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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实施细则 *明文规定:“*推行,使人口的增长同 经济和发展计划相适应。”下文是,欢迎阅读!全文第一条 根据XXXX 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XX 级人民府、XX 部门、XX 单位要把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下达的人口计划。第三条 XX 有关部门要按照 XX 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第四条 XX 地区行公署,XX 市、县城区、郊区人民府设立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府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办公室是乡镇人民府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服务所挂牌办公。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
2、企业 XX 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第五条 XX 级人民府保证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并纳入每年的财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管理费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处罚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二孩生育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发展事业。县级以上行管理部门和财部门应按照*委员会和*财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经费,严禁、挪用和挥霍浪费。第六条 地区、市、县城区、郊区和乡镇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一级行管理部门。第七条 XX 级人民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
3、生育。第八条 初婚育龄要求生育的,必须持有法定证,由双方提出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府或县级行管理部门审批并发给生育证,方能生育。第九条 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按XXXX 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与第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鉴定。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地区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其生育指标由地区市以上行管理部门审批;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由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生育指标由县级行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 确认因公残疾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
4、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府审查认定。第十一条 确认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双方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依据,以伤残军人抚恤证为准。第十二条 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或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均属独生子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独生子女:一父母生育本人后又收养一个孩子的;二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的;三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 1982 年11 月 25 日以后超生的,但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四父或母再婚,在再婚家庭中本人继父或继母原来已生育并存活有孩子的。第十三条 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的烈士证明书并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
5、的烈士。第十四条 农业人口中的多女无子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生育第二个孩子,由该户姐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行管理部门指定。但其余 XX 对如分别符合XXXX 条例第九、第十条有关 XX 项规定者,也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五条 农业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个,其余均已超过 45 周岁且未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但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孩子的,则不能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六条 婚后 8 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经县级以上行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一个孩子;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经乡镇人民府批准,报上一级行管理部门备案,可安
6、排生育一个孩子。但已领取独生子待证的除外。第十七条 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定居 10 年以上,并持边境居民证的农业人口,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八条 农业人口的已婚妇女脱离农业生产到县、市或乡镇所在地从事个体工商、运输、建筑等行业,或在乡镇企业、企业 XX 连续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策。第十九条 再婚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个孩子。第二十条 凡准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在第一个孩子年满 4 周岁以后才能有计划地安排。第二十一条 已婚公民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必须持有原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申请人情况的证明;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
7、超生者,已采取绝育措施,并具备其他条件的,方能准予经营。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问题,按以下办法管理: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行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对流动 3 个月以上的人员,建立档案,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二暂住时间超过 3 个月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县级行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XX 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证明,并在 15 日内向现居住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行管理部门交验流动人口证明,交纳流动人口行管理费。行管理部门查验时发现无流动人口证明的,加收百分之五十的流动人口管理费,并限期 2 个月内必须取得流动人口证明;逾期未取
8、得流动人口证明的,加收 5 至 10 倍流动人口管理费;三流动人口的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行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府审批和签发生育证。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孕情由现居住地行管理部门管理。流动人口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的,户籍所在地行管理部门发现,由其按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处罚;现居住地行管理部门发现,由其按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处罚;四进入城镇暂住的流动人口的育龄,必须服从新居住地的、等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和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对育龄建立档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五进入城镇的基本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当地行管理部门签订合同,不签订合同的,城建部门不准办理施工手续,施工单位和城建
