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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 平科技自立自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 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 技创新策源地和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 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大连市雏 鹰一瞪羚一独角兽一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大 政办发2022) 28号)等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 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 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 活的独立法人机构。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研
2、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规 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 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区 域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推荐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申报认定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大连市 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注册 后需运营1年以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大连,具有 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研发资金来源。(二)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聚焦国家、省市重大发展 战略需求,服务大连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
3、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 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培养集 聚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与成效。(三)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 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 系、决策机制和内控制度。具有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 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入和用人机制。根据科学研究、 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能够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 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 调配科研设备。(四)拥有研发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备开展研发、 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
4、施、仪器设备以及固定场地。 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设施、仪器 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五)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具备承担国家 和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 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50%,不少于1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 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的40%。(六)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 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七)近两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
5、布年度新型研发机构认定 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录大连市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填写大 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区市县、先导区推荐。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主 管部门对申报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 核,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出具推荐函,提交至市科技局。(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 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评审意 见。(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认定意 见,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科 技局发布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名单。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 性、科学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存
6、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 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凭借虚 假材料通过认定的机构,将撤销其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第三章支持政策第七条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前三年实 际研发投入的最高3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新型研发机构补 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 构,根据年度实际研发投入额最高30%,给予不超过100万 元补助。新型研发机构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 划等已获得财政后补助资金支持的,该部分研发投入不再重 复列入补助范围。第八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 项目、科技人才项目、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方面,享受面向
7、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第九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 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企 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 惠政策。第四章运行要求第十条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 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 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 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 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 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二)理事会成员应包括出资方、
8、产业界、行业领域专 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 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 等重大事项;(三)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 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 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 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第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 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 绕省、市发展主导产业的前瞻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战略 新兴产业核心技术等开展研发活动,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 领性科技攻关,支撑重大产品研发,提升
9、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和安全水平。第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 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体 制机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体系,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 资本化、产业化。第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金融 资本密集优势,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完善科技企 业孵化培育功能,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第十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 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 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第五章考核评估第十五
10、条市科技局定期对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 核评估,确定参加评估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直接组织或委 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审核并发布年度考评结果。第十六条新型研发机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第十七条 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围绕机构管理运行情况、 科研活动组织情况、成果产出效益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具 体评价研发组织体系建立、新型体制机制创新、研发投入产 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产业发展能力带动、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人才培养和人才团队引进、孵化科技型企业情况等内 容。第十八条考核评估程序:(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印发年度新型研发机构考核 评估工作通知。(二)机构填报。参加考核评估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通 知要求,按
11、照规定程序和时间,采用在线填报或线下提交纸 质材料的方式,提交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的评估材料。评 估材料主要包括:1 .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总 结报告格式随评估工作通知发布);.相关证明材料;2 .评估通知明确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聘 用评估专家组,专家组按照评估程序和评估指标对参评新型 研发机构进行评估评审。(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估专家组的分数及建 议意见,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参 评新型研发机构考核评估结果。评估结果经市科技局研究审 定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和异议处理后,公布评估 结果。第十九
12、条市科技局根据评估结果,对新型研发机构实 施研发经费补助支持与动态管理。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根据年 度实际研发投入给予补助。评估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保留大连 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 格。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 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 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 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 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第二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应按国家统计法及相关规定 要求参加科技统计调查,如实填报科学研究与
13、试验发展 (R&D)活动和经费支出等情况。第二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将其持有的大型科研仪器 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并纳入国家、省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 台管理。第二十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 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发生 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如 不进行报告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 格。第二十四条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全 市新型研发机构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一)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二)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三)不按规定参加科技统计调查的;(四)无
14、故不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的;(五)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的;(六)逾期不报送考核评估报告和材料的;(七)考核评估整改期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A)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考核评估结 果的;(九)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十)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等被纳入科研失信名单的。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 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对发生违 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 科研诚信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并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根据实际情况追回补助资金。对违反 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原大 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大科发2021153号) 废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