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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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第一节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u根据海商法第107条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u旅客,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此外,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u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

2、,但活动物除外。自带行李: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放置在客舱内的行李。非自带行李: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托运行李)。第一节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u 我国海商法第110条: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承运人或者代其出售客票的客运站或者其他单位向旅客出售客票后,合同即告成立。u国内客票是不记名客票,可任意转让。一般记载:船名、航次、开航日期、起运港、目的港、客舱等级、铺(座)号等。u国际客票是记名客票,不能任意转让。一般记载:承运人名称与地址、旅客姓名与地址、旅客须知等。u海上旅客运输票款中包括了保险费,此种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第一

3、节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一)因旅客自身原因而变更或解除 旅客没在规定的时间上规定的船舶,则可要求变更时间和班次,或是办理退票。但是退票有一定时间限制,并要扣除一定的退票手续费。(二)因承运人原因或第三者原因而变更或解除 承运人未按预定的时间和班次开航,则旅客可要求变更时间和班次,或是办理退票。此时,应全额退票。(三)因不可抗力而变更或解除 如船舶灭失、被征用、被扣押等,合同双方可解除合同,承运人全额退票。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一)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二)提供适当

4、的舱内(三)合理尽速、直航目的港(四)为旅客供应膳食(五)运送旅客行李(六)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七)旅客及行李的运送期间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u旅客及行李的运送期间旅客及自带行李: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其他行李(托运行李):自旅客将行李交付给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u承运人赔偿责任 在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5、 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u承运人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推定过错。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可以提出反证。承运人免责的情况: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故意造成的,或者旅客的人身伤亡系其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免责。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如系旅客自己保管的,承运人免责。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一)票款请求权无票乘船、持失效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超程乘船时,需要补票,并加收票款(即罚款)(二)留置权只能留

6、置旅客的行李(三)船舶开航权船舶在中途港到点即开船,旅客逾期不登船,承运人不退还票款。(四)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海商法第117条)1.国际客运对旅客的人身伤亡,不超过46666SDR对旅客自带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833SDR对旅客车辆包括车上的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3333SDR对旅客其他行李,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SDR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四)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海商法第117条)2.国内客运依据海商法第117条第4款,交通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专门适用于我国沿海旅客运输。其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

7、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是:(1)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2)对旅客自带行李的灭失或损坏,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3)对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在行李的灭失或损坏,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4)对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承运人可以和旅客书面约定高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责任限额。第4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总限额,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承运人的主要权利u承运人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海商法第118条)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

8、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时,承运人不得援用前述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三、旅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旅客的主要权利 旅客的主要权利对应于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旅客在支付票款后有权要求承运人将其安全运送至目的港,免费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以及对其遭受的伤害或者其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向承运人索赔等。(二)旅客的主要义务(4项)支付票款在船期间,应遵守客运规章,服从船长的指挥与管理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三、旅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二)旅客的主要义务按照规定或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不得擅自

9、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危险品。否则,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和地点,将其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提交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通知。对于明显损害,应该在离船之日或行李交还之日,向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对于不明显损坏,应在离船之日或行李交还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通知。否则,便推定为旅客已经收到完好的行李。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四、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u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如果能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之内,便有权援引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但

10、故意或明知而轻率的行为除外。u承运人对全程运送负责,但可依据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规定相互追偿。当直接向实际承运人提出索赔时,实际承运人有权援引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任限制。u当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第三节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海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一、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章u优先级排序原则:海商法、合同法、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u国际海上运输:海商法、合同法u沿海海上运输:海商法、合同法、客规u内陆水运运输:合同法、客规第三节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海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二、海上旅客

11、运输国际公约(一)1974年雅典公约及其产生的背景 为统一各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经过多方努力,1974年12月在希腊雅典召开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国际法律会议上通过了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简称1974年雅典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8日生效。目前,已有32个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我国于1994年3月5日加入该公约。第三节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海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二、海上旅客运输国际公约(二)1974年雅典公约的主要内容u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每次运输不超过70万金法郎对旅客自带行李,每一旅客每次运输不超过12.5万金法郎对旅客车辆及车上所载行李,每车每次运输不超过5万金法郎对旅客其他行李(托运行李),每一旅客每次运输不超过1.8万金法郎u诉讼时效 时效为2年,自旅客离船或本应离船之日起算,或自行李离船或本应离船之日起算。第三节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海上旅客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二、海上旅客运输国际公约(三)1976年议定书、1990年议定书、2002年议定书 主要区别在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不同。三个公约对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额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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