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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素养法治素养第10章 申请行政复议模块二模块二 校园法治实践校园法治实践10.申请行政复议 生活需要稳定,稳定需要秩序,秩序需要管理,在人口、交通、治安、税收、教育、卫生、环境等方方面面的管理过程中,显示权力和力量的是各种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作为被管理者、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救济途径,除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还有一种相对便利的途径,就是行政复议程序。10.1 行政复议制度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其权利救济途径是可以选择的,可
2、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具体取决于被处罚人自己的选择。10.1.1 行政复议概述10.1.1.1 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诉讼行政诉讼10.1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对于复议机关来说属于一种裁决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系统来说属于一种系统内部的行政监督行为,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则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条途径,二者共同构建起行政纠纷的解决机制,也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增加一种选择机会。10.1.1 行政复议概述10.1.1.2 行政复议的性质10.1 行政复议制度10.1.1 行政复议概述2.1.1.3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一级
3、复议制度书面复议制度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10.1 行政复议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样,都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比较灵活,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1)申请形式 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规定,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10.1.1 行政复议概述2.1.1.4 行政复议的提起10.1 行政复议制度 (2)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10.1.1 行政复议概述10.1.1.4 行政复议的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
4、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编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10.2 行政复议的范围10.2.1 提起行政复议的范围10.1 行政复议制度10.2.2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 复议前置案件,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在我国当前行政法律体系中,复议前置的案件主要包括:(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2)纳税争议案件。10.3行政复议的管辖10.3.1 管辖 行政
5、复议管辖,就是指在行政系统内部的不同职能、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权限和分工。它解决的是哪一级行政机关、哪个地方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复议的问题。10.3行政复议的管辖10.3.2 行政复议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就是指在行政系统内部,确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的管辖范围,其比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要复杂的多。(1)一般级别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2)特殊级别管辖,是相对于一般级别管辖而言的,是指某些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特定的行政机关管辖。(3)选择管辖。是指两
6、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时,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个申请复议;如果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管辖。10.3行政复议的管辖10.3.2 行政复议的级别管辖法治素养天津市劳动保护学校主编:郭兴民PPT制作 白君华 李旭法治素养第11章 申请仲裁模块二模块二 校园法治实践校园法治实践11.申请仲裁 仲裁是诉讼之外的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汉语里,“仲”表示地位居中的意思,“裁”表示审理、决定的意思。仲裁两字意为位次居中人的裁决。仲裁,又称为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审理,并做出对争议双方产生约束力的
7、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被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成为一种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制度。仲裁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或者权利救济方式。11.1 仲裁制度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是仲裁与诉讼程序最显著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其一,是否仲裁、向哪个机构申请仲裁,都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其二,仲裁员的选择。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但可以选择仲裁员。其三,对裁决书的建议权。法院的判决书有着规范的格式,不得简略规范的内容。11.1.1 仲裁的特点11.1.1.1 自愿11.1 仲裁制度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8、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11.1.1 仲裁的特点11.1.1.2 独立11.1 仲裁制度 仲裁员强调“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基本上是具有8年以上仲裁、律师、审判工作经历的人或者从事法律、经济贸易实践工作的高级职称人员,是法律、经济贸易或者其他领域的专家,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道德修养,这都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11.1.1 仲裁的特点11.1.1.3 专业11.1 仲裁制度 其一,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像诉讼那样有严格的地域、级别的限制,选择起来比较方便。其二,仲
9、裁实行一裁终决制。其三,仲裁的程序简便,审理期间短,效率高。11.1.1 仲裁的特点11.1.1.4 高效11.1 仲裁制度 仲裁审理应当开庭,但实行开庭不公开审理的原则,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的,才可以公开进行。仲裁的裁决书也不像判决书那样格式化,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只写结论而不写事实和理由,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且也有利于当事人信任、合作关系的修复。11.1.1 仲裁的特点11.1.1.5 保密11.1 仲裁制度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协议仲裁制度是仲裁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整个仲裁制度的核心和基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
