应当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全都时开发商应担当的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商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商定等。别漏了违约责任的公正性。 签订购房合同3 一、何为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在一笔二手房交易中双方签署两套合同,一套阴合同用于买卖双方实际执行,另一套阳合同用于向房管、税务部门备案。其中,阴合同上的价格是市场价,而阳合同上的价格往往比市场价低不少,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7、 二、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购房的主要税费是由卖房人缴纳,但在实际操作中卖方基本都会要求买方担当。买房已经付出了高额的房价,还要担当数额不少的税费,自然会选择签阴阳合同的方式来躲避税费,这导致阴阳合同在我国二手房交易中不断泛滥。那么,签订阴阳合同会有些什么风险呢? 首先,签阴阳合同主要是为了躲避税收或骗取虚假的银行贷款,目的本身就是违法的。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只有得到法律确认才能被认定为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爱惜。假如合同效力有瑕疵
8、,那么当事人的权利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严密爱惜。假如双方因房屋交易发生诉讼,法院就要对阴阳合同的订立状况及其效力进行审查。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基于阳合同办理的过户手续有可能因登记不实而被撤销。 其次,签阴阳合同还将面临行政罚款的.风险。 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实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税款,并处以5倍以下罚款。 最严峻的是,签阴阳合同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第 201条,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
9、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签订购房合同4 甲方:_,男,身份证号_ 乙方:_,女,身份证号_ 甲乙双方经过公正、充分协商,就双方共同投资购买物业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欲共同购买位于的房产一套,购买价格元。 二、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首付款元,其中由甲方出资元,占60 %.乙方出资元,占40 %.剩余的元向银行借贷。 三、该房产的贷款及其次条所述的债务,双方依据份额担当债务。向银行借贷元,贷款期限20年,本息和共元,分240个月还清,每月需还元。其中,甲还元,
10、占60%;乙还元,占40%.房产出租后,以房屋租金每月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乙双方依据投资比例支付。 四、产权比例 产权的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甲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60 %的产权。乙方享有共同所购物业40 %的产权。 五、物业考察、购买甲乙双方共同对拟购房产进行实际考察、了解。 六、房地产权证署名、办理、保管 所购物业的全部权凭证要依法载明共有比例状况,即甲方享有60 %、乙方享有40 %的房屋产权,房地产权证由双方依法办理并由双方妥当保管。 八、物业管理、出租及收益支配比例由乙方负责所购房产的管护、维护、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业管理事务。但出租价格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房屋出租合
11、同应在正式签署前取得甲方或甲方托付律师得书面同意。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应准时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余额视为房产收益由甲乙双方依据投资比例支配,每一个月结算一次。 九、购置物业税费担当 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正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修理基金、物业管理费、取暖费、装饰装修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托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担当60 %,乙方担当40%,并以现金支付。 十、物权行使 甲乙双方共同行使所购房产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有一方依法书面授权,另一方也可以代为行使,但房产买卖、抵押、担保必需有双方书面同意。 十一、
12、物业出卖及优先购买权行使 如甲乙双方共同准备出售所购房产,应依法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盈利或亏损均由甲乙双方依据投资比例享有或担当。在同等条件(市场价或评估价)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优先购买权;若通知后3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假如不同意出售房产又不情愿购买或30日内不以实际行动履行购买承诺的,视为同意出售房产,并应给预乐观协作。 十二、如甲乙双方结婚,则该房产变为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双方公正的享有权利和担当义务,公正担当债务,即各占50%.如甲乙双方分手,双方可变卖共有物,所得价金由共有人按份额比例支配。或者进行作价补偿,由双方中的某个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补
13、偿其应有部分的价值。 十三、甲乙双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产权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商定共有,全部权由双方共同行使。 十四、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五、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商定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3、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 十六、争议解决方法 凡涉及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等而产生的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十五日内协商无果,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方违约而患病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
14、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 十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律师事务所保存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乙方:_ 住址:_住址:_ 身份证号:_身份证号:_ _年_月_日 签订购房合同5 甲方(出卖人):_身份证件号码:_ 乙方(买受人):_身份证件号码:_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公正、自愿、恳切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平方米
15、,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全部权证证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其次条甲方保证已照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
16、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关心。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患病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缘由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担当违约责任。并在乙方领取房屋全部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商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依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商定,该费用由甲方担当乙方担当.除本条其次款已有商定外
17、,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担当. 第八条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第九条、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商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全部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全部权按的转移时间。 第十一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
18、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二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商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行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执份,乙方留执份,为申请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 地址:_地址: 现住址:_现住址:_ 联系电话:_
19、联系电话:_ 签约日期:_签约日期:_ 签订购房合同6 在签定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项基本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开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精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确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确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
20、积确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接受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确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力气等要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地加以说明。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赐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商定确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一般担当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购房者不按期付款;开发商不按期交
21、房;面积变动超过商定幅度;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签合同了,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签一个认购书,然后再签正式合同。这里面的问题就更多了。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缘由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确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缘由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进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进展商在协议中商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开
22、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进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进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假如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托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留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开进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
23、供应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示购房者的是,开发商供应的补充协议确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进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缘由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状况下能免赔。这是进展商为了爱惜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把握的状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和善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遗忘爱惜自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方法是找一个律师来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全都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假如发生问题,在
24、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迷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合同里消逝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方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确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商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正的。 比如有些
25、进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状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当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进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 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明显是不公正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假如进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正。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惩处或刑事惩处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进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
