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南( 28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南( 28页).docx(2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南(doc 28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有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 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三章相差公司治理业务第四章法律意见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一节的有关要求,排除各类干扰,认真收集、审核各项资料,保证尽职调查工作 的独立性、真实性与准确性。11.6律师应首先熟悉企业对改制事项的初步意见,并据此寻找尽职调查的重 占. 八、11.6.
2、1律师应当熟悉企业改制后是否将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如国 有股在改制或者重组后的企业中不占控股地位,律师对有关职工情况进行尽职调 查时,应特别注意熟悉拖欠工资、医药费、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与欠缴社会保险 费等债务情况;11. 6. 2律师应当熟悉改制企业准备采取何种方式安置职工。如转让方希望通 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 要求改制企业整理并列明全体职工的基本情况,特别是职工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 时间的情况,以便下一步测算职工安置费用。11.7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注意搜集与研究改制企业原有的政策文件与规章 制度;查阅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批
3、阅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与有 关协议的样本;批阅已有或者正在进行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文 件,并要求改制企业提供职工基本情况与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的说明。11. 8律师在对改制企业提供的职工基本情况的尽职调查中,应具体熟悉下列 内容:职工人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与在改制企业连续工作时间、工资与职 务、职位的基本情况;11. 8. 2不在岗(包含内退、借调、留职停薪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分流的)职 工的基本情况;11. 8. 3改制企业与职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或 者条款;改制企业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欠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 情况;职工工伤及职业病情况
4、;11. 8. 6职工与改制企业之间是否有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仲裁或者诉讼;11. 8. 7改制后有可能受到影响或者发生变更的有关福利制度;11. 8. 8改制企业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11.9 律师关于改制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建议企业及时纠正。11.10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改制企业起草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 置方案通常应包含下列内容:11.10.1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与政策根据;11.10. 2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11.10. 3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11.10. 4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1
5、1.10. 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11. 10. 6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与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 等。11.11 对 产权转让企业,特别是产权转让后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 业,律师应督促企业将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要求企业协 助职工(代表)大会 按法定要求表决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律师在起草改制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将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包含在内,并将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的决议或者决定作为附件,与其他改制方案一起上报有关部门批准。11.12 律师在对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对职工安置方 案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假如律师认为改制企业在职工安置过程
6、中有任何违法或 者不当之处,应在保留意见中予以陈述或者说明。11. 13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对职工安置采取支付经济补偿金方式, 律师应对该方式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包含:经济补偿标准是否达到法定最低要求;11.13. 2经济补偿方式是否有合法根据等。11. 14律师在帮助改制企业确定方案时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政策,不得 损害职工权益。11.15 律师在帮助改制企业确定经济补偿方式时,除非改制企业确有困难, 应首先考虑现金即时兑付方式。假如务必选择其他补偿方式时,应以双方自愿协 商,特别是职工一方自愿同意为前提。11.16 在改制企业中,下列弱势群体,需要律师在工作中予以特别关注,并
7、 在安置方案中予以考虑事实上际困难与安置方式:11. 16. 1内部退养人员;11. 16.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在职人员;1.16. . 3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IL 16.4职工遗属;16. 5征地农民工等等。第三节报批备案第12条律师同意委托,依法协助改制方案的报批工作。对报批程序提 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问题:11. 1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存在下述情况的不得实施:12. 1. 1未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决定或者批准 程序;12.1 . 2未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者批准程序
8、。12.2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12. 3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12.4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 企业的,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12. 5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其职工安置方案须经改制企业所在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12. 6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其审批程序按国资委与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12. 7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转让银行资产的,其审批程序按国资委与银监会及中 国人
9、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13条律师同意委托,依法协助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报批、备案工作。 律师对报批、备案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13.1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其国有产权转 让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13. 2产权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13.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行为 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13. 4产权持有单位决定其出资的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 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0、机构批准。13.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与受让双方需调整产 权转让比例或者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 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13. 6产权持有单位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务必严格执行国家 3号令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14. 7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产 权转让双方协商一致,依法报请批准国有企业改制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 审批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 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 法担
