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介绍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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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介绍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介绍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方法 国测财发202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2213号),结合实际管理须要,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

2、运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全部,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 其次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

3、政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根据规定权限审批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运用和处置等事项,负责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五)根据财政部规定,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 (六)督促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承办财政部交办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局所属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四个直属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

4、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运用和处置等事项; (四)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除四个直属局之外的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详细方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运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

5、运用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运用和处置等事项的申报手续;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审批结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运用和处置等事项;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或明确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所属事业单位依据履行职能的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意单位履行职能的须要,主要包括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和

6、任务、现有资产根据规定处置后须要配置等情形;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实行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依据单位资产存量、人员编制以及履行职能的须要等因素根据科学论证、进行测算、从严限制的原则合理配置。能通过单位内部调剂方式配置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国家局进行调剂,调剂程序根据无偿调拨(划拨)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所属事业单位申请购置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应

7、当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事业单位依据业务须要,结合本单位人员编制状况、年度重点工作、资产存量及运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等,提出下一年度资产配置的品目、型号、数量等需求,具体说明资产配置的依据和理由,填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国家局审核。 (二)国家局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看法。对于可以通过调剂或租赁等方式解决的,根据调剂或租赁等相关程序执行。对于确需通过购置方式解决的,根据规定程序审批。 (三)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下”限制数,报送新增资产配置“二上”预算,并由国家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十五条 所属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任

8、务变动等缘由,须要追加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或调整已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应当根据规定的预算管理程序,经国家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所属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据财政部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政府选购预算编制政府选购安排,并根据政府选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选购,优先选购国产、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章 资产运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运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业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的运用管理,保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良好的运用状况。 (一)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的验收、领用、运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完善资产管理

9、账卡及有关资料,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状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运用权、非专利技术、地理信息数据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二)单位对购置、无偿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刚好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刚好办理竣工验收(包括房屋建设、设备改造、硬软件系统升级等),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限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需报国

10、家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国家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需报国家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四个直属局对所属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8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的,报国家局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四个直属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备案。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8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的,报国家局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有关规定自行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局

11、备案。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在运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运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三)违规运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或者抵押;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其次十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其次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状况应在单位财务决算、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资产处置 其次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

12、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其次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运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其次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其次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审批。 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需报国家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四个直属局对所属事业单位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800万元人民币(含300万元)的,报国家局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

13、元人民币以下的,四个直属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备案。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8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的,报国家局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有关规定自行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局备案。 其次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入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心财政。 其次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已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刚好办理产权变动和会计账务处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 其次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

14、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全部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运用权的行为。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须要,依据财政部令第36号开展登记工作。 其次十九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依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须要,根据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运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依据财政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资产严峻损失的; (四)会

15、计信息严峻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改变的; (六)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91号)托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16、应根据财政部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方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刚好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国家局和其他上级部门规定的资产信息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驾驭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运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

17、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家局及所属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提高国有资产运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及本方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局所属各单位可依据本方法和本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法,并报国家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由国家局负责说明。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根据本方法执行。 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

18、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方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行2022567号 党中心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方法(财行2022400号,以下简称方法)。现就方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方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根据方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

19、,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根据方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方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好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根据财政部关于将中心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22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运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

20、科目,根据方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心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 (一)中共中心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心、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心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根据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方法

21、、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方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心、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心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方法、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方法等文件规定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一式三份)。 (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心行政单位无偿出借资产的,应从严审批。 三、方法实施前后的连接问题 (一)方法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出租出借事项,由各部门将有关出租出借的资料汇总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报表格式附后。 (二)2022年年底之前形成的有关资产收入,由各行政单位按原来做法处理。 四、方法实施后有关详细程序问题 (一)方法实施后收

22、入的缴款程序如下:根据方法第九条规定,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财政部为相关预算单位开设的中心财政汇缴专户,相关预算单位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对未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财政部在批复相关事项或收到相关备案文件后,即根据第九条规定为相关预算单位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 (二)中心行政单位本级、垂管单位及驻外机构全部资产收入必需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其支出由财政部根据方法有关规定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须要核定。 (三)2022年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列入部门预算统一批复。各部门可以就该部分预算提出细化方案,由财政部再次批复后执行。 2022年及以后年度中心行政

23、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根据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五、对人行系统和外管局系统因行政经费支出形成的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的详细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财政部将根据方法和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附件:2022年及以前年度中心行政单位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汇总表 财政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 方法 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方法 (财行2022400号) 党中心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24、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心纪委、中心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看法的通知(中办发202221号)、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看法的通知(中办发2022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刚好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方法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

25、入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心行政单位): (一)中共中心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心等; (二)中心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 (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心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

26、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本方法所称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中心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 中心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中心行政单位拟将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托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根据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入属于中心政府非税收入,是中心财政

27、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财政部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心国库,纳入预算;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心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心财政专户中拨付。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中心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根据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中心财政。 第八条 中心行政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工作,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状况。 第九条 中心行政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应区分不怜悯况,根据以下几种方式上缴: (一)对已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非

28、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中心财政汇缴专户。 (二)对未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有关规定,分下列不怜悯况上缴国有资产收入: 1.一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其中心财政汇缴专户。 2.二级预算单位。对于无下属预算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一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干脆缴入一级预算单位的中心财政汇缴专户;对于有下属预算单位的二级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二级预算单位在收入抵

29、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干脆缴入其中心财政汇缴专户。 3.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由财政部为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开设中心财政汇缴专户,三级及三级以下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干脆缴入其主管二级预算单位的中心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条 中心行政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运用以下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收入,运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处置收入,运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第十一条 中心行政单位应当记录和反映国有资产收入,并根据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告。 第十二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中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状况

30、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支配。 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心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支配,作为规范后中心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其余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统筹支配用于中心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可优先支配用于收入上缴单位。 第十四条 中心行政单位要照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运用国有资产收入。 中心行政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运

31、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五条 财政部、中心行政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中心行政单位公有住房按国家现行住房安排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进行出售、出租的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方法。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心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依照本方法执行。 对于人民银行系统和外汇管理局系统因行政经费支出形成的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依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中心行政

32、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方法规定不一样的,以本方法为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吉林煤矿平安监察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国.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运用管理方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运用管理暂行方法鲁财资2022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运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 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国有

33、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22-06-07 【生效日期】2022-07-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平安和完整,提高资产运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8页 共28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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