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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第四版)(第四版)2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贸易惯例概述国际贸易惯例概述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 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和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和 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双方习惯做法。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双方 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即由当事人在他们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即由当事人在他们 的具体交易中自愿使用,没有强制性。在的具体交易中自愿使用,没有强制性。在 目前世界上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目前世界上积极谋求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 的进程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日益重要的的
2、进程中,国际贸易惯例起着日益重要的 作用。在作用。在1988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 3 买卖合同公约中,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买卖合同公约中,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和效力得到了明确的肯定和较大程度的和效力得到了明确的肯定和较大程度的 反映。反映。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沿革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沿革 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具有悠久的历史,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具有悠久的历史,其产生过程通常划分为三个阶段。最早可其产生过程通常划分为三个阶段。最早可 追溯到中世纪时期。大约在公元追溯到中世纪时期。大约在公元13世纪,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间的商业往来已经非常兴盛。地中海沿岸各国间的商业
3、往来已经非常兴盛。当时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当时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 的利益,根据业务实践自己制定了一些习惯的利益,根据业务实践自己制定了一些习惯4 做法和规则,形成了适用于各个商业发达做法和规则,形成了适用于各个商业发达 港口和市集地区的具有国际性的商业习惯港口和市集地区的具有国际性的商业习惯 法律。这些法律由于是在商人长期的业务法律。这些法律由于是在商人长期的业务 实践中形成的,在商人之间的交易中使用,实践中形成的,在商人之间的交易中使用,并曾由附属于各市集的商事法庭加以执行,并曾由附属于各市集的商事法庭加以执行,因而又被称之为因而又被称之为“商人的法律商人的法律
4、”或或“商人法商人法”。14世纪西班牙编纂的著名的世纪西班牙编纂的著名的“康苏拉度康苏拉度”法法 (Consulado de Mar)就是)就是13世纪流行于世纪流行于 地中海沿岸反映海上运输习惯做法的海事地中海沿岸反映海上运输习惯做法的海事 法典。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商业票据、提单法典。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商业票据、提单 、租船运输等贸易惯例用语,并沿用至今。、租船运输等贸易惯例用语,并沿用至今。5 第二阶段涵盖了公元第二阶段涵盖了公元17世纪中叶至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世纪。上述国际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各主权国家纳入上述国际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各主权国家纳入 其国内法,从而形成了各国的国内民商法。其国内
5、法,从而形成了各国的国内民商法。在这个时期,尽管各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事在这个时期,尽管各国进行了大规模的商事 立法,使商事习惯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立法,使商事习惯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 排挤,但并不能使各国的国内商法完全取代排挤,但并不能使各国的国内商法完全取代 国际商事习惯法,商事习惯法仍然获得了一定国际商事习惯法,商事习惯法仍然获得了一定 的发展。例如,的发展。例如,FOB及及CIF贸易术语、信用证贸易术语、信用证 等开始出现。等开始出现。6 进入进入20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国内法的世纪以后,随着各国国内法的 发展,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各国实体法之间发展,以及随之而产生的各国实体法之间 的法律
6、规定差异,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差异,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 都要求适用本国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都要求适用本国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因而导致了尖锐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因而导致了尖锐的法律 冲突。虽然可以按照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调整冲突。虽然可以按照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调整 这种法律冲突,但是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这种法律冲突,但是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冲突规范的结果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冲突规范的结果 仍然是,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国家的国内法仍然是,以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国家的国内法 来调整。运用国内法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来调整。运用国内法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