10、权,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协议,任何一方仅凭自己单方面的愿望是不能将纠纷提请仲裁的,即使有单方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受理。11.1.2 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11.1.2.1 协议仲裁制度11.1 仲裁制度 诉讼和仲裁是两种最具影响力的纠纷解决方式。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而仲裁裁决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在仲裁和诉讼的关系上,我国采取的是自愿选择,但只能取其一的原则。11.1.2 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11.1.2.2 或裁或审制度11.1 仲裁制度 (1)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就是指仲裁裁决一
11、经作出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以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即使其提出,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也不应受理。(2)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可以针对该纠纷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1.1.2 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11.1.2.3 一裁终局制度11.2 仲裁的范围11.2.1 仲裁受案范围 仲裁主要管辖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的受理的纠纷范围远小于诉讼,一般限于民事和商事纠纷。只有法律规定属于仲裁的,才能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才能受理该案件。仲裁受案范围一般包括:买卖、房地
12、产、借贷、证券、期货、保险、投资、知识产权、工程、运输、租赁等方面的经济纠纷以及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经济纠纷。11.2 仲裁的范围11.2.2仲裁法明确不受理的纠纷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纠纷;(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2 仲裁的范围11.2.3 专门仲裁制度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有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仲裁法律规定,它们在仲裁机构设置、受案范围、管辖方式、裁决效力等方面均有所差异。而一般所谓之仲裁,主要是指仲裁法所调整的仲裁活动。劳动争议纠纷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
13、裁法、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决。11.3 仲裁的流程11.3.1 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 (1)仲裁是依申请的行为,没有申请就不会发生仲裁的问题。(2)申请人向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1.3.2 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11.3 仲裁的流程11.3.3 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
14、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11.3.4 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11.3 仲裁的流程11.3.5 调解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属于调解无效,没有法律效力。11.3.6 裁决 对于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制作裁决书。同时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即使
15、未经过仲裁庭的审理,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11.3 仲裁的流程11.4 仲裁的效力11.4.1 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 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决制,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就是终局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7条“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仲裁裁决自裁决做出之日起生效。11.4.2 仲裁裁决的拘束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2)对仲裁机构和法院的约束力。(3)强制执行的效力。11申请仲裁【课堂活动】模拟仲裁 任务:根据上述周某商品房买卖纠纷案,组织模拟庭审。目的:感受仲裁氛围;了解仲裁流程;熟悉仲裁相关知识。要求:1.可适当增添关于当事人以及案情的具体情节,以使申请书的书写
16、具体完整;2.确定当事人、仲裁员、书记员等角色。3.模拟仲裁庭的环境布置,包括仲裁庭的标识、仲裁员、仲裁参与人员的桌牌等。4.准备仲裁员名册、指定仲裁员的书面文件等。5.准备好仲裁申请书等文件。6.制作一份双方同意公开审理的书面文件,以便于安排旁听。7.组织仲裁庭,开庭审理。法治素养天津市劳动保护学校主编:郭兴民PPT制作 白君华 李旭第12章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模块二模块二 校园法治实践校园法治实践12.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职业教育是就业教育,学生毕业后将直接走上工作岗位。其在校期间,应当更多地关注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培养劳动者的法治思维,为未来职业生活的稳步发展创造积极的条件。12.1 劳动
17、争议12.1.1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争议是多方面的,但只有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12.1 劳动争议12.1.2 劳动争议的范围 所谓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
18、定的其他劳动争议。12.1 劳动争议12.1.3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住房公积金征缴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12.1 劳动争议12.1.3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7)退休人员再就业发生的争议。(8)普通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9)职业院校
19、顶岗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12.1 劳动争议12.1.4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 第一,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二,调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三,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四,诉讼。就是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2 劳动争议的调解12.2.1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
20、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12.2 劳动争议的调解12.2.2 劳动争议调解的效力 (1)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12.2 劳动争议的调解12.2.2 劳动争议调解的效力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12.2 劳动争议的调解12.2.2 劳动争议调解的效力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