9、部门违反此规定的,当年不能参加评先进,并追究领导责任;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处理;六因违反规定而外逃躲避或向外逃躲避者提供躲避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和临时居住地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七不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有关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单位由有关机关对其主要领导人给予行处分。第二十三条 XX 实行统一的生育证管理制度。生育证由 XX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其申请、审批、发放、管理、查验,按 XX 行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发放生育证,只准按 XX 物价部门、财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第二十四条 卫生和行管理部门必须抓好婚前检查工作,民部门应把婚前检查的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 如有一
10、方患有下列疾病的,禁止生育:一重度遗传性智力低下;二严重遗传性精神病;三遗传性舞蹈病;四遗传性小脑运动失调;五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六遗传性肌强直;七先天性成骨不全;八全身白化病;九血友病;十先天性色育;十一其他医学上认定不应生育的疾病。第二十六条 XX 实行统一的孕情管理制度。XX 级技术服务部门对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一次、非农业人口半年一次免费进行孕情检查持有当年或下年度生育证、无配偶、绝经、患有不孕症、输卵管结扎或配偶输精管结扎手术满一周年以上者除外。发现因避孕、节育、绝育失败导致怀孕或其他原因的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要采取放环为
11、主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应有一方做绝育手术。但双方有手术症者或者其女方年龄在 40 周岁以上、现有孩子最小年龄 5 周岁以上、并且已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5 年无怀孕史的,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有效的避孕措施。再婚一方已经生育过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者,女方年龄不满 40 周岁,不论孩子是否在现家庭中生活,都必须有一方落实绝育措施。但双方有手术症的,可以采取其他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第一胎孩子为双胞胎的,小孩满 5 周岁前女方必须采取放环措施,5 周岁以后必须有一方落实绝育措施。但双方有手术症的,可以采取其他有效的避孕措施。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和手术登记制度。经县以上节育手术鉴
12、定小组鉴定确认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给予积极治疗,医疗费参照*行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卫生或行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具有施行节育手术的设备;二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持有节育手术合格证的。个体行医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第三十条 一方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双方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可享受晚婚假。男方享受男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第三十一条 已婚女职工虽然在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不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晚育假,也不给予男护理假。第三十二条 初婚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再
13、婚一方未生育而另一方原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或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均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待证。领取独生子待证需由申请,属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由所在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县级行管理部门审发;属农民的,由乡镇人民府签署意见,县级行管理部门审发。第三十三条 从申请独生子待证之日起至 14 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或每月发给*费,具体标准由 XX 县、市自行规定,*费由其父母所在单位 XX 付一半;农民、渔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由乡镇、市辖区人民府统筹解决,不足部分从事业费中开支;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但乡镇、市辖区人民府已从个体工商户收入提取集体提留费的,从提留费中发放
14、。XX 级人民府、XX 部门和 XX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独生子女的其他奖励和优待办法。第三十四条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不包括下列情形:一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一个孩子的;二再婚后,双方有子女总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终身无孩”的职工,不包括终身未育而收养一个孩子或终身不婚的职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是指 1982 年 11月 25 日以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职工。第三十五条 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工作有特殊贡献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行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记功、提
15、薪或晋级等奖励。第三十六条 违反XXXX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该放环而经教育仍不采取放环措施有放环症者除外的,由县以上行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督促其落实放环措施。第三十七条 超孕、超生罚款原则上一次交清,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或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可用非生产性实物抵偿。第三十八条 婚后八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待证后,未经批准又怀孕或生育的,按计划外怀孕或超处理。第三十九条、丧偶和独生子女、超生子女死亡的,对其原来的奖罚,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或丧偶的,独生子女*费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负责。再婚后的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两个以上的,从再婚次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待,同时交回独生子待证,过
16、去已享受的独生子待不再退回;二如违反被处罚,属的,XX 自所受行处分不变,经济罚款未交清的继续交清,双方承担数额应协商解决;属丧偶的,原罚款未交清的部分可减半交付;三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原享受的优待;超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超生所受行处分不变,原罚款已交部分不退回,未交部分不再交付。第四十条 收养孩子,必须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县级行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再由公证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第四十一条 XX 市、县人民府可根据XXXX 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具体措施,报上级人民府备案。第四十二条 XXXX 条例已明确了的,按“条例”办
