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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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1什么是产业投资基金?.1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6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2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

2、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第三条 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2第二章 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 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第六条 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 3 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 3 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法人作

3、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 2 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 100 万元;(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

4、供的其它文件。3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第八条 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第九条 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 200 人。第十条 产业基金拟募集规模不低于 1 亿元。第十一条 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基金拟募集规则的 50%。否则,该基金不能成立,发起人须承担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 30 天

5、以内退还给认购人。第十二条 投资者承诺资金到位后,须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向工商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产业基金须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只能转让。产业基金存续期限不得短于 10 年,不得长于 15 年。但是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提前终止者,以及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准:4(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股东大

6、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第三章 基金公司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7、。第十七条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5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五)更换基金管理人;(六)更换基金托管人;(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 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

8、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四章 基金管理人第二十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

9、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 1000 万元;(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

10、接责任;(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五)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7(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二)投资咨询业务。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 20 年以上;(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五)基金公司章程规

11、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三)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8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

12、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五章 基金托管人第二十七条 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

13、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9(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二)

14、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三)代表 5 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六章 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第三十三条 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10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15、 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20。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事席位)为最低限。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二)期货交易;(三)抵押和担保业务;(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

16、业务。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 50%。第三十八条 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 2。第三十九条 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11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第四十条 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

17、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种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核准续期;(二)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三)基金发生重大亏损,

18、无力继续经营;(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12(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第四十四条 产业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并报管理机关核准。第四十五条 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股东持有份额比例分配。第八章 罚则第四十六条 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 300 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第四十七条 招募说

19、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00 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13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对违反第三

20、章任何一条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 200 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 10 天内赔偿损失

21、,并处以损失额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14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什么是产业投资基金?什么是产业投资基金?2007-12-17 13:37:17产业投资基金是一大类概念,国外通常称为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

22、金,一般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准股权投资,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根据目标企业所处阶段不同,可以将产业基金分为种子期或早期基金、成长期基金、重组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 37 年。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第四,投资的目的是基于企业的潜在价值,通过投资推动企业发展,并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各类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收益。产业基金涉及到多个当事人,具体包括:基金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

23、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产业基金进行投资的主要过程为:首先,选择拟投资对象;然后,进行尽职调查;当目标企业符合投资要求后,进行交易构造;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参与企业的管理;最后,在达到预期目的后,选择通过适当的方式从所投资企业退出,完成资本的增值。15产业投资基金对企业项目进行筛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团队的素质被放在第一位,一个团队的好坏将决定企业最终的成败;其次,产品的市场潜力,如果产品的市场潜力巨大,那么即使目前尚未带来切实的盈利,也会被基金所看好;第三,产品的独特性。只有具有独特性的产品才具有竞争力与未来的发展潜力;以下依次是预期收益率、目标市场极高的成长率、合同保护性条款、是

24、否易于退出等。产业基金在所投资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最终都要退出所投资企业。其选择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所投资企业的上市,将所持股份获利抛出;二是通过其它途径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三是所投资企业发展壮大后从产业基金手中回购股份等。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与贷款等传统的债权投资方式相比,一个重要差异为基金投资是权益性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他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具体表现为:首先,投资对象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的、有巨大增长潜力的企业,其中中小企业是其投资重点。而债权投资则以成熟、现金流稳定的企业为主。其次,对目标企业的资格

25、审查侧重点不同,产业投资基金以发展潜力为审查重点,管理、技术创新与市场前景是关键性因素。而16债权投资则以财务分析与物质保证为审查重点,其中企业有无偿还能力是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第三,投资管理方式不同。产业基金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后,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重大决策事项。而债权投资人则仅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参考咨询作用,一般不介入决策。第四,投资回报率不同。产业投资是一种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投资模式。如果所投资企业成功,则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否则亦可能面临亏损,是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型投资。而债权投资则在到期日按照贷款合同收回本息,所承担风险与投资回报率均要远低于产业基金。第五,市场重点不同。产业投资基

26、金侧重于未来潜在的市场,而其未来的发展难以预测。而债权投资则针对现有的易于预测的成熟市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 9 月 7 日国务院批准,2005 年 11 月 1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17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

27、,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

28、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18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

29、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三)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全体

30、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 5 年内补足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四)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19形式出资。(五)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

31、的管理人员。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四)委托管理协议。20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

32、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一)创业投资业务。(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

33、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21资。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 20。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

34、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 7 年。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2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

