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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学习目标与术语学习目标与术语】v【学习目标学习目标】v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充分认识贸易术语的含义、作用及相关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主要内容,特别是要了解、领会并掌握2020通则中主要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义务,以便为将来的商务运作打下基础。v【关键术语关键术语】v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惯例、2020通则、EXW、FOB、FAS、FCA、CFR、CIF、CPT、CIP、DAT、DPU、DDP第一节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Term),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言、或缩写的字母、

2、或国际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交接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用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另一方面又用来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综上所述,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它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是因为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的广泛运用,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都具有重要

3、的作用。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仅对CIF进行了解释。(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EXW、FOB、FAS、CFR、CIF和DEQ。(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

4、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以及2010年共七次部分修改和补充。现行的2020年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运输方式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尤其是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所带来的影响,在201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2020通则是目前国际贸易惯例出版物中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的国际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愿意采纳2020通则,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本合同受2020通则的管辖

5、”。2020通则是在2010通则的基础上修正和补充而成的,其主要变化如下:1、买卖双方义务的表述方式的变化。2020通则中的每个术语对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方法变成了现在的分为两个标题的镜像对照式,即将各个术语的当事人的相关义务编列为10个标题,便于比较和对照。2、贸易术语数量与分类没有变化,维持了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分为两类的11种术语,但对DAT和DAP进行了两处修订。首先,将二者的顺序颠倒过来,将卖方无需卸货交付的DAP排在卖方需要卸货交付的DAT之前;其次,将DAT术语修改为DPU,强调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仅仅是“运输终端”。v3、2020通则的副标题中明确写明“国际商会制定的适

6、用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术语通则”,即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v4、贸易术语中可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的安排运输。2020通则规定,在FCA、DAP、DPU、DDP四个术语进行进出口业务时,买卖双方不仅可以自行订立运输合同,而且允许自行安排必要的运输。例如,在FCA术语时,不再推定使用第三方承运人进行运输,买方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而在DAP、DPU、DDP术语时,卖方则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运送货物。v5、2020通则延续了2010通则中关于“链式销售”的提法,同时也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的相关规定相符合。序号序号Incoterms2020A1/B1一般义

7、务A2/B2交货/收货A3/B3风险转移A4/B4运输A5/B5保险A6/B6交货凭证A7/B7进出口通关A8/B8查对-包装-标记A9/B9费用分担A10/B10通知适用于任何运适用于任何运输输方式或多种运方式或多种运输输方式方式的的术语术语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术语EXW(ExWorks):工厂交货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DPU(DeliveredatPlaceUn

8、loaded):目的地卸货后交货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FOB(FreeOnBroad):船上交货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第二节第二节 EXW和和FAS术语术语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运费也由买方承担。一、EXW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9、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上。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工厂交货,本属按国内贸易的办法进行交货,但也可用于国际贸易、特别是在陆地接壤国家之间,应用得比较普遍。该术语的适用范围很广,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如果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情况下,就不应当使用该术语,而应选用FCA术语。二、FAS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该术语

10、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FAS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使用该术语与美国贸易时应注意:美国为FAS是FreeAlongSide的代表,意为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故而含义较广。为此,只有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例如FAS(vessel)Seattle,才能表示西雅图港船边交货,对此,应多加注意。第三节FOB、CFR、CIF术语一、FOB 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一)买卖双方的责任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

11、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费用和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3)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二)使用FOB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关于风险划分问题:以装上

12、船为界。2.关于船装衔接问题 3.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FOB 的变形,它们主要有:(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3)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4)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4.个别国家对FOB 的不同解释 FOB(Vessel)San.Francisco二、CFR 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收到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1、卖方义务(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

13、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切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3、CFR变形卸货费承担问题 (1)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2)CFR Landed

14、(卸至岸上)。(3)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4)CFR Ex Tackle(吊钩下交接)。三、CIF 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的港)。它是指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外,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1、卖方义务(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按照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

15、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2、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3、关于不宜将CIF称为到岸价的问题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港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4、关于保险的问题卖方

16、只须投保最低(C险)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5、关于核算运费的问题以班轮运费作为报价依据。6、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 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象 征 性 交 货 是 针 对 实 际 交 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

17、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还需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第四节FCA、CPT、CIP术语一、FCA它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根据2020年通则的规定,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卖方则不负责卸货。1.卖方的基本义务(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8、(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买方的基本义务(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时通知卖方。(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受领交货凭证或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二)使用FCA时应注意的事项按照2020通则的解释,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因为承运人很难将装卸工具都随车带来,而在卖方的所在地,卖方通常能较容易的找到装卸工具。所以,这种规定是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同理,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

19、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二、CPT 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采用CPT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1、卖方义务(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4