7、 明显不足是,时间长、成本高、不确定等。明显不足是,时间长、成本高、不确定等。7 而这与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要求迅速、节省、而这与国际贸易纠纷的解决要求迅速、节省、低成本背道而驰。因此,这无疑给国际贸易低成本背道而驰。因此,这无疑给国际贸易 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妨碍了国际贸易业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严重妨碍了国际贸易 的顺利发展。的顺利发展。为克服因各国国内商法的分歧所导致为克服因各国国内商法的分歧所导致 的法律障碍,摆脱国内法的限制,近几十年的法律障碍,摆脱国内法的限制,近几十年 来,国际社会不断努力促使国际贸易法的来,国际社会不断努力促使国际贸易法的 统一,通过编纂国际贸易惯例和缔结国际
8、统一,通过编纂国际贸易惯例和缔结国际 条约,形成和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贸易条约,形成和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贸易 关系的统一的实体规范。这一时期是国际关系的统一的实体规范。这一时期是国际 贸易惯例产生的第三个阶段。贸易惯例产生的第三个阶段。8 在此期间,在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方面已在此期间,在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方面已 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这些成果主要有国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这些成果主要有国 际法协会制定的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年华沙牛津规则牛津规则 、海牙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海牙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 约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电子提单规则安特卫普规则、电子提单规则 、海运单统一规则
9、、维斯比规则;、海运单统一规则、维斯比规则;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等。)等。9 这一时期出现的国际贸易惯例其特点是,这一时期出现的国际贸易惯例其特点是,贸易惯例成文化、非由国家制定以及其约束贸易惯例成文化、非由国家制定以及其约束 力也为仲裁机构所承认等。由此可见,目前力也为仲裁机构所承认等。由此可见,目前 被广为接受的贸易惯例与各国国内法并驾被广为接受的贸易惯例与各国国内法并驾 齐驱,共同规范国际贸易行为。齐驱,共同规范国际贸易行为。10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二、国际贸
10、易惯例的内涵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又称,又称“国际商业惯例国际商业惯例”,没有既定的概念。特别是没有既定的概念。特别是“惯例惯例”(Custom)与与“习惯习惯”(Usage)两词经常相互混用。就)两词经常相互混用。就 一般字义而言,一般字义而言,“习惯习惯”通常是指在实践活动通常是指在实践活动 中形成的一种重复性的行为;而中形成的一种重复性的行为;而“惯例惯例”则是则是 指在重复性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固定的行为指在重复性行为基础上产生的固定的行为 规则,它因从业人员经常采用而具有一定的规则,它因从业人员经常采用而具有一定的 约束作用。就其确定性、规范性和普遍性约束作用。就其确定性、规范
11、性和普遍性 意义而言,惯例不同于由重复行为而形成的意义而言,惯例不同于由重复行为而形成的 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Practice)。)。11 关于国际贸易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的关于国际贸易惯例或国际商业惯例的 内涵,国际上有许多评论或解释。广义上内涵,国际上有许多评论或解释。广义上 的商业惯例实际上分为成文的国际商业惯例的商业惯例实际上分为成文的国际商业惯例 (Formulate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ustom)与不成文的商业习惯性做法)与不成文的商业习惯性做法 (Unformulated Commercial Usage)。)
12、。传统观念将传统观念将“惯例惯例”理解为必须具有法律理解为必须具有法律 规范的普遍约束力以及必须具备规范的普遍约束力以及必须具备“形成已久形成已久 的的”和和“众所周知众所周知”的条件,而忽视了现代国际的条件,而忽视了现代国际 贸易惯例的贸易惯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及其他的原则及其他 特点。特点。12 国际贸易惯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但国际贸易惯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但 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贸易其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国际贸易 客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地发生相应的客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地发生相应的 变动和修改。因此,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变动和修改。因此