21、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4)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12.2 劳动争议的调解12.2.3 劳动争议调解的优势 (1)调解的程序比较简单方便,节省时间和精力。(2)调节不伤和气,劳动争议调解具有“案结事了人和”的优势,通过调解柔性化方式化解劳动争议,可以及时修复破损的劳动关系,维系双方当事人和谐,提高就业质量和稳定性;(3)人民调解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体现公平公正,能够较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1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
22、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2 劳动争议仲裁的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间。申请时效是必须提起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如果超过了时效期间再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就等于封堵了仲裁救济的通道。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23、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12.3.2.1 仲裁申请时效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2 劳动争议仲裁的提起 仲裁是依申请的行为。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可以口头提出,但一般要求书面提出。提出仲裁申请的文书,就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12.3.2.2 提出仲裁申请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2 劳动争议仲裁的提起 申请仲裁,除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需要代理人代理的,应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资料(企业户卡)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12.3.2
24、.3 申请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3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2.3.3.1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3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的主体一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原则角度出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又作了特殊的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
25、人单位不提供的,或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12.3.3.2 用人单位的特殊举证责任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3 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责任(1)确保立案的证据。根据规定,仲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保证仲裁机关对案件的受理。(2)关于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12.3.3.3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规定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4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1)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其一,当事人申请劳
26、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仲裁庭经审查,确认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应当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其二,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也就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形成合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2)调解协议书的生效。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5 劳动仲裁的流程(1)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
27、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5 劳动仲裁的流程(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28、,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5 劳动仲裁的流程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6一裁终局制度(1)一裁终局,是指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6一裁终
29、局制度(2)对一裁终局劳动争议案件的救济途径 1.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服的救济途径。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对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不服救济途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1
30、2.3 劳动争议仲裁12.3.6一裁终局制度(3)对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对这类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7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效力 (1)裁决书对仲裁庭的拘束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做出该裁决的仲裁庭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决,以维持该裁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裁决书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不得再以仲裁的方式就该争议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当事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裁决书。(3)裁
31、决书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具有执行效力。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得以实现。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8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制度 (1)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2)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的情形: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
32、当依法发出支付令。12.3.8.1 申请支付令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8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制度 (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2.3.8.1 申请支付令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8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制度12.3.8.2 申请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12.3 劳动争议仲裁12.