17、理。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影响 1、有利于*加速积累。实行,使*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积累。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可以把积累下来的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4、有利于 优化 XX 配置和提高人均 XX 水平。实行,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 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 家庭经济和健康娱
18、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稳定。在城市中普遍实施一胎策,使得很多人将*的基该国策在认识上等同于一胎策。其实,一胎策只是特定时间段实施的短期策,如果*始终保持一胎策,会造成*人口在未来急剧减少,影响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人口结构的剧变,会老龄化高峰,严重影响*未来的发展。这一基该国策已经施行了 30 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有认为,*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否则,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副作用策也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如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调等等。的策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
19、问题。年龄超过 60 岁的人口为十分之一,2030 年将为四分之一,而到 2050 年,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超过 60 岁!专家认为,即使的经济仍能保持增长势头,到那时也难以养活这么多老年人。就是说,人老得比富得快。另外8%的少数民族不受策的限制。因此,很多人并不认为的策获得了预期的效果。男女比例失调也是策造成的大问题。人口发展研究中心的刘宏源指出,由于人传统上喜欢男孩儿,许多孕妇将女胎流产。男女婴的比例是 120:100。10 年以后,男性公民将多出五到六千万。这将给造成很大的隐患。*明文规定:“*推行,使人口的增长同 经济和发展计划相适应。”下文是,欢迎阅读!全文第一条 根据XXXX 条例第
20、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XX 级人民府、XX 部门、XX 单位要把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下达的人口计划。第三条 XX 有关部门要按照 XX 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第四条 XX 地区行公署,XX 市、县城区、郊区人民府设立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府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办公室是乡镇人民府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服务所挂牌办公。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 XX 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第五条 XX 级人民府保证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并纳入每年的财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费
21、、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管理费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处罚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二孩生育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发展事业。县级以上行管理部门和财部门应按照*委员会和*财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经费,严禁、挪用和挥霍浪费。第六条 地区、市、县城区、郊区和乡镇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一级行管理部门。第七条 XX 级人民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第八条 初婚育龄要求生育的,必须持有法定证,由双方提出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户籍所在地乡镇级
22、人民府或县级行管理部门审批并发给生育证,方能生育。第九条 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按XXXX 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与第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鉴定。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地区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其生育指标由地区市以上行管理部门审批;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由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生育指标由县级行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 确认因公残疾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府审查认定。第十一条 确认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双方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依据,以伤
23、残军人抚恤证为准。第十二条 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或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均属独生子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独生子女:一父母生育本人后又收养一个孩子的;二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的;三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 1982 年 11 月 25 日以后超生的,但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四父或母再婚,在再婚家庭中本人继父或继母原来已生育并存活有孩子的。第十三条 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的烈士证明书并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烈士。第十四条 农业人口中的多女无子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生育第二个孩子,由该户姐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行管理部门
24、指定。但其余 XX 对如分别符合XXXX 条例第九、第十条有关 XX 项规定者,也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五条 农业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个,其余均已超过 45 周岁且未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但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孩子的,则不能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六条 婚后 8 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经县级以上行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一个孩子;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经乡镇人民府批准,报上一级行管理部门备案,可安排生育一个孩子。但已领取独生子待证的除外。第十七条 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定居 10 年以上,并持边境居民证的农业人口,可以生育
25、第二个孩子。第十八条 农业人口的已婚妇女脱离农业生产到县、市或乡镇所在地从事个体工商、运输、建筑等行业,或在乡镇企业、企业 XX 连续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策。第十九条 再婚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个孩子。第二十条 凡准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在第一个孩子年满 4 周岁以后才能有计划地安排。第二十一条 已婚公民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必须持有原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申请人情况的证明;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超生者,已采取绝育措施,并具备其他条件的,方能准予经营。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问题,按以下办法管理: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
