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170条281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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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17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70 条规定:1、保险公司应当向其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险清楚地说明有关事宜,义务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2、投保人应当如实地、全面地书写提供保险公司的内容,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填写真实的情况,则投保人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承保责任。3、对于可以调整保险费的情况,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应当明确说明调整项目及其基准。4、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免税,并应当为投保人出具税收票据或其他财务凭证。5、投保人和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投保单、保险合同及保单等文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提供。6、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发放保险金。7、投保人作为受益人,受益人作为投保人的,其职务冲突属于投保人及其受益人之间的法定冲突。8、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追究索赔权利与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办理受理赔偿申请,且不能拒绝受理申请,应及时书面告知索赔书结论。9、在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约定,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向受益人发放保险金,除承担经济赔偿外,还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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