33、3.8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制度12.3.8.2 申请先予执行(2)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8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制度12.3.8.2 申请先予执行(3)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先予执行先予执行12.3 劳动争议仲裁12.3.8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制度12.3.8.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1)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即先裁后审模式,是指处理劳动争议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
34、序,对仲裁裁决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意义。一是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地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解决,尽可能地不启动诉讼程序,避免矛盾激化到激烈对抗的状态;二是满足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性和专业性要求,由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庭和仲裁员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劳动争议尽快、合理解决。第二章:法理基础教学目标知识目标:掌握法律的概念、特征、运行,了解法律要素、法律体系的含义、内容。能力目标:理解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情感目标:帮助学生了解法理基础知识,树立对法律威严的崇敬。教学内容2.1 法律概述2.2 法律构成
35、2.3 法治观念2.1 法律概述 1.法律的概念 说文解字解释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在中国古代,“法”、“律”两字是分开使用的。“法”强调惩罚,“律”更强调法的普遍适用。2.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1)法律的本质 (2)法律的特征 (3)法律的作用 (4)法律的运行(1)法律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调整行为的规范。法律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法律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法
36、律的作用 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5.强制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4)法律的运行 立法 守法 执法 司法 法律监督2.2 法律构成 1.法律要素 2.法律体系的含义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1.法律要素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范2.法律体系的含义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划分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3.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内容 宪法及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2.3 法治观念磨坊主的官司 1.法治的概念 2.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 3.法治中国1
37、.法治的概念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法制模式法治是一种法律至上的精神法治是一种法制模式2.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目标在于实现人民民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治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利约束权利保护3.法治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法治素养天津市劳动保护学校主编:郭兴民PPT制作 白君华 李旭法治素养第5章 安全隐患行为模块二模块二 校园法治实
38、践校园法治实践5.1 违规吸烟的责任 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下了晚自习的学生陆续回到宿舍。住在405宿舍的李某等人,趴在床上玩手机、抽烟。不知什么时候一个烟头掉到了下铺冯某的床上。夜里12点多,冯某被浓烟呛醒,发现被子着火了。宿舍里几位都跳了起来,赶紧灭火。火是灭了,可是宿舍里一片狼藉。【案例导入】烟头引发的火灾5.1 违规吸烟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39、”。天津市劳动保护学校学生奖惩制度规定“吸烟屡教不改达三次者给予记过处分,由吸烟引发火险或造成学校损失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学生的校内吸烟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受到学校纪律的处分,严重者将会影响到学业。5.1.1 纪律处分5.1 违规吸烟的责任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在2012年3月28日通过、自2012年5月3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是天津市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法律的范畴。其中就设定了不听劝阻、在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因为吸烟导致火灾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消防法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
40、5.1.2 行政处罚5.1 违规吸烟的责任 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吸烟一旦引起火灾的话,吸烟者的行为就属于过失犯罪。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导致火灾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以失火罪予以追究,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1.3 刑事处罚5.1 违规吸烟的责任 学生在校园内、在宿舍内由于吸烟引发火灾,给同学造成身体伤害或者学习、生活用品和学校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等损毁的损失,除
41、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刑事责任追究外,其还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5.1.4 民事责任5.2 破坏消防设施的责任 某职校二年级学生张某、李某等五名同学因在游戏厅玩游戏忘记了时间,致使上课迟到。任课老师没有让他们进教室,让他们在楼道里站着。时间一长,他们心生怨气。张某把墙上的消防指示灯盒给踢下来,李某对着消防箱就捣了一拳,玻璃碎了、手也被扎破了。巡查的老师过来,把他们带到了政教处。【案例导入】发泄怨气,捣毁消防设施5.2 破坏消防设施的责任 保护消防设施不受损害,使其具备适用性,就是给人们提供了一线安全的希望。各个单位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都会对所属人员提出要求,对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给予严肃的处理。
42、天津市劳动保护学校学生奖惩制度中就明确规定“擅自动用和破坏消防设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案例中张某等几位同学为发泄怨气,故意损害消防安全设施,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当给予相应纪律处分。5.2.1 纪律处分5.2 破坏消防设施的责任 根据消防法第60条规定,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会受到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破坏消防设施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实施。5.2.2 行政处罚5.2 破坏消防设施的责任 盗窃消防设备、器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一般可能会涉及三个罪名,即盗窃罪、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5