26、居住地的乡镇行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对流动3 个月以上的人员,建立档案,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二暂住时间超过 3 个月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县级行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XX 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证明,并在 15 日内向现居住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行管理部门交验流动人口证明,交纳流动人口行管理费。行管理部门查验时发现无流动人口证明的,加收百分之五十的流动人口管理费,并限期 2 个月内必须取得流动人口证明;逾期未取得流动人口证明的,加收 5 至 10 倍流动人口管理费;三流动人口的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行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府审批和签发生育证
27、。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孕情由现居住地行管理部门管理。流动人口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的,户籍所在地行管理部门发现,由其按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处罚;现居住地行管理部门发现,由其按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处罚;四进入城镇暂住的流动人口的育龄,必须服从新居住地的、等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和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对育龄建立档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五进入城镇的基本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当地行管理部门签订合同,不签订合同的,城建部门不准办理施工手续,施工单位和城建部门违反此规定的,当年不能参加评先进,并追究领导责任;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处理;六因违反规定而外逃躲避或向外逃躲避
28、者提供躲避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和临时居住地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七不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有关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单位由有关机关对其主要领导人给予行处分。第二十三条 XX 实行统一的生育证管理制度。生育证由 XX 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其申请、审批、发放、管理、查验,按 XX 行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发放生育证,只准按 XX 物价部门、财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第二十四条 卫生和行管理部门必须抓好婚前检查工作,民部门应把婚前检查的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 如有一方患有下列疾病的,禁止生育:一重度遗传性智力低下;二严重遗传性精神病;三遗传性舞蹈病;四遗传性小脑运动失调;五进行性肌营养不
29、良;六遗传性肌强直;七先天性成骨不全;八全身白化病;九血友病;十先天性色育;十一其他医学上认定不应生育的疾病。第二十六条 XX 实行统一的孕情管理制度。XX 级技术服务部门对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一次、非农业人口半年一次免费进行孕情检查持有当年或下年度生育证、无配偶、绝经、患有不孕症、输卵管结扎或配偶输精管结扎手术满一周年以上者除外。发现因避孕、节育、绝育失败导致怀孕或其他原因的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要采取放环为主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应有一方做绝育手术。但双方有手术症者或者其女方年龄在 40 周岁以上、现有孩子最
30、小年龄 5 周岁以上、并且已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5 年无怀孕史的,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有效的避孕措施。再婚一方已经生育过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者,女方年龄不满 40 周岁,不论孩子是否在现家庭中生活,都必须有一方落实绝育措施。但双方有手术症的,可以采取其他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第一胎孩子为双胞胎的,小孩满 5周岁前女方必须采取放环措施,5 周岁以后必须有一方落实绝育措施。但双方有手术症的,可以采取其他有效的避孕措施。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和手术登记制度。经县以上节育手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给予积极治疗,医疗费参照*行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单位和
31、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卫生或行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具有施行节育手术的设备;二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持有节育手术合格证的。个体行医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第三十条 一方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双方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可享受晚婚假。男方享受男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第三十一条 已婚女职工虽然在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不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晚育假,也不给予男护理假。第三十二条 初婚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再婚一方未生育而另一方原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或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均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待证。领取独生子待证需
32、由申请,属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由所在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县级行管理部门审发;属农民的,由乡镇人民府签署意见,县级行管理部门审发。第三十三条 从申请独生子待证之日起至 14 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或每月发给*费,具体标准由 XX 县、市自行规定,*费由其父母所在单位 XX 付一半;农民、渔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由乡镇、市辖区人民府统筹解决,不足部分从事业费中开支;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但乡镇、市辖区人民府已从个体工商户收入提取集体提留费的,从提留费中发放。XX 级人民府、XX 部门和 XX 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独生子女的其他奖励和优待办法。第三十四条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
33、“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不包括下列情形:一生育一个孩子后又收养一个孩子的;二再婚后,双方有子女总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终身无孩”的职工,不包括终身未育而收养一个孩子或终身不婚的职工。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职工”,是指 1982 年 11 月 25 日以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职工。第三十五条 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工作有特殊贡献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行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记功、提薪或晋级等奖励。第三十六条 违反XXXX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该放环而经教育仍不采取放环措施有放环症者除外的,由县以上行管理
