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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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章程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 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 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 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2、,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 水平。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党领导,坚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 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社会主义 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 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 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 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 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第五节退学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 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 续。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 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10

4、 - 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 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要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 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 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最多可申请提前1年毕业。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

5、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按照学校教 育教学计划要求,申请重修或补修相关课程,达到本专业当 届毕业生毕业条件的,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批 准后,换发毕业证书,并报山西备案;同时达到学位授予条 件的,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厅备案。毕业时 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11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

6、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 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 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配合。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完善并执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 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 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 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 剽窃、

7、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 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 销并报请山西宣布无效。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12 - 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 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三十九条学校与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 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 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 习

8、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 身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 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 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 措施。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 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13 - 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

9、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 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 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 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 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

10、 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 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 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 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14 - 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 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九条学校要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 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 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学 校学生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评选细则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

11、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 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 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 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要建 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 拔、公示等制度。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的学生,学校 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15 -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

12、,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三条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对学生作出处分, 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

13、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第五十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 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 正当、处分适当。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 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 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

14、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 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 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 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 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 察看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 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 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17 - 限离校,档案退

15、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 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 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内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校内申诉管理细则,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

16、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 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 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 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 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 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 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18 - 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

17、不再受理 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 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 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六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 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山西投诉。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五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 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相应的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或者违纪处分等规定,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 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大

18、学学生处负责解释。-19 -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 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 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 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 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19、)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 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 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

20、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 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 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请 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 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

21、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 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如下:(一)新生因身心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的,须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准予保留入学 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 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

22、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 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 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 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 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的相应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执行。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

23、学校规定办 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 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 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 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学校的相应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

24、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 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 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患有疾 病或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须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 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 意后提交给体育学院,由体育学院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安排 修读体育保健课。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 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学校的相应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 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 者修读课程

25、,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 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 的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执行。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 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第十八条学校要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 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 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6、。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 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 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 取条件,再次考入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 认。考入其他学校的,可出具证明。第十九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 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 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 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

27、定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 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 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大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的,学校将优先考虑。第二十二条被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校完成学业。因患 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 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 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

28、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 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 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 次学校。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 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 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学。研究生 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

29、入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 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 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 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按照学校的相 应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照学校的相应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执行。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 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第二十七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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