43、.2.3 刑事责任5.2.4民事责任 损坏消防设施,因其情节,可能会被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但是,对于这种破坏行为给特定对象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有责任予以赔偿。案例中张某等学生发泄私愤,故意毁坏安全标志等行为,给学校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学校在给予其纪律处分的同时,可以责令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5.3 违规用电的事故责任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损失不大的话,还能处于学校纪律解决的范畴,那肯定会受到学校纪律的严肃处理。其一是所使用的违规电器可能要被没收;其二是要受到记过甚至更严重的纪律处分;其三是可能在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宿舍等评优过程中受到不利的影响甚至被取消资格
44、。5.3.1 纪律处分5.3 违规用电的事故责任 根据消防法的规定,过失引发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接受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是:责任人有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引起火灾和导致火灾蔓延的行为;责任人有主观过错;行为与火灾形成或蔓延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较严重的损失,但未达到失火罪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5.3.2 行政处罚5.3 违规用电的事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由于过失引起火灾,具备其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可能被追究过失引起火灾的刑事责任。5.3.3 刑事责任5.3 违规用电的事故责任 用电
45、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包括给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责任、给学校造成的财产损失、给宿舍同学或者其他人员造成的财产损失等。案例中的学生张某私自偷接电线,造成自身伤亡的用电事故,张某的生命已经不可挽回,其父母家人承受着巨大伤痛。由于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本人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违规用电,该事故造成损害的主要后果应由其本人或者监护人承担。5.3.4 民事责任5.4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011年的一天,陈涛路过成都市提督街锦阳商厦时,被楼上落下的杯子砸伤,经鉴定,砸伤给陈涛造成了永久性伤害,残疾程度是10级。因为找不到扔杯子的人,陈涛花了近3年时间,把整栋大厦和隔壁大楼内可能扔杯子的商户
46、,全部找了出来,并把总共144家商户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2万余元。【案例再现】“天降杯具”,邻居“连坐”5.4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014年6月18日,该案在成都锦江法院公开宣判。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院判定124户商家都存在实施加害的可能性,因此判决124户商户共同分担受害者陈涛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每家承担1230元。【案例再现】“天降杯具”,邻居“连坐”5.4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责任人确定的,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假如经法院认定,案例中往下扔杯子的不是别人,而是在20楼办公的李某,那李某就应因其侵权行为承担对被害人陈涛的民事赔偿
47、责任。5.4.1 民事责任 对于本案来说,无法确定侵权人就无从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但是,被害人如果就此失去救济确属不公。因此,就有了推定致害人(凡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建筑物内的所有的人)应当给予被害人一定民事补偿的责任。5.4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空抛物,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就其主观状态而言,或者故意,或者过失。随手把烟头、垃圾袋、饮料瓶扔出窗外,就是故意;站在室内,往窗外吐痰,就是故意的行为。5.4.2 刑事责任5.4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5.4.2 刑事责任 放在阳台上的、窗台边上的花盆等物品被不小心碰掉下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阳台上的花盆、外墙上的悬挂物,由于风大而被刮
48、下去,那也是一种过失。因为你应当知道这种行为具有危险性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伤害行为的,就属于过失。5.4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故意向楼下抛掷物品,砸伤他人或者毁坏他人财物的,后果严重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单纯砸坏他人财物,如楼下停放的汽车,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是砸伤或者砸死他人,则可能涉嫌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在人群聚居的地方,如闹市区、过往行人密集区,通常情况下楼下人员比较多的地方或者时间,高空抛物则有可能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罪最高可至死刑。5.4.2 刑事责任5.4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校园中,确实会发现一些现象。一些
49、自律性差的同学经常从窗户往外扔垃圾。“谁扔的?”,“找不着人”,很少有人会承认,这是很危险的行为。5.4.3 案例警示 由此引发的事故虽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是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致使危害结果发生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隔窗扔垃圾不仅破坏环境,更存在着高空抛物带来的安全隐患。5.5 违反校规,祸及自身的责任 2001年12月14日晚上,河南省一所中专学校的学生寇某与几名同学在学生食堂喝酒。第二天早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寇某的情况有些异常,立即将寇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公安部门认定,寇某因饮酒过度而死。【案例再现】学生喝酒身亡,责任谁担?5.5 违反校规,祸及自身的责任 寇某的父母认为,寇某
50、只有17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学校食堂喝酒却没有遭到制止,是学校管理不到位,学校应负赔偿责任。为此,寇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4.9万元。【案例再现】学生喝酒身亡,责任谁担?学校辩称,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准酗酒,就在寇某出事的前几天,还对酗酒学生进行了处分。作为即将成年的寇某,已有相当的是非判断能力,知道酗酒是什么后果。况且寇某喝酒的时间是学生自由活动的时间,学校不是寇某的监护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5.5 违反校规,祸及自身的责任 2002年9月18日,郑州邙山区法院对这起意外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寇某即将成年,能够认识酗酒的后果,饮酒过量死亡,过错自负,学校不承担责任。【案例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