11、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 限不超过一年。上市公司母公司转让控股股权导致股权性质发生变化的,受让方 应当一次付清。第14条律师依法协助改制企业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办理改制确认手续。律师 对确认手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规范:14.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改制企业应与债权 金融机构订立书面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或者取得债权金融部门签发的同意改制 确认书。14.2 国有企业改制审批时,改制企业未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未提交书 面协议或者确认书,不得进行改制。第15条律师能够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12、工作提供法 律服务。律师对所涉及的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 作规范:15. 1产权持有单位出让国有产权的,应在清产核资与财务审计的基础上 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依法报经核准或者者备案 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根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 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有关产权转让批准部门同意后 方可继续进行。15.2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缺失认定与处理的,改制企业务必根据有关规定履 行批准程序。第16条 律师同意委托,依法协助“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报 批工作。律师对报批程序提供咨询意见时,应注意下列操作
13、规范:16.1 产权持有单位拟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除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还应参考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商务部的有关规定。16.2 产权持有单位转让国有产权、债权或者出售资产的外汇资金收入,应当 凭改组申请与转让协议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文件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结汇。16. 3利用外资改组的改制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汲取外国投资者投资进行 改组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保留境外投资者投入 的外汇资金。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17条国有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概述16.1 本指引所称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产权持有单位 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
14、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下列 简称受让方)的活动。16.2 国有产权转让能够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或者企业法人股应在 规定的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破产企业所持有的国有股权除非债务人会议另有决 议,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17. 3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其中涉及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的,应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上 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律师介入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17.1 1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5、17. 3. 2使交易各方在等价有偿与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完成交易;17. 3.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17. 3.4有利于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与管理经验;17. 3.5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的限制。17. 4律师能够同意委托,协助委托方选择经纪会员。产权交易所通常实行会 员代理交易制度,从事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委托具有产权经纪资质的 交易所经纪会员(下列简称“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产权交易。在同一宗产权交 易项目中,除下述情况外,一家经纪会员不得同时同意出让方与受让方的委托:1. .4.1国有独资企业、事业法人下属的全资企业(事业)法人之间的产权交 易
16、;17. 4. 2其他经产权交易机构批准同意的产权交易。第18条 律师能够同意委托,协助企业完成国有产权交易流程:18. 1律师能够协助转让方或者其经纪机构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8. 1. 1产权转让申请书;18.1. 2转让方与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8.2.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18. 1. 4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18.1. 5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者决议;18. 1.6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与 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的 董事会决议与公司章程;18. 1.7涉及职
17、工安置的,提交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18.1. 8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表或者备案表;18. 1. 9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拟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 审计报告;18. 1. 12产权交易委托合同。1.1 2转让方或者其经纪机构提交文件齐备后,产权交易所对文件进行形式审 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或者其经纪机构出具产权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18.3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很多于20个工作日。通过产权交易所网站、电 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 申请书内容为主;如项目属于向管理层转
18、让,还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 权申请表。18.4 挂牌期间,律师能够同意意向受让方的委托,协助受让方向产权交易 所提交下列文件:产权受让申请书、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机构法人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 债表与损益表、产权交易委托合同、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 符合受让条件的有关文件 或者证明,与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18.5 挂牌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律师应协助转让方或者意向受让 方与对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的 方式,如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评审或者其他竞价程序。律师应协助转让方
19、 或者意向受让方组织或者参加竞价程序。18.6 律师能够协助委托方办理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 产权交易所。如最终受让方属于管理层,价款应来源于管理层本人银行帐户。18.7 交易价款到帐后,产权交易所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将产 权交易手续费统一交纳至产权交易所并领取产权交易凭证。18.8 8律师能够代理交易的一方制作工商登记所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并代理完 成工商登记;向产权交易所出具工商部门变更后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与工商部门 核准的公司章程,协助转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第19条律师协助产权主体或者改制企业完成实施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具体 内容,完成交易挂牌的有关准备工作,要