13、,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 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 规范以及一些习惯做法。它们一经形成和规范以及一些习惯做法。它们一经形成和 出现,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深刻出现,又反过来对国际贸易实践产生深刻 的影响,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对的影响,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对 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起着一定的指导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和发展起着一定的指导 和制约作用。和制约作用。13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特点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特点(一)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一般性和普
14、遍性(一)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二)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权威性(二)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具有权威性(三)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和国际公约,(三)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和国际公约,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四)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四)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 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五)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变更(五)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变更14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四、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一)在国际贸易中适用惯例,可以避免被动(一)在国际贸易中适用惯例,可以避免被动 局面局面(二)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
15、裁决或判决的依据(二)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裁决或判决的依据 五、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关系五、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关系 国际贸易惯例在贸易业务中往往比国际立法国际贸易惯例在贸易业务中往往比国际立法 更具影响力,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随着更具影响力,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随着 现代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现代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业务 不断迅速发展和变化,尤其是随着通讯技术不断迅速发展和变化,尤其是随着通讯技术 的变革,贸易过程不断缩短,手续更加简便,的变革,贸易过程不断缩短,手续更加简便,15 要使国际立法经常、及时地随形势变化要使国际立法经常、及时地随形势变化 进行调整,
16、以适应客观形势变化的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客观形势变化的需要,既不现实,也非常困难。而通过国际组织既不现实,也非常困难。而通过国际组织 或团体根据不同时期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或团体根据不同时期客观情况的变化和需 要,及时并相应地对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修要,及时并相应地对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修 订、补充或编纂,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订、补充或编纂,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 目前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目前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项十分重要的 统一的实体法国际公约,它为国际贸易创统一的实体法国际公约,它为国际贸易创 造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政府已核造
17、了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政府已核 准了该公约,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准了该公约,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16 有义务执行其各项规定。但必须指出的是,有义务执行其各项规定。但必须指出的是,该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可该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可 以在一定条件下排除该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排除该公约的适用,也可 以削减或改变该公约的任何规定的效力,以削减或改变该公约的任何规定的效力,换言之,即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换言之,即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 别处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但当事人完全别处于两个不同的缔约国,但当事人完全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适用该公约,而可以在
