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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22-06-07 【生效日期】202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2022年6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
2、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
3、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全部权和运用权相分别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全部,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运用的管理体制。 其次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探讨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
4、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动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探讨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平安性、完整性和运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
5、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方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6、;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运用状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实施详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详细方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
7、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规定刚好、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加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探讨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工作须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运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依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
8、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意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须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实行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限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
9、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须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根据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依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核看法,对资产购置安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安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10、,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选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运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其次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运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
11、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运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其次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其次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限制。 其次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
12、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其次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其次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其次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 其次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支配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其次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允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其次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全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全部权和事业单
14、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运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全部权,单位享有占有、运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居处、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
15、、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运用状况、对外投资状况; (四)其他须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居处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改变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缘由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
16、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看法,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
17、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别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托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照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的状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
18、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依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须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资产严峻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峻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改变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依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须要进行的资产清查
19、除外。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状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详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刚好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运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20、编制和支配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驾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运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提高国有资产运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详细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
21、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运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供应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方法规定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运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
22、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运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方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心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
23、理实施方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方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须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方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 本方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根据本方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
24、为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习题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的是()。 A公立医院 B公立学校 C税务局D人才服务中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税务局属于行政单位,C选项不.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讲座(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讲座(二)-事业资产管理的配置、运用、处置财政部教科文司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加强全国事业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方法涵盖的管理内.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讲座(三) 中国服装:女式牛仔裤( -事业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及监管责任财政部教科文司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试
25、题与答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有( C )。 A.整体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B.部分资产.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2-03-15 【生效日期】2022-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9页 共19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第 19 页 共 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