34、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督促其落实放环措施。第三十七条 超孕、超生罚款原则上一次交清,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或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可用非生产性实物抵偿。第三十八条 婚后八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待证后,未经批准又怀孕或生育的,按计划外怀孕或超处理。第三十九条、丧偶和独生子女、超生子女死亡的,对其原来的奖罚,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或丧偶的,独生子女*费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负责。再婚后的双方原有子女总数两个以上的,从再婚次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待,同时交回独生子待证,过去已享受的独生子待不再退回;二如违反被处罚,属的,XX 自所受行处分不变,经济罚款未交清的继续交清,双方承担数额应协商解决;
35、属丧偶的,原罚款未交清的部分可减半交付;三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原享受的优待;超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因超生所受行处分不变,原罚款已交部分不退回,未交部分不再交付。第四十条 收养孩子,必须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县级行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再由公证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第四十一条 XX 市、县人民府可根据XXXX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具体措施,报上级人民府备案。第四十二条 XXXX 条例已明确了的,按“条例”办理。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影响 1、有利于*加速积累。实行,使*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积累。2、有利
36、于劳动就业。实行,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可以把积累下来的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4、有利于 优化 XX 配置和提高人均 XX 水平。实行,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 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 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稳定。在城市中普遍实施一胎策,使得很多人将*的基该国策在认识上等同于一胎策。其实,一胎策只是特定时间段
37、实施的短期策,如果*始终保持一胎策,会造成*人口在未来急剧减少,影响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人口结构的剧变,会老龄化高峰,严重影响*未来的发展。这一基该国策已经施行了 30 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有认为,*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否则,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副作用策也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如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调等等。的策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年龄超过 60 岁的人口为十分之一,2030 年将为四分之一,而到 2050 年,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超过 60 岁!专家
38、认为,即使的经济仍能保持增长势头,到那时也难以养活这么多老年人。就是说,人老得比富得快。另外 8%的少数民族不受策的限制。因此,很多人并不认为的策获得了预期的效果。男女比例失调也是策造成的大问题。人口发展研究中心的刘宏源指出,由于人传统上喜欢男孩儿,许多孕妇将女胎流产。男女婴的比例是 120:100。10 年以后,男性公民将多出五到六千万。这将给造成很大的隐患。*明文规定:“*推行,使人口的增长同 经济和发展计划相适应。”下文是,欢迎阅读!全文第一条 根据XXXX 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XX 级人民府、XX 部门、XX 单位要把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39、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下达的人口计划。第三条 XX 有关部门要按照 XX 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第四条 XX 地区行公署,XX 市、县城区、郊区人民府设立行管理机构;乡镇人民府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办公室是乡镇人民府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服务所挂牌办公。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 XX 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第五条 XX 级人民府保证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并纳入每年的财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管理费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处罚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二孩生育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管理费,必须全部
40、用于发展事业。县级以上行管理部门和财部门应按照*委员会和*财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经费,严禁、挪用和挥霍浪费。第六条 地区、市、县城区、郊区和乡镇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一级行管理部门。第七条 XX 级人民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第八条 初婚育龄要求生育的,必须持有法定证,由双方提出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府或县级行管理部门审批并发给生育证,方能生育。第九条 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按XXXX
41、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标准与第二胎优生原则和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进行鉴定。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地区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其生育指标由地区市以上行管理部门审批;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由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生育指标由县级行管理部门审批。第十条 确认因公残疾指在抢救公共财产或他人生命财产、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以及其他因公务活动导致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鉴定,乡镇以上人民府审查认定。第十一条 确认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和双方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的依据,以伤残军人抚恤证为准。第十二条 本人是父母唯一的亲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周岁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或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均
42、属独生子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独生子女:一父母生育本人后又收养一个孩子的;二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孩子的;三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属于 1982 年11 月 25 日以后超生的,但周岁死亡而仅剩本人的;四父或母再婚,在再婚家庭中本人继父或继母原来已生育并存活有孩子的。第十三条 确认烈士独生子女,必须持有其父母的烈士证明书并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烈士。第十四条 农业人口中的多女无子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生育第二个孩子,由该户姐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乡镇行管理部门指定。但其余 XX 对如分别符合XXXX 条例第九、第十条有关 XX 项规定者,也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五条 农业人口的