18、买卖合同中约定不适用该公约,而 规定以该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作为合同的规定以该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作为合同的 准据法。准据法。17 六、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的关系六、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的关系 经过国家认可的、与各国现行法律不相经过国家认可的、与各国现行法律不相 抵触、不违背一国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抵触、不违背一国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国法律的有机组成益的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国法律的有机组成 部分。通常而言,国际贸易惯例要成为一部分。通常而言,国际贸易惯例要成为一 国法律的组成部分须具备两个条件:即该国法律的组成部分须具备两个条件:即该 国明示或默示地认可该国际贸易惯例;其二,国明
19、示或默示地认可该国际贸易惯例;其二,该国际贸易惯例不违背一国强制性法律、该国际贸易惯例不违背一国强制性法律、不与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不与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18 一国的国内立法与国际贸易惯例互相依存、一国的国内立法与国际贸易惯例互相依存、互相补充,在一定条件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互相补充,在一定条件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 转化成一国国内立法。转化成一国国内立法。中国民法典和海商法等均已中国民法典和海商法等均已 明确认可了国际贸易惯例,这在原则上为明确认可了国际贸易惯例,这在原则上为 国际贸易惯例在中国的实施及中国企业和国际贸易惯例在中国的实施及中国企业和 自然人采用国际贸易惯例清除
20、了法律障碍。自然人采用国际贸易惯例清除了法律障碍。但对于国际贸易惯例与中国法律的关系还但对于国际贸易惯例与中国法律的关系还 存在一些模糊的问题,尤其是中国民法存在一些模糊的问题,尤其是中国民法 通则的规定本身也有值得推敲的方面。通则的规定本身也有值得推敲的方面。19 To be Continued20第二第二章章 公约公约及中国法在及中国法在国际贸易国际贸易 中中的的应用应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以下简称公约)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诉讼简称公约)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或仲裁程序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是公约)的
21、缔约国。在中国与其他国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商进行的交易中,很多当事人选择家的贸易商进行的交易中,很多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中国的公司、企业在同营适用该公约。中国的公司、企业在同营业地设在其他缔约国的企业订立业地设在其他缔约国的企业订立国际货物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合同时,将有可能适用公约的规定。时,将有可能适用公约的规定。但贸易合同在适用公约时并不排除中国但贸易合同在适用公约时并不排除中国法律的适用。对公约和中国法律的相关法律的适用。对公约和中国法律的相关问题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问题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1本章本章结合有关案例对公约及结合有关案例对公约及中国中
22、国法律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予以分析。法律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予以分析。一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争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中,关于合同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中,关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争议占相当大比例,而买卖双否有效成立的争议占相当大比例,而买卖双方要约(发盘)与承诺(接受)的有效与否方要约(发盘)与承诺(接受)的有效与否又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所在。又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所在。公约公约第第14条与第条与第55条对此予以规范。无论是从条对此予以规范。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弄清这两条规定之理论还是从实践的角度,弄清这两条规定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间的
23、关系是非常必要的。22 某年某年10月,中国月,中国A公司销售经理公司销售经理X先生与乙先生与乙国国B公司采购经理公司采购经理Y先生在电话中协商了先生在电话中协商了A向向B出出售其售其M产品的事宜。之后,产品的事宜。之后,A正式向正式向B发出了书发出了书面要约(发盘)。面要约(发盘)。A考虑到其今后可能每年出售考虑到其今后可能每年出售给给B的数量,此次给予了的数量,此次给予了B8%的折扣,并特别指的折扣,并特别指出这一折扣异乎寻常的低,是给予所有客户中的出这一折扣异乎寻常的低,是给予所有客户中的最低价格,而最低价格,而A一般给予老客户的折扣是一般给予老客户的折扣是4%。B接受了要约,双方于接受
24、了要约,双方于11月月7日签订了购买日签订了购买100吨吨A公司公司M产品的合同。次年产品的合同。次年3月底前交货,采用月底前交货,采用CIF条件,合同金额为条件,合同金额为160 000美元。该合同如约履美元。该合同如约履行完毕。行完毕。23 5 5月月2 2日,日,Y Y给给X X先生打电话,表示要购买先生打电话,表示要购买1 0001 000吨吨A A公司的公司的M M产品。产品。X X提出由于市场因素现在单价提高提出由于市场因素现在单价提高到了到了1 7001 700美元美元/每吨,每吨,Y Y先生表示接受。电话交谈先生表示接受。电话交谈后,后,Y Y于于5 5月月3 3日通过电传向日
25、通过电传向X X发出合同确认书(要约)发出合同确认书(要约)。合同条款与第一个合同基本一致,只是装船日期、。合同条款与第一个合同基本一致,只是装船日期、数量不同,产品单价为数量不同,产品单价为1 7001 700美元,但未提及折扣。美元,但未提及折扣。此外,该确认书还指出此外,该确认书还指出“1111月月7 7日合同中的支付、日合同中的支付、运输条件和其他类似条款适用于本合同运输条件和其他类似条款适用于本合同 ”。与此。与此同时,同时,X X也给了也给了Y Y一份确认书(还价,反要约),不一份确认书(还价,反要约),不同之处在于明确了同之处在于明确了1 7001 700美元单价的折扣为美元单价
