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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施工合同(精选15篇)建设施工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公正自愿、充分协商全都的基础上,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依据本工程的实际状况,双方签订以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制作安装。 三、样式要求:以图纸要求和甲方要求为准。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材料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后,开头施工,每十层完工后,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80%给乙方,工程施工全部完工后支付总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三年后无息付清。 五、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
2、规范进行施工,达到验收合格。 六、平安生产及平安事故处理 1、平安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需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施工。 2、乙方人员发生伤亡时,双方应尽力抢救,同时爱惜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伤亡事故定性后,分清责任,假如乙方违规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所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担当。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中进行检查、报验和组织验收。 2、给乙方施工队供应住宿和伙房安置,制作场地,水电供应。供应往楼上运输材料的垂直运输工具。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制作,按甲方供应的图纸
3、,实际测量后制作安装,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担当。 2、遵守甲方的管理,平安文明施工,保证质量。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一切平安事故均有乙方自行负责担当。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至工程结束货款结清后终止。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建设施工合同2 第一部分协议书 承包人(全称):_ 分包人(全称):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正、自愿、公正和恳切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
4、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_ 分包工程地点:_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_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_元,小写:_元。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_年_月_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_年_月_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_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商定为:_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5、;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全都的其它书面文件。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赐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依据合同商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商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担当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依据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其次条商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并与承包人担当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
6、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 合同订立地点:_ 本合同双方商定_后生效。 承包人:(公章)_分包人:(公章)_ 住宅:_ 住宅: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托付代理人:_ 托付代理人:_ 电话:_ 电话:_ 传真:_ 传真:_ 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 帐号:_ 帐号:_ 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 其次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赐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7、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全都看法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力气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8、 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商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
9、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全都的专用条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图纸:指由承包人供应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全部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报价书:指由分包人依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接受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全都。 117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开工日期:指承包人
10、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人开头施工的确定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确定或相对的日期。 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状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商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供应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
11、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内容,所应担当的责任。 12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不行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大事有效开头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头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头计算。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但竣工日期
12、除外。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挨次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全都的其他书面文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消逝模糊不清或不相全都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商定
13、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商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商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商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分包人供应一式两份商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依据本合
14、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承包人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供应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商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担当;如依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连续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托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
15、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关于承包人托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43承包人供应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担当。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供应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供应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
16、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担当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开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商定的承包人义务的状况发生。 53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听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担当违约责任。 6指令和准备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
17、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全部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托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全部指令和准备。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
18、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连续执行原指令的准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状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刻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
19、承包人应赐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商定,准时向分包人供应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商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商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担当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连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
20、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实行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担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连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
21、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供应依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供应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供应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担当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供应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协作,确保分包人依据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
22、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依据分包合同的商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商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批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觉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刻通知承包人。 (2)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
23、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供应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方案施工时,应依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方案,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爱惜和平安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
24、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预备的地点,分包人应供应便利。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爱惜工作,爱惜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实行特殊措施爱惜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准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
25、场。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缘由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商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由于分包人的严峻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状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选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除122款规定的状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担当违约责任。 122
26、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担当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分包人应当依据本合同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因承包人缘由不能依据本合同协
27、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缘由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依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商定供应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商定供应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缘由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28、; (6)不行抗力的缘由;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商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142分包人应在141款商定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看法,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看法。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应依据本合同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缘由不能依据
29、本合同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平安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依据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担当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 172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依据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依据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担当总包合同商定的承包人应担当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依据总包合同应担
30、当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分包人应允许并协作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平安施工 181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依据平安标准组织施工,担当由于自身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平安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183发生平安事故,依据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商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
31、在本合同协议书内商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商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接受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商定的方式全都):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依据双方的商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
32、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商定的其他因素。 194分包人应当在193款状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缘由、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看法,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
33、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供应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商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缘由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缘由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
34、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商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商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分包合同商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商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承包人超过商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
35、、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分包人应依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依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刻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供应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看法。 223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依据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
36、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值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供应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商定由分包人供应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商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供应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协作承包人进行
37、验收。依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依据总包合同商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依据总包合同准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依据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缘由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担当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供应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供应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依据本合同协议书商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商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
38、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赐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看法。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担当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消逝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依据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
39、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状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商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商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 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2当发生下列状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
40、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缘由不能依据本合同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其他状况。 分包人担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
41、承包人免于担当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依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状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解接受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值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大事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商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担当责任的其他状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准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商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依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状况,分包人可依据总包合同商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赐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依据总包合同的规定准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准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赐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承包人依据总包合同的商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关心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状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