43、同胞兄弟均已,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个,其余均已超过 45 周岁且未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但其中一个兄弟已收养一个孩子的,则不能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六条 婚后 8 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人口的,经县级以上行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一个孩子;双方为农业人口的,经乡镇人民府批准,报上一级行管理部门备案,可安排生育一个孩子。但已领取独生子待证的除外。第十七条 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定居 10 年以上,并持边境居民证的农业人口,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第十八条 农业人口的已婚妇女脱离农业生产到县、市或乡镇所在地从事个体工商、运输、建筑等行业,或在乡镇企业、企业 X
44、X 连续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生育策。第十九条 再婚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个孩子。第二十条 凡准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在第一个孩子年满 4 周岁以后才能有计划地安排。第二十一条 已婚公民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必须持有原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申请人情况的证明;申请经营个体工商业的超生者,已采取绝育措施,并具备其他条件的,方能准予经营。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问题,按以下办法管理: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行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对流动 3 个月以上的人员,建立档案,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二暂住时间
45、超过 3 个月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县级行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XX 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证明,并在 15 日内向现居住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行管理部门交验流动人口证明,交纳流动人口行管理费。行管理部门查验时发现无流动人口证明的,加收百分之五十的流动人口管理费,并限期 2 个月内必须取得流动人口证明;逾期未取得流动人口证明的,加收 5 至 10 倍流动人口管理费;三流动人口的生育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行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府审批和签发生育证。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孕情由现居住地行管理部门管理。流动人口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的,户籍所在地行管理部门发现,由其按户
46、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处罚;现居住地行管理部门发现,由其按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处罚;四进入城镇暂住的流动人口的育龄,必须服从新居住地的、等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和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应对育龄建立档案,并负责监督管理;五进入城镇的基本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当地行管理部门签订合同,不签订合同的,城建部门不准办理施工手续,施工单位和城建部门违反此规定的,当年不能参加评先进,并追究领导责任;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的,按照合同规定处理;六因违反规定而外逃躲避或向外逃躲避者提供躲避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和临时居住地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七不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有关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单位由有关机关对
47、其主要领导人给予行处分。第二十三条 XX 实行统一的生育证管理制度。生育证由 XX行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其申请、审批、发放、管理、查验,按 XX 行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发放生育证,只准按 XX 物价部门、财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第二十四条 卫生和行管理部门必须抓好婚前检查工作,民部门应把婚前检查的结果作为登记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 如有一方患有下列疾病的,禁止生育:一重度遗传性智力低下;二严重遗传性精神病;三遗传性舞蹈病;四遗传性小脑运动失调;五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六遗传性肌强直;七先天性成骨不全;八全身白化病;九血友病;十先天性色育;十一其他医学上认定不应生育的疾病。第二十六条 XX
48、 实行统一的孕情管理制度。XX 级技术服务部门对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一次、非农业人口半年一次免费进行孕情检查持有当年或下年度生育证、无配偶、绝经、患有不孕症、输卵管结扎或配偶输精管结扎手术满一周年以上者除外。发现因避孕、节育、绝育失败导致怀孕或其他原因的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要采取放环为主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应有一方做绝育手术。但双方有手术症者或者其女方年龄在 40 周岁以上、现有孩子最小年龄 5 周岁以上、并且已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5 年无怀孕史的,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有效的避孕措施。再婚一方已经生育过两个及两个以
49、上孩子者,女方年龄不满 40 周岁,不论孩子是否在现家庭中生活,都必须有一方落实绝育措施。但双方有手术症的,可以采取其他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第一胎孩子为双胞胎的,小孩满 5 周岁前女方必须采取放环措施,5 周岁以后必须有一方落实绝育措施。但双方有手术症的,可以采取其他有效的避孕措施。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和手术登记制度。经县以上节育手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给予积极治疗,医疗费参照*行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医疗*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卫生或行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具有施行节育手术的设备;二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门
50、技术培训,持有节育手术合格证的。个体行医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第三十条 一方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双方初婚时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可享受晚婚假。男方享受男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第三十一条 已婚女职工虽然在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不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晚育假,也不给予男护理假。第三十二条 初婚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再婚一方未生育而另一方原只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或终身未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均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待证。领取独生子待证需由申请,属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由所在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县级行管理部门审发;属农民的,由乡镇人民府签署意见,县级行管理部门审发。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