26、的折扣为4 4。但。但Y Y于于 6 6日收到文件后即电告日收到文件后即电告X X,折扣应为,折扣应为8%8%。X X于于9 9日日的回复中指出,的回复中指出,8%8%只是给予第一笔交易的折扣,而只是给予第一笔交易的折扣,而没有打算或者承诺将来的交易也是没有打算或者承诺将来的交易也是8%8%。24 Y Y于于1010日的电传指出,日的电传指出,B B购买购买A A公司产品的主要公司产品的主要原因恰恰是出于原因恰恰是出于8 8的折扣。若不给予的折扣。若不给予8%8%的折扣,的折扣,B B将向原供货商购买,请将向原供货商购买,请X X立即答复。立即答复。X X于于1212日的日的答复仍坚持答复仍坚
27、持8%8%只是给予第一笔交易的,并表示只是给予第一笔交易的,并表示A A公司的价格在同行业中是低的。但公司的价格在同行业中是低的。但Y Y未对此做出未对此做出回复。回复。X X于于2727日再次询问日再次询问B B的意图。的意图。Y Y于于6 6月月2 2日答日答复称,其已购买了复称,其已购买了C C公司公司 的产品。于是,的产品。于是,A A公司公司向向B B提出索赔,但遭拒绝。提出索赔,但遭拒绝。25 就就本案而言,第一,双方不存在购买产品的本案而言,第一,双方不存在购买产品的合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公约公约对合同的成立做了详细的
28、规定:向一个对合同的成立做了详细的规定:向一个和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若十和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若十分确定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分确定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即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第旨,即构成要约(第1414条第条第1 1款);款);受要约人声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接受一项要约,即是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接受一项要约,即是“接接受受”(acceptance acceptance);接受要约的通知自到达);接受要约的通知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要约人时生效(第1818条第条第1 1款)。对要约表示接款)。对要约表示接受但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
29、的答复即为拒绝该受但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还盘;还价);对有关货项要约并构成反要约(还盘;还价);对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和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等的添加和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变更要解决争端等的添加和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变更要约条件(第约条件(第1919条条1-31-3款),合同自按照本公约规款),合同自按照本公约规定对要约的接受生效时订立(第定对要约的接受生效时订立(第2323条)。条)。26 本案中本案中,因双方在订立合同的
30、过程中并未明确因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并未明确规定交货日期,且依合同也无法确定一个日期,因规定交货日期,且依合同也无法确定一个日期,因此该合同是未规定交货日期的合同,所以卖方即此该合同是未规定交货日期的合同,所以卖方即A A公司应在合同订立后一个合理时间内交货。但是,公司应在合同订立后一个合理时间内交货。但是,A A公司并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其交货义务,也公司并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其交货义务,也未做任何履行义务的准备(从其未做任何履行义务的准备(从其2727日仍在询问日仍在询问B B的的意图即可以看出)。事实上,意图即可以看出)。事实上,B B就是因需要该商品就是因需要该商品才与才与A A
31、商谈订约一事,而商谈订约一事,而A A公司未履行其交货义务,公司未履行其交货义务,有可能对有可能对B B公司造成损失。公司造成损失。27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即使双方合同成立,也是有,即使双方合同成立,也是有A A不不履行义务在先,履行义务在先,B B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只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只有选择从其他公司购买所需产品;再者,正是由有选择从其他公司购买所需产品;再者,正是由于于A A不履行交货义务的违约行为,使得双方的合不履行交货义务的违约行为,使得双方的合同已归于无效,故而,无论于情于理,同已归于无效,故而,无论于情于理,B B均不存均不存在违约。在违约。28 二二、卖方违约买方有
32、权购买合同替代货物、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购买合同替代货物 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则为合同当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则为合同当事人,理应受合同约束。尽管卖方可能并不是真事人,理应受合同约束。尽管卖方可能并不是真正的当事人。若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正的当事人。若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后,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已以合理方式将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方可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额。29 某年某年6 6月月5 5日,被申
33、请人湖南日,被申请人湖南Y Y公司(卖方)向公司(卖方)向申请人瑞士申请人瑞士W W公司(买方)发盘出售公司(买方)发盘出售10 00010 000公吨公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38以上;水分以上;水分在在12.512.5以下。单价以下。单价FOBFOB中国张家港中国张家港7878美元美元/吨。吨。6 6月月7 7日,买方接受卖方的发盘,并要求卖方将合日,买方接受卖方的发盘,并要求卖方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买方,卖方于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买方,卖方于9 9日将已盖日将已盖有公章的有公章的售货合约售货合约传真给了买方。传真给了买方。30 买方买方收到卖方传
