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ppt 30页)hlhl.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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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l l学习目标1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理解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含义、特征;2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程序、出资方式、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范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l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1)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设立

2、。(2)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境内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3)企业注册资本中至少有一部分来源于外商投资。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外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相三、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范关法律规范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第二节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程序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3、、解散和清算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程序(一)申请(二)审批(三)工商登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本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合营各方应按规定交付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四、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额l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一个适当、合理的比例:l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l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l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l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5、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式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即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还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出资的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式与组织机构(一)组织形式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1)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

6、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2)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均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7、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已经开业的合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解散: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

8、因已经出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第三节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与出资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回收投资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与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与出资出资

9、(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1合作项目国家鼓励兴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申请和审批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应依法和依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

10、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4合作各方的出资的转让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必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式与组织机构(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中

11、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1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有以下三种: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有以下三种:1)董事会)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2)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3)委托管理)委托管理2合作企业的议事规则合作企业的议事规则l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主任召集并主持l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12、l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回收投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回收投资资l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但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l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四、中外合作经

13、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算(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清算第四节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设立二、外资企业的出资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一、外资企业

14、的设立一、外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二)审批和登记(三)外资企业的变更二、外资企业的出资二、外资企业的出资(一)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二)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

15、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资本(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一)外资企业的期限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二)外资企业的终止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破产;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三)外资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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