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资助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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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资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健康成长成才,促进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 化和科学化,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等本科学校高等职 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 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 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学籍注册取得大学正式学 籍的中国籍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第三条 本规定由总则、资格认定、资助育人、资助管 理、附则五部分组成

2、。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 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 本费用的学生。第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将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一般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 金,不能维持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学生 需缴纳的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的,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 .特困供养学生;4 .孤儿学生;5 .烈士子女;6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7 .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

3、件等情况导致 家庭陷入特别困难的学生;8 .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入不敷出的学生。(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基本满足在 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学生需缴纳的费用和 基本生活费用的,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 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 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与学校 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

4、、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 责组织和管理。2 .各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资助工作负 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 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3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 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 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 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 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 不O第九条认定程序:1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提出申

5、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 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限 内向所在学院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 庭情况调查表,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申请表。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 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2 .民主评议。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 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申请表,对学生的家庭现状、生活状况等各个方面 进行认真审核,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 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 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评 定。3 .综合认定

6、。学院认定工作组对认定评议小组的认定结 果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后予以 更正;无异议,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 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不得公示学生个人敏感信息。4 .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认定工 作组审核通过的情况进行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同时上报省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备案。5 .建档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的高等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 查表要妥善保存,并与其他材料一并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档案。第三

7、章资助育人第十条 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奖(助)学金 为资助主体,以勤工助学、本科生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社 会资助、医疗保险等为辅的多元资助体系,并完善新生入学 “绿色通道”制度。学校和学院应积极争取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来校捐赠、设立奖(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按时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第十一条 学校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融入学生资助 工作全过程,把经济资助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理想教育、 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成才教育等结合起来,对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身心发展、道德品质培养、学业帮扶、就业指导等方面 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帮助。第四章资助管理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由学校学生

8、资 助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 作负责,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每学期进 行复查调整,对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界定等级 不准确的要予以调整,并在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注明, 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案。第十四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 态度,做出书面承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有弄虚作假行 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各种资助及评优评奖资格,并视情节 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五条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情况公示制度和 申诉制度。如学校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

9、 相关学院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复议申 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答复仍有异 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 实,应做出调整。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登记,取消已获的各类资助:1 .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2 .平时生活不节俭,有请客吃喝等较高消费行为,或 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者;3 .有条件参加勤工助学而拒不参加勤工助学劳动者;4 .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者;5 .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的其他不符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者;6 .在标准学制期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第十七条 学生在停学或休学期间,不享受各种资助。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当学年不享受各 种资助。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大学学生资助管理规定(*号)停止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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