35、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二)增减资本。(三)分立与合并。(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五)清算与结业。第二十七条管

36、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5 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23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 30 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 3 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

37、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第三十条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暂行办法答记者问2005 年 11 月 1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

38、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24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问、请简单介绍制定并颁布办法的目的与意义。答:十部委制定并颁布办法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创业投资法律保障体系。2004 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

39、、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上均具有区别于加工贸易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来为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第二,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建立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创业投资所支持的创业企业具有高风险性,单纯依靠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必然出现市场失灵现象。我国早在 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中,就曾提出“研究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即创业投资)发展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2002 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又规定:“国家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然而,政策扶持的前提是必须对创业

40、投资企业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就此而言,制定办法是建立创业投资扶持机制的法律基础。25第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促进创业投资尽快发展成为专门行业。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后,我国曾掀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热潮。但由于配套法规未能出台,到 2000 年 8 月以后,创业投资企业的数量就开始下降。分析其原因,除法律保护和政策扶持没有到位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创业投资企业自身运作不规范,不少涉足证券和房地产,甚至将其当作了主业,增加了经营管理风险。所以,有必要出台 办法,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问、办法如何界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答:“创业投

41、资”的英文是“venture capital”,在我国亦译为“风险投资”。从体现“支持创业”的投资取向考虑,办法 统一采用“创业投资”表述。参照国际上对“创业投资”的定义,办法将“创业投资”界定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其中,“创业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了将“创业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办法在投资运作环节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一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42、”、“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等限制,避免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业务,并引导其专业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26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只能以股权或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促使其在投资决策时,为了与这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相适应,就只能选择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三是通过提出组合投资要求,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使得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资金分散投资于多个企业,从而与投资控股公司区别开来。问、为何办法的调整对象是创业投资企业,而不是创业投资行为。答:创业投资种类繁多,形态各异。按组织化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两

43、大类别:一是通过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所从事的组织化创业投资;二是由个人和非专业机构分散从事的非组织化创业投资。从鼓励各种形态的创业投资发展角度看,办法似应将各种形态的创业投资行为都包括其中。但是,鉴于对一般性创业投资行为难以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而“创业投资企业”这种专业性组织机构具有法律界定的可操作性,所以办法将调整对象限定于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这样,也有利于鼓励投资者通过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以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并便于国家对其进行集中扶持。问、办法对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有何考虑,如何与前些年已经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衔接。答: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不仅有利于

44、吸引外商投资,而且有利于引进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人才,因此,办法体现了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原则。鉴于商务部、科技部27等五部委已于前些年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加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和投资运作上具有自身特点,因此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同时,为了体现政策扶持的国民待遇原则,该条又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问、办法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哪些特别法律保护?答:办法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通过制度创新,主要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以下九个

45、方面的特别法律保护:(1)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2)规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为实行委托管理提供法律保护。(3)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本只需 1000 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 5 年内补足。(4)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5)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6)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

46、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为建立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7)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为建立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机制提供法律依据。(8)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有限28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从而有利于建立起对管理人的风险约束机制。(9)依据贷款通则中的“国家规定的除外”条款,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问、办法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哪些扶持政策?答:办法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扶持政策:一是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

47、设立与发展。我国目前对创业投资的资本支持,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性质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运作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政府干预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则能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诸多问题,有效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二是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在一些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扶持政策。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力争尽早出台。三是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

48、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问、为何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如何进行备案管理?29答:创业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没有必要对其设立实行审批制管理。但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政策扶持目标的实现,避免一些并非真正从事创业投资的机构以“创业投资”名义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并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成为专业的创业投资机构,办法规定对希望申请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内容:一是从经营范围、最低资本额和管理团队等方面,审查备案条件。二是依据办法规定的投资限制条款,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三是对未按 办法 规定进

49、行投资运作的,责令其在 30 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备案。为降低备案成本、提高备案效率,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和省(含副省级城市)两级备案管理。国家备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原则上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但考虑到在有些省级行政区,已经通过地方立法授予了科技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职能,办法规定“省级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问、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是否构成行政许可?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所作的定义,只有当行政机关通过审查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时,才构成行政许可;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备案”,并不影响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因此,办法所规定的“备案”并不构成行政许可。30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意见,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即使是“政府为了鼓励或者引导某一行业或者事业的发展,常常通过审批,对特定行业或者事业的发展直接或间接提供一定的物质(包括资金)支持”,也不是行政许可。所以,办法对申请备案成为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设定一定的资质,也不是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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