20、紧包含:19.1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完成申请或者参加产权交易前,根据法 律、公司章程及3号令的规定应当完成的内部决策、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 审批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18.9 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但所提出的受让条件不 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19. 3在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规则确定的交易方式成交 后,律师能够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与产权交易受让方订立产权交易 合同,并对合同内容与各项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产权交易合同通常应当包 含下列要紧内容:19
21、. 3.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19. 3. 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19. 3.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19. 3.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19. 3. 5转让方式及付款条件;19. 3. 6产权交割事项;19. 3.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19. 3.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9. 3.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19. 3. 10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19. 3.11转让与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19. 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交易合 同时,律师能够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 案,
22、包含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19. 5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律师能够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与受 让方草签产权交易合同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通过后 方可正式签订合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 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 权益的,律师应当建议改制企业务必听取转让标的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通过。19. 6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提高非国有股比例实施国企改制的,律师能够协助 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等公开
23、方式择优选择拟出资方。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20条律师除能够为改制企业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国 有产权转让方案外,还能够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助制定其他规范性政策 文件,如土地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与用于安置人员的资产委托管理等有 关方案。第21条律师为企业改制拟定、编制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应注意下列问题:21.1 拟定决议类法律文件、公告类法律文件、协议类法律文件、当事人之间 承诺或者保证类法律文件,为委托人编制向政府提交用于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充分听取产 权持有单位、改制企业或者其他改制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
24、行。21.2 在拟定公司章程的同时,为改制企业拟定新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改制企 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与要求。21.3 拟定集体劳动合同书与劳动合同书,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政策文件。第22条 律师应当为改制企业提供改制辅导,改制辅导目的是通过对公司 法与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宣传同步实现观念更新,观念更新包含四项要紧内容: 培养股份制意识;形成公司治理文化;树立市场经济的理念;控股股东或者出资 人代表的平等意识等。改制辅导通常包含下列内容:22.1协助改制企业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与所处地区有关国企改革的法律、 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政策文件,通过会议动员、宣传培训、座谈讨论等形
25、式,统 一思想,形成共识。22. 2帮助职工培养股份制意识是指实现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财务意识、风 险意识四种意识的合一。公司治理文化是一种分权制衡为核心的与谐进展文化。 制度创新以后,应以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文化取代领导被领导的传统国有企业文 化,应以与谐进展文化取代内耗斗争文化。第六节工商登记第23条律师应当协助改制后的企业严格按照改制方案、公司法、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新公司设立的各项准备 工作。第24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 得企业法人资格。第25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
26、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 人指定的代表或者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律师 协助设立公司办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25.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 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5. 2全体股东或者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5.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26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应当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 交下列文件:25.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5.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5.3 公司章程;25.
27、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6.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 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26.1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者自然人身份证明;26.2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与有关委派、选举或者 者聘用的证明;26.3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与身份证明;26.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 10公司住所证明;26.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务必报经批准的, 律师能够协助设立企业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27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
28、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 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律师能够协助设立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27.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7.2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27.3 公司章程;27.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2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 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27.6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者自然人身份证明;27.7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与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者 聘用的证明;27.8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