20、)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3、使用CPT应注意的事项1)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2)关于CPT与CFR差异的问题按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

21、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另外,按这两种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需保证按时交货,而无须保证按时到货。CPT与CFR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除此之外,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三、CIP意为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则风险

22、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1、卖方义务(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提货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2、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

23、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3、使用CIP应注意的事项1)关于保险的问题卖方须投保最大(A险)的基本险,且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2)应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他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些都应反映在货价之中。所以,卖方对外报价时,要认真核算成本和价格。在核算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

24、保险的收费情况,并要预计运价和保险费的变动趋势等。从买方来讲,也要对卖方的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做好比价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报价。3)关于CIP与CIF差异的问题第五节第五节 DAP、DPU、DDP术语术语vD组有三个贸易术语,即DAP、DPU和DDP。v它们是在进口国港口或进口国内地完成交货义务。v属于到货合同。一、一、DAP术语术语DAP即“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该术语是指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惯常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装载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负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交货点为止的一切风险。该术语的交货地和到货地是一致的,并适合于任何运

25、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v使用DA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v1.预先确定交货地点根据2020通则规定,术语的交货地和到货地是相同的,因此,买卖双方最好尽可能清楚地说明目的地的交货点,原因是:第一,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和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在具体交货点转移;第二,卖方必须订立合同或安排将货物运输到双方约定的地点或交货点,如果卖方未能这样做,则卖方违反其承担的义务,并将对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v2.卖方的风险控制问题选用这一术语要求出口方必须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明确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完备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系统,将可控风险降低到最小,最大程度地避免可能的损失。二、二、DPU术语术语DPU

26、(DeliveredatPlaceUnloaded),后接指定目的地。该术语是2020通则中唯一新增加的术语,并由其取代了2010通则中的DAT。它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DPU是指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按照通常航线和惯常方式,在规定期限内运至目的地指定的交货点,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载,并承担卸货费用。它是在2020通则唯一要求卖方在目的地卸货的术语。因此,卖方应确保能在指定交货地点卸载货物。如果卖方不希望承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应避免使用DPU规则,而应选择使用DAP。v使用DPU术语应注意的问题v1.根据卖方义务选用合适的术语由于卸货的地点可以是任何地点,而这一地点又能保障

27、卖方卸货安全与便利,因此,买卖双方应当事先达成一致,对这一地点进行尽可能详细的具体描述,谨慎地确定该交货点的具体位置。v2.关于DAP和DPU的差异问题DPU是新增加的术语,它与DAP在排序上调换了位置。实际上,二者的差别并不大,主要在于卸货费的分担上。DPU术语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交买方处置,而DAP术语则规定买方需履行卸货义务。因此,如果使用了合同条款明确这一问题,则两个术语在使用上的区分就意义不大了。三、DDP意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此间,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

28、目的地为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进口税捐。而买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领货物。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因为卖方是在办理好进出口报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质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他与其他在当地市场就地销售货物的卖方并无多大区别。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DDP术语。v关于进口清关问题vDDP术语是唯一由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的术语。以该术语成交,卖方服务到家,最具竞争性,但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通关手续,或当事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不宜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DA

29、P术语。【思考题思考题】v1何谓贸易术语?其作用如何?v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v3试比较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v4试比较FCA、CPT和CIP三种术语的异同。v5试比较DAP和DPU的异同。第二章第二章 标的物及与其相关的条款标的物及与其相关的条款【学习目标与术语学习目标与术语】v【本章学习目标本章学习目标】v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商品名称和品质的重要性,了解数量机动幅度的基本内容,熟悉商品包装的具体做法,以及认识商检和索赔工作的重要性。v【本章关键术语本章关键术语】v 标的物、品质、凭样品买卖、公量、溢短装条款、运输包装、销售包装、中性包装、定牌、条形码、运输标

30、志、离岸品质与重量、到岸品质与重量、检验证书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标的物一、合同中列明标的物的意义一、合同中列明标的物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的标的物(Subject Matter),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一般地说,要构成买卖中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被卖方所占有的;(2)必须是合法的;(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标的物通常以商品的名称来表示。众所周知,国际贸易在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和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上,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买卖的标的物,规定其名称,就成为必不可缺少的。二、品名条款的内容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

31、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of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也有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进一步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在此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合并。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应注意

32、下列事项:(一)必须明确、具体。鉴于命名商品的方法多种多样,避免空泛、笼统或含糊的规定。(二)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三)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四)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因而存在着同一商品因名称不同而交付关税和班轮运费不一的现象,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第二节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商品的品质一、商品品质的重要性商品的品质(Qualityof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

33、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提高商品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

