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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信汇公司及所属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单位。第三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第二章 术语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为准(含纯品、混合物
2、),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列明的化学品且数量达到临界量的单元(或场所)。第三章部门职责与权力第七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的进口和废弃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保卫管理以及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第九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工艺管理制度、生产技术方案的实施监督和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
3、管理工作。第十条 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生产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技术开发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落实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销售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的管理。第十三条 各车间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负全面管理责任。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浙江信汇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有关法规、标准、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第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公司采购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第十六条 严格按
4、照浙江信汇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规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员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七条 公司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和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应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和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资料。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须严格按照国家、浙江省剧毒物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需购买剧毒化学品时,采购部须持浙江省危险
5、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核发的登记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购买证后方可购买,同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储存剧毒化学品时,公司应将储存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剧毒物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专帐登记,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领用剧毒化学品时应做到领导签字、保管人员签字、使用人员签字。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要求,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按照浙江信汇公司应急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预案演练。(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
6、援预案,展开应急救援工作。(二)公司应对销售的危险化学品产品应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二十条 公司须严格按照浙江信汇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第二节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进行登记。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浙江信汇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还应办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危险化学
7、品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和罐区,必须按照国家及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批准后,严格按照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五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设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更新。第二十六条 设备容器的选型应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压力容器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第二十七条 公司组织并委托有危险化
8、学品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罐区进行安全评价。对于评价中提出的问题各单位应积极组织整改,整改结果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第二十八条 储存单位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安全、消防标准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储存方式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时,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9、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第三节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浙江省或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生产单位在工商登记注册地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产品不受本条限制。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10、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营应参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纲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公司 危险化学品经营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应遵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第四节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托运人不得委托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装车前,装车单位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及人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查验驾驶员危险化学品从业资格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押运员证是否齐全、有效,车辆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并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运输的危险化学
11、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第三十七条 在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时,装卸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危险化学品装车时不得超量装载,应严格按充装系数灌装并做好记录。第三十八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第五节第五节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设备、设施及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处置方案应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生产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公司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本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