29、职文件与身份证明;27.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7.10 10公司住所证明;27. 1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有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 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下列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 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下列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 办法(下列简称“3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关于规范国有 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下列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 引。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2.1本指引所称律师
30、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有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 所同意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 供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及法人治理结构。2. 2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含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 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2. 2. 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 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2. 2. 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2. 2. 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 者法律文件
31、;2. 2. 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者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 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2. 2. 6对改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见证意见,协助完成国有企业各项内部审核与批准程序;2. 2. 7协助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实施与完成产权交易工作,协助 公司或者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3律师承办有关公司治理业务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2. 3. 1协助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 3. 2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建立规章制度;2. 3. 3协助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健全激励约束机制;2. 3. 4协助改制后的
32、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设;第28条 律师能够协助新公司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登记注册与变更有关手续。 律师依照有关规定,能够协助新公司办理公司登记、税务、土地、房屋、车辆等 有关手续。第三章有关公司治理业务第29条 律师承办有关公司治理业务、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应当充分表 达“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公司治理理念,深入熟悉企业文化背 景、整体进展规划、股东需求、管理层与职工构成、企业所在地及所在产业的 实际状况,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创新、规范操作,以律师的职业素养与通常人的 慎重注意,诚信从事公司治 理业务,避免损害的发生。第30条 公司治理的要紧目标:30.1 保障改制企业的平
33、稳过渡,推动改制后新公司的规范进展与防止公司僵 局的出现;30.2 协助新公司的国有股东代表、管理层、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转变固有 的“上下级指导”、“大股东拍板”、“等、靠、要”等经营管理思路,按公司 法的规定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懂得与完善公司治理;1.1 3使得控股与非控股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达到有效平衡,在公司法框架下股 东均得以有效保护,实现股东价值与长期投资回报最大化,增强投资者的信心;30.4 规范股东、董事、经理、监事、职工、债权人等公司参与各方的权利与 义务,降低公司运作成本;30.5 建立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在公司治理层面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与整个公司的运作进行有效操纵
34、,对管理层、骨干职工的活动与业绩进行监 督与保持必要的激励,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第31条公司治理操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31.1 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进行公司治理设计,在法律框架下,平衡公司参与 各方的利益,保障公司稳固进展;31.2 明确股东、董事、经理与监事的权利与责任,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强 化董事与股东之间的有效沟通机制;31.3 强化单个董事及整个董事会的责任,包含完善董事会的结构与决策程 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与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 公司与股东负责,使董事会的决策与运作真正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避免内 部人操纵或者大股东操纵;31.4 4保持董事会应有的独
35、立性,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设计董事会下属各专业委 员会,并明确其职责。31.5强化对管理层、职工的业绩与行为的监督与考核机制,有效运用薪酬设 计激发个人潜能,促进企业长远进展。第32条 股权结构设置与公司治理密切有关,不一致的股权结构会导致不一 致的公司治理设计模式。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后的有关公司治理业务时,对股 权设置问题应注意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32.1结合股权重组具体情况、公司进展战略,适时向重组有关方提出公司性 质界定与股权结构设置建议;32. 2关于众多职工拟参与增资扩股、职工仅倾向于获取股权分红的改制后企 业,为避免股东会决策效率降低等后果,律师能够提出信托持股建议,并制作信 托持股
36、的法律文件;32.3关于因种种原因不参与企业管理、仅获取股权分红的股东,律师熟悉其 合法需求后,能够提供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文件,由该股东与其他有关股东签 署;32. 4关于需要限制管理层股东变化的公司,律师能够提出管理权与股权挂钩 的建议,当管理层成员退出时对其股权做退股处理,并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 确有关管理层股权退出的内容,如规定:退股方式、退股条件、退股时间、受让 方的确定、受让价格的计算等。第33条 律师能够协助改制后企业修订完善公司章程,特别注意区分什么是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不得随意变动;什么是任意性条款,能够自由约定。公 司章程修订完善应注意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32.1 向公
37、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询问,假如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统一 格式的章程,或者存在固定的章程签署格式等要求,律师首先应取得该章程文本, 再在其基础上予以设计、完善,避免因格式问题造成章程不被工商部门接收;32.2 根据公司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地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核实对公司性质、 经营范围、经营资质、营业期限、出资方式、最低出资额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及 程序性安排,依政策法规进行章程制作。32.3 向公司股东等有关人员充分披露、分析讲解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可自 由约定事项、特别限制性条款等内容,根据公司各方利益主体的实际需求进行章 程设计。就有限公司章程而言,列举如下:33. 3. 1公司的法定代表