34、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二、对品质的要求 (一)对出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由于商品质量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故在国际市场上,用户不仅要对品质进行评价,而且还要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价,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的通常做法。ISO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当前,许多国家都把质量体系认证作为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手段。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不仅有利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素质,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出

35、口商品质量和发展对外贸易。我国出口商品要同全世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见面,为了适应他们的需要,我们必须贯彻“以销定产”的方针和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大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使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要从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出发,使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花色、式样等适应有关市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2、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凡质量不稳定或质量不过关的商品,不宜轻易出口,以免败坏声誉。3、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4、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掌握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变化规律,使我国出口商品质量适应这些方面的不同要求,有利于增强我国出口

36、商品的竞争能力。(二)对进口商品质量的要求 进口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内用户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凡品质、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商品,不应进口。对于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民生活急需的商品,进口时要货比三家,切实把好质量关,使其品质、规格不低于国内的实际需要,以免影响国家的生产建设和人民的消费与使用。但也不应超越国内的实际需要,任意提高对进口商品品质、规格的要求,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浪费。总之,对进口商品品质的要求,要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需要出发,分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二、品质的表示方法 国际贸易中惯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包括以实物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类。(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1.、

37、看货买卖(SalesbyLookingatGoods)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2.、凭样品成交凡是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之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在国际贸易中,样品种类很多,根据提供方的不同可分为:(1)卖 方 样(Sellers Sample);(2)买 方 样(Buyer sSample);(3)对等样(CounterSample)。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应严格按样品标准交货。(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凭样品买卖,容易在

38、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方面的争议,所以不能滥用此种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等。(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1、凭规格买卖(SalesbySpecification)。它具有简单易行、明确具体,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运用。2、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它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了解该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3、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

39、rd)(1)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2)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GMQ)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Illustrations)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sbyTradeMarkofBrand)。商标或品牌本身实际上就是一种品质象征。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sbyOrigin)四、品质条款的规定 在品质条款中,一般要写明商品的名称和具体品质。但应视商品特性而定。需要注意下列事项:(一)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2、品质公差(QualityToleran

40、ce)。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这种公认的误差,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视作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还是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订明一定幅度的公差。3、品质机动幅度。某些初级产品(如农副产品)的质量不甚稳定,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在规定其品质指标的同时,可另订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有灵活性。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几种订法:(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2)只对品质低

41、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还可规定不同的扣价办法。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

42、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此外,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要做到两全其美,有时难以办到,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三)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国内生产部门供货的可能性。凡外商对品质要求过高,而我们又实际做不到的条件,不应接受。对于品质条件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商品,合同中的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实际商品,以免影响成交价格和出口

43、商品信誉。但也不应为了追求高价,而盲目提高品质,以致浪费原材料,给生产部门带来困难,甚至影响交货,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在确定进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应从我国实际需要出发。质量过高,影响价格,也未必符合需要;质量偏低,或漏订一些主要质量指标,将影响使用,招致不应有的损失。第三节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商品的数量一、约定商品数量的意义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

44、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二、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还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一)按重量(Weight)计算(二)按数量(Number)计算(三)按长度(length)计算(四)按面积(Area)计算(五)按体积(Volume)计算(六)按容积(Capacity)计算 统一度量衡制度。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MetricSystem)、英制(TheBritishSystem)、美制(TheU.S.System)和国际单位制(T

45、he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简称SI)。三、重量的计算方法采用重量计量商品时,有各种不同的计算办法:(一)毛重(GrossWeight)。适用低值商品或运费。(二)净重(NetWeight)。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forNet)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三)公量(ConditionedWeight)。国际贸易中的棉毛、羊毛、生丝等商品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份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

46、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公式为: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回潮率)(四)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于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产生差异,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五)法定重量(LegalWeight)和实物净重(NetNetWeight)。按照一些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计算的。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

47、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规定数量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2)国内货源供应情况。(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1)国内的实际需要。(2)国内支付能力。(3)市场行情变化。四、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

48、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它一般包括机动幅度,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及计价方法。(一)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1、具体规定增减幅度。2、在合同数量前冠以“大约、约、近似、左右”(About、Circa、Approximate)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合同的数量只有一个约量,(二)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一般是由卖方行使多交或少交的选择权。(三)溢装、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一般是按合同

49、价格计价结算。但要防止卖方利用溢短装条款从中渔利。第四节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商品的包装一、商品包装的意义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同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和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

50、,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二、包装的种类(一)运输包装(ShippingPackage)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1)按包装方式,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常见的集合运输包装有集装包和集装袋。(2)按包装造型不同,可分为箱、袋、桶和捆等不同的包装。(3)按包装材料不同,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麻制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陶瓷制品包装以及竹、柳、草制品包装等。(4)按包装质地不同,可分为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5)按包装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包装和局部包装。(二)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Sale Pack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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