34、真的收到卖方传真的售货合约售货合约后,删除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不接受超过2020年船龄的船舶年船龄的船舶 ”的的要求,并将要求,并将“运费已付运费已付 ”修改成修改成“运费按租船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合同支付 ”,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于6 6月月9 9日当天传真给卖方。此后双方对于合同的日当天传真给卖方。此后双方对于合同的成立及履行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买方遂成立及履行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买方遂于于20012001年年7 7月月2323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仲裁。31 仲裁仲裁裁决裁
35、决 1 1卖方赔偿买方购买替代货物的损失卖方赔偿买方购买替代货物的损失1506751506750000美元;美元;2 2卖方赔偿买方的利息损失卖方赔偿买方的利息损失9 040.509 040.50美元;美元;3 3驳回买方的其他请求;驳回买方的其他请求;4 4本案仲裁费本案仲裁费美元,由卖方承担美元,由卖方承担9090,即,即美元,买方承担美元,买方承担1010,即,即美元。上述仲美元。上述仲裁费已由买方向仲裁委员会预缴,因此,卖方应裁费已由买方向仲裁委员会预缴,因此,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向买方支付美元,以偿付买方为其垫付的仲美元,以偿付买方为其垫付的仲裁费。上述裁费。上述1 1、2 2、4 4项
36、卖方应付款项,应于本裁项卖方应付款项,应于本裁决生效后决生效后4545天内执行完毕。如逾期未支付,卖方天内执行完毕。如逾期未支付,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应向买方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 5支付。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为终局裁决。32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诉讼时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诉讼时效、质量瑕疵担保及风险转移纠纷处理效、质量瑕疵担保及风险转移纠纷处理 依中国依中国合同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般时效期限是时效期限是4 4年,但依年,但依公约公约第第3939条,国际货物条,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关货物质量问题的主张,应在实际收取
37、货买卖中有关货物质量问题的主张,应在实际收取货物后的物后的2 2年内提出,否则丧失就货物质量提出索赔年内提出,否则丧失就货物质量提出索赔 的权利;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规的权利;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规则不能作为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某年则不能作为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某年1111月月1616日,宝得利为买方、广东电子为卖方签订售货合同,日,宝得利为买方、广东电子为卖方签订售货合同,约定:广东电子为宝得利提供生姜一批,总价款为约定:广东电子为宝得利提供生姜一批,总价款为美金美金16 579.216 579.2元,目的港为纽约,元,目的港为纽约,FOBFOB广州;装运
38、广州;装运期为第一个货柜于期为第一个货柜于1111月底出货,月底出货,33 第一第一个货柜出货后一星期出第二个货柜;宝个货柜出货后一星期出第二个货柜;宝得利在签订合同之后,先预付得利在签订合同之后,先预付30%30%的订金,待货的订金,待货到验收后,七天内付清余款;由广东电子提供提到验收后,七天内付清余款;由广东电子提供提单和其他货单、装箱单和发票。其第单和其他货单、装箱单和发票。其第1010条质量要条质量要求条款为手写并添加在印刷体的合同文本中,其求条款为手写并添加在印刷体的合同文本中,其内容为:内容为:“卖方保证该批生姜到达目的地口岸,卖方保证该批生姜到达目的地口岸,符合美国食品卫生标准,
39、姜块在符合美国食品卫生标准,姜块在100100克以上,不克以上,不烂、不碎、不发芽、不发酶。烂、不碎、不发芽、不发酶。”双方是通过传双方是通过传真形式协商合同条款的,其中广东电子提供的几真形式协商合同条款的,其中广东电子提供的几份传真文件中,亦有手写的有关质量要求的条款,份传真文件中,亦有手写的有关质量要求的条款,与广东电子提供的最终合同文本上的质量条款内与广东电子提供的最终合同文本上的质量条款内容一致。容一致。34 1111月月2828日,广东电子送检的两批生姜经中国日,广东电子送检的两批生姜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这两批
40、生姜分别在同年这两批生姜分别在同年1212月月6 6日和日和1313日,在黄埔日,在黄埔港装运,运往美国纽约。宝得利在美国纽约收到港装运,运往美国纽约。宝得利在美国纽约收到货物后,次年货物后,次年1 1月月1 1日,宝得利向美国农业部申请日,宝得利向美国农业部申请对第一批生姜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早期软腐对第一批生姜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早期软腐烂为烂为0%0%33%33%,干腐烂为,干腐烂为15%15%90%90%,影响根部新,影响根部新鲜至鲜至1/21/2英尺深,大部分集装箱中的货物都是湿英尺深,大部分集装箱中的货物都是湿的,且可以看见根部长有小芽和的,且可以看见根部长有小芽和/或表面有白
41、色或表面有白色霉点,箱中的部分货物,多为干瘪并有表面皱纹。霉点,箱中的部分货物,多为干瘪并有表面皱纹。35 1 1月月1717日,宝得利向美国农业部申请对第二批日,宝得利向美国农业部申请对第二批生姜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箱内所有货物潮湿,生姜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箱内所有货物潮湿,且大部生姜长有绒毛状白色至蓝色且大部生姜长有绒毛状白色至蓝色/绿色至黑色绿色至黑色霉,大部分生姜受到了干腐化或者软腐化的影响,霉,大部分生姜受到了干腐化或者软腐化的影响,且一些生姜,约在且一些生姜,约在1/10-1/81/10-1/8英寸处长有小芽,箱英寸处长有小芽,箱中大部分的货物都是湿的,且可见根部长有小芽中大部