38、人能够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者经理担任;34. 3.2经全体股东约定,能够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章程能够约定, 股东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股权的转让事宜能够自由约定;33. 3.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能够由董事会或者者 股东会决议;对投资或者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 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者实际操纵人提供担保的,务 必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操纵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33. 3. 4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39、师事务所,能够由股东会或 者者董事会决定。1.1 3. 5监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33.4 根据改制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 权,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与有关各方沟通后,落到实处。33.5 注意公司章程的内部一致性,避免前后冲突,特别是单独约定事项与整 体约定事项的冲突;注意公司章程与公司议事规则、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公司 内部规定的一致性,避免实际操作障碍。第34条公司议事规则与工作制度是公司章程的操作细则,根据公司情况, 律师能够协助设计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40、则、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如薪 酬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巡视制度、经理工作制度等文件。议事规则不能与公司章程相冲突,应当包含 如下条款:34.1 会议职权,需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能够进一步细化;34.2 会议召开,包含:通知、议程、表决等内容;其中要明确:会议有效召 开需要多少适格成员的参加;通过多大比例成员通过,会议决议方为有效;34.3 参会与委托参会,对参加会议及表决的手续进行规定;34.4 提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决议等。第35条 从有效激励、促进公司长远进展的角度,律师能够根据改制后企业 情况提出薪酬设计建议,协助公司建立与公司业绩与个人
41、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 度。薪酬设计能够表达在基本工资、年度奖金,与各类形式的股权激励等方面, 薪酬方案视不一致情况,包含决策机构、授予人员、涉及的股权总数、行权期限、 行权价格、方案变更、操作程序等有关条款。第36条 根据改制后新公司的委托,律师能够从事该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或 者其他专项法律服务工作,从日常合同的审查修改、劳动关系的规范、经营风险 的防范等诸多方面协助做好公司治理工作。第37条 律师能够根据改制后新公司的进展变化,协助其不断完善治理机制, 帮助其积极介入产品服务竞争市场、经理人才市场、董事市场、债权人市场、劳 动力市场、操纵权市场等外部治理市场,实现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市场的
42、良 性互动,通过市场约束帮助公司不断提升治理水平。第38条律师应当通过业务实践发现公司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缺陷,从 理论上不断总结公司治理业务经验,提出立法建议,不断完善公司法律、行政法 规体系。第四章法律意见书第39条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 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者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与材料,正确运用法 律作出分析、推断,据此向当事人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件。法律意见书通常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由一至二名承办律师签字;简易 事项或者其他需要仅以本所名义出具的,能够仅由本所盖章出具;时间紧急或者 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能够由本所合伙人律师
43、签字出具,事后补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第40条法律建议书,是指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载有律师对该项问题的办法 与处理意见的书面建议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意见书的效力,其出具能够参照 本章有关规定执行。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律师能够出具法律建议书:时间 紧迫不能及时形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而当事人需要律师的书面文件的;律师根据 有关证明材料无法确定有关事实的;当事人就专项问题的处理方式向律师提出 法律咨询的;当事人有其他特别要求的。第41条 律师就非国有企业改制与有关公司治理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法 律建议书的,在无其他有关规定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第42条 律师在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有关公司治理业务中,能够
44、应当事人的 委托或者要求,就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42. 1整体或者专项产权界定;42.2 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该法律意见书应仅从评估机构的资格、 评估备案的程序等方面发表意见);42.3 改制方案;42.4 职工安置方案;42.5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42.6 国有企业改制的操作及审批流程;42.7 公司治理结构、章程、议事规则、工作制度、薪酬计划、股权变化、会 议决议及其调整与安排等。第43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防备业务风险,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能 够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委托人出具委托方承诺,通常能够包含如下内容:承诺 所根据的法律服务委托关系;向律师提供材料的截止时间,材料原件与复
45、印件 是一致的;提供给律师的材料是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有关人员就有关事项的说 明属实;不干预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等。第44条在承接有关业务时,应当考虑本所指派的律师是否具备下列方面的 素养与专业能力:44.1 通过适当的培训与业务操作,已具备从事类似性质与复杂程度业务的知 识与实务经验;44.2 掌握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44.3 对委托人所处的行业有适当的熟悉,能够把握该行业所特有的法律问 题;44.4具有相当的职业推断能力与执业素养。第45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参照本指引第二章第一节有关要求进 行尽职调查,以保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所根据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46、、准确性、完整 性。第46条 律师应当选择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政策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根据。假如引用的是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仅适用于特定主体或者 目的的文件,律师应声明法律意见书的使用应仅限于该特定主体或者目的。第47条当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仅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者具有特定目的时, 律师应当考虑在法律意见中声明该意见的使用仅限于特定的使用者或者特定目 的。第48条 法律意见书通常应由首部、主文与结尾构成。首部包含标题与文件编号,标题通常使用“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的形式,编号能够使用本所编号规则;结尾供法律意见书的签署之用, 应当说明法律意见书的文本份数,加盖
47、律师事务所公章、由经办律师加盖人名章 (或者使用打印律师姓名加律师签字的形式),并注明出具日期。主文是法律意见书的核心部分,应当根据不一致的事项确定其要紧内容。如 有必要,法律意见书可附相应附件,用以补充主文的相应内容;必要时,应委托 人的要求,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律师能够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作为法律意 见书的有效构成部分,补充说明的出具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49条 法律意见书的主文部分通常应包含引言、正文。49.1引言通常包含五部分内容:49. 1. 1第一部分是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根据的委托关系表述。委托 关系可基于律师事务所是委托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委托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或
48、者其他委托关系,从而说明律师具有出具该法律意见书的合法身份。49.1. 2第二部分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法律根据。引用法律根据时 律师应当注意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正确处理法律与法规的效力冲突等问题, 使用司法解释或者法理与规范性政策性文件作为根据时,应当作出适当说明。49. 1. 3第 三部分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须 是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如下材料:律师依法调查取得的文件;委托人或者其 他有关主体提供并证明其来源真实、合法的文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的谈话 记录;其他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律师应当对证据材料来源进行说明。第四部分是律师声明事项。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声明事项,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