26、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商定假如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终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进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假如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方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消逝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房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觉卧房窗户只有
27、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一般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特殊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学问。 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扬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洁的例子,你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假如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常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
28、不便,这种状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别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不管开发商态度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 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接受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爱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购房人切不行认为接受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接受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也应留意以下几个
29、问题。 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状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确定数额的认购款,假如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状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
30、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状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依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假如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确定是无效的;假如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
31、现房的状况一样,即和下面要争辩的其次种状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其次种状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依据商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
32、认购书,就必定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假如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依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行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
33、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担当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询问,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爱惜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爱惜购房人的条款。假如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扬、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
34、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依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哄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担当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担当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觉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哄骗和误导,就要准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
35、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消逝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依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开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觉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商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全都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
36、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全都,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全都。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会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会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消逝质量问题。而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
37、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商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爱惜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商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依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状况下,购房人由于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
38、严峻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担当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托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担当。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询问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购房合同7 一、留意事项 (一)避开购房合同纠纷,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签合同了,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签一个认购书,然后再签正式合同。因此,需留意以下问题: 问题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缘由退房以及后
39、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确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缘由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进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问题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进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另外,项目是由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但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问题三: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不对等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
40、有必要。但是要提示购房者的是,确定要看清楚开发商供应的补充协议。现在有的进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缘由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状况下能免赔,这是进展商为了爱惜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把握的状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所以,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遗忘爱惜自己的利益。 问题四:使用语意模糊的字眼合同是双方意思全都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假如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迷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
41、样的才算最好的?其实购房者对这些并不能清楚地确定。 问题五:商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正的。 比如有些进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状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问题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进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的条款,
42、这样的条款明显是不公正的。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假如进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不是很不公正?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惩处或刑事惩处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进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问题七:处理结果的商定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商定假如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终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您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问题八:以偏盖全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消逝这样那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例如,开发商承诺卧房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却发觉卧房窗户只有下面的部
43、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一般玻璃等等。 问题九:拒签购房者提出的补充协议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宣扬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洁的例子,您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假如有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现在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常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高峰时间极为不便,在这种状况下,业主是否有权拒付部分电梯费呢? 但是,就像您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
44、种现象在广州是比较普遍的,一些热销的楼盘也都如此。 问题十:勿留空白提防作弊如同在填写银行存取款时需要在金额前加写$以防有人篡改存取款现金一样,合同中留下空白,往往会给开发商作弊留下可乘之机。在我国商品房交易的惯例中,一般是由开发商手持全部合同文本,这样,开发商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添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了。一旦这种合同被拿到法庭上作证,购房者即使不承认,也是口说无凭,难以举证伸冤。 (二)购房合同留意事项中合同须知:剖析“订金条款”提防合同陷阱在购房过程中,签订购房合同是很重要的环节。规范的开发商都应当接受标准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者作为弱势群体,很难要求开发商对拟好的合同进行修改,尤其是热销楼盘,
45、合同基本上是一字不改。 您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应将开发商供应的合同与标准商品房购房合同作一对比,如有出入应马上与开发商交涉,要求其供应标准合同文本。购房合同由一般由商品房购房合同、商品房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两部分组成。 (三)购房合同留意事项的预售合同登记签完购房合同后的30天内,买卖双方必需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管理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预购)合同登记手续。如是外销房,则应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处办理。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登记手续,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买卖交易的合法性和唯一性进行确认,可以有效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买方来说,预购的商品房是一种期盼利益,通过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可以削减因不了解政策或其它状况而造成投资风险;对卖方来说也可以削减因不必要的纠纷造成的损失。 预售合同登记手续一般由开发商负责办理,您只需要供应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