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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分权型多头监管模式,被称为伞式监管+功能监管体制,这与美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这种体制实际上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混合体,监管机构形成横向和纵向交叉的网状监管格局。1银行业的监管 2证券、期货业的监管 3保险业的监管 美国的伞式监管体制是按照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设置的。该法规定:同时从事银行、证券、互助基金、保险与商业银行等业务的金融持股公司实行伞式监管制度,指定美联储为金融持股公司的伞式监管人,负责该公司的综合监管,金融持股公司又按其所经营业务的种类接受不同行业主要功能监管人的监督。美国金融监管手段向自动化监管系统发展。监管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评价与发布都已
2、实现计算机化。在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美联储考虑在监管手段上进行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提高审慎监管的灵活性,根据各银行的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区别监管,避免简单化和模式化;对兼并形成的超大银行机构,应特别注意在加大监管力度和避免出现“道德风险”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1979年以前的英国基本上并没有正式的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机构。1979年以前,英国银行监管的特点: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以英格兰银行的监管为辅,其监管不是依据严格的正式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道义劝说”的方式,建立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共同合作的基础之上。1979年10月,英国首次颁布了1979年银行法,从立法的
3、角度赋予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权,实行金融机构审批双轨制,以区别获准银行和有牌照的吸收存款机构,获准银行不用接受像有牌照的吸收存款机构那么多的法定要求。1987年银行法 主要变化:第一,放弃了金融监管的双轨制,将原来的两级银行牌照合为一级,凡是银行,不论其大小,一律要接受严格要求的监督;第二,增加了英格兰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人事监督权,建立了对银行股东和经理的审核程序;第三,赋予英格兰银行向金融机构或经理、大股东索要资料的更大权力,允许英格兰银行向国内外其他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信息;第四,规定金融机构在从事或准备从事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必须向英格兰银行报告;第五,授权英格兰银行对非法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调
4、查,并有权为客户追回存款;第六,增加了有关社会审计与银行监管之间关系的新条款。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于2000年5月27日获得下议院通过,该法确认成立英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1金融监管局与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的关系。2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职责。1868年,建立西式金融制度1872年,颁布了国立银行条例,设立国民银行 1881年,颁布了日本银行条例,并于次年建立了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 1937年,颁布了临时资金调整法,日本银行成为实施金融监管的机构 1942年颁布了日本银行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日本银行在金融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内容 二战结束以后,采取的模式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 到2
5、0世纪80年代后期,转变为混业经营下的集中监管体制 1998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了新日本银行法 同年6月,日本成立金融监督厅 1998年12月,组建金融再生委员会 2000年3月,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权由地方政府收至中央政府,由金融监督厅负责 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正式成立金融厅 现在,日本已经初步形成了集中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行政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金融厅日本金融厅的组织结构和监管方式:“三局六委”即金融厅下设总务企划局、检查局、监督局三个职能部门和六个专门委员会。2001年1月,撤销金融再生委员会,将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 联邦德国(原西德)按照西方体系缓慢建立起金融
6、监管制度 1961年7月银行法通过,建立了联邦银行监管局 民主德国(原东德)监管体制是集中统一模式 金融监管的主体是国家银行(又称柏林国家银行)逐步形成“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监管机构主要有:银行监管局(原联邦信贷机构监督局)德意志联邦银行有价证券交易监管局保险监管局 1986年,挪威建立了单一全能型金融监管机构1988年和1991年,丹麦、瑞典相继设立类似的机构职能范围:三国的专设机构均负责对银行、非银行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监管人事规模和融资机制:通过向被监管行业征税来融通资金,而不是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收入 一是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 二是如果实行分业监管,银行监管职能是放在中央银行内还是中央银行外 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分业经营混业监管 第二类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第三类是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第四类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