42、分的货物都是湿的,且可见根部长有小芽和和/或表面有白色霉,箱中的许多货物,多为干或表面有白色霉,箱中的许多货物,多为干瘪的并有表面皱纹。之后,宝得利将该批生姜作瘪的并有表面皱纹。之后,宝得利将该批生姜作为垃圾处理,支付了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为垃圾处理,支付了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第三年第三年8 8月月5 5日,宝得利的律师向广东电子发出日,宝得利的律师向广东电子发出律师函认为,其交付的生姜不符合同约定的质量律师函认为,其交付的生姜不符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违约,要求广东电子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构成违约,要求广东电子承担违约责任。36 另另查,宝得利于当年查,宝得利于当年1111月月1616
43、日和日和1212月月3 3日分别日分别支付了货款总额支付了货款总额30%30%的订金,人民币的订金,人民币20 55020 550元和元和20 541.620 541.6元,广东电子开具了两份发票。同年元,广东电子开具了两份发票。同年1212月月5 5日,广东电子向宝得利开具两张金额均为日,广东电子向宝得利开具两张金额均为8 8 289.60289.60美元的未加盖公司章的随货发票。美元的未加盖公司章的随货发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 1、被告返还货款本金、被告返还货款本金16 16 579.2579.2美元及其利息约美元及其利息约2 4002 400美元,合人民币美元,合人民
44、币155 155 627.8627.8元。元。2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3 23613 236美元美元及其利息约及其利息约2 0002 000美元,折合人民币美元,折合人民币108 108 535.2535.2元。元。3、被告支付以下费用:(、被告支付以下费用:(1)纽约州认证、委托)纽约州认证、委托书费用书费用250美元及美元及625美元;(美元;(2)纽约认证律师)纽约认证律师费费250美元;(美元;(3)税费)税费35.36美元美元;37 (4 4)报关费)报关费9595美元;(美元;(5 5)美国农业部收取)美国农业部收取的排放费的排放费2525美元;(美元;
45、(6 6)美国农业部检验费)美国农业部检验费484484美美元;(元;(7 7)美国内陆运费)美国内陆运费355355美元;(美元;(8 8)美国农)美国农业部抽样检验费业部抽样检验费4040美元;(美元;(9 9)美国检验费)美国检验费299299美美元;(元;(1010)美国海关检验费)美国海关检验费3535美元;合计:美元;合计:2 2 493.36493.36美元(折合人民币美元(折合人民币20 445.5520 445.55元)元)。法院法院判决如下:判决如下:(一)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一)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清效
46、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清偿货款偿货款11 605.4411 605.44美元,折合人民币美元,折合人民币95 852.4795 852.47元;元;38 (二)驳回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的二)驳回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诉讼 请求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法律效力。39 四四、保证期届满后买方是否还有索赔权?、保证期届满后买方是否还有索赔权?下列仲裁案例是一起在贸易合同规定的保证下列仲裁案例是一起在贸易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届满之后提起索赔,并获得成功的案例。其成期届满之后提起索赔,并获得成功的案例。其成功
47、的原因,就在于功的原因,就在于公约公约第第4040条的应用,这一条的应用,这一点使得此案具有特别的意义。点使得此案具有特别的意义。某年某年2 2月,某中国公司与某美国公司签定合同,月,某中国公司与某美国公司签定合同,向美国公司购买一台向美国公司购买一台40004000吨压机。按贸易合同规吨压机。按贸易合同规定,卖方提供的保证期在货物离港之日起定,卖方提供的保证期在货物离港之日起1818个月。个月。但在合同保证期届满之后但在合同保证期届满之后3333个月,该压机发生了个月,该压机发生了一次大的事故,经专家分析论证,事故原因是传一次大的事故,经专家分析论证,事故原因是传动装置中的一块防松板因金属疲
48、劳而断裂,使得动装置中的一块防松板因金属疲劳而断裂,使得动力不能传递所致。动力不能传递所致。40 按照按照美国公司随机器提供的使用手册,原设美国公司随机器提供的使用手册,原设计的防松装置应该是一个方块状的防松键,美国计的防松装置应该是一个方块状的防松键,美国公司在制造过程中,将其更换为一块较薄的防松公司在制造过程中,将其更换为一块较薄的防松板。事故发生后,美国公司以合同规定的保质期板。事故发生后,美国公司以合同规定的保质期已过,其不再负有义务为由,拒绝来中国确定事已过,其不再负有义务为由,拒绝来中国确定事故的原因和修复压机。中国公司只好自己努力将故的原因和修复压机。中国公司只好自己努力将压机修
49、复,因此发生数百万元人民币的费用,并压机修复,因此发生数百万元人民币的费用,并且压机的工作寿命也受到影响。于是,中国公司且压机的工作寿命也受到影响。于是,中国公司委托律师向美国公司提出索赔,但美国公司却以委托律师向美国公司提出索赔,但美国公司却以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已过以及压机质量无问题、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已过以及压机质量无问题、事故是中国公司使用维护不当而致为由,拒绝谈判。故是中国公司使用维护不当而致为由,拒绝谈判。41 仲裁仲裁庭裁定,美国公司应承担责任。美国公庭裁定,美国公司应承担责任。美国公司同意赔偿并提出和解,中国公司不久即收到美司同意赔偿并提出和解,中国公司不久即收到美国公司支付的赔款
50、国公司支付的赔款100100多万美元,此案圆满得到多万美元,此案圆满得到解决。解决。本案争论焦点,一是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已过本案争论焦点,一是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已过的情况下,中国公司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二是将的情况下,中国公司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二是将原设计的防松键更换为防松板是否构成货物与合原设计的防松键更换为防松板是否构成货物与合同不符。同不符。42 五五、买方如何行使解除货物买卖合同的权利、买方如何行使解除货物买卖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亦称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失效。在解除合同,亦称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失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解除合同是买卖双方中的任何国际货物买卖中,解除合同是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