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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3/2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处理 第十一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调解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2023/3/2第一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第二节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势必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某种损失。这些损失的种类、数量、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和承担方式等,均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同时,交通事故责任者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下面将重点介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损害赔偿主体以及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为一种法
2、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法律责任的共性,同时也具有自己的特征。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民事义务存在为前提。无民事义务即无责任。义务人违反民事义务时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民事责任的存在,才能督促义务人正确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目的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性质的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的功能,一方面是对责任者的惩戒,另一方面是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或恢复被侵犯的权益。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一致。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民事权利为目的,与民法调整
3、方法的平等和等价有偿相一致。民事责任的范围一般不超出损失的范围,而强调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来的财产或者精神状态。民事责任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与其他法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并不以当事人一方的告诉或有关机关的追究为条件,而常以责任人的自觉承担为条件。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即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或请求人民法院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2)排除妨碍。即权利人在其行
4、使权利受到他人的不法阻碍或妨害时,要求侵害人排除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妨害,以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3)消除危险。即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具有危险时,他人请求消除已存在或正在发生的危险。(4)返还财产,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给其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以恢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的状态。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民事责任方式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5)恢复原状。即当财产被损坏或性状被改变但有恢复的可能时,受害人可请求恢复到原有的状态。(6)修理、重作、更换。即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对标的物进行修补、重新制作或者予以更换。(7)继续履行。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5、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8)赔偿损失。即在违法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或者精神上的损失时,行为人应当以相应的财产给予受害人补偿,责任人的赔偿范围与受害人的损失范围相当。()支付违约金。即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民事责任方式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即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要求侵害人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侵害人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消除受害人人格权所遭受的不良影响,以恢复其受损的名誉。(11)赔礼道歉。即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对于
6、情节轻微的,受害人可要求侵害人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侵害人当面承认错误或表示歉意。上述民事责任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民事责任方式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责任者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
7、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就将保险合同救济制度引入特定的交通侵权行为领域。利用保险制度的功能,分担现代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责任风险,从而强化对社会成员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反映了现代中国社会对意外灾难的更广泛的关注和关怀,在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方面是很有进步意义的。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一种民事责任3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内容是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伤亡引起的直接损失和财产直接损失,直接表现为事故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与当事人
8、损失的范围相当,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得超出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范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后,以责任者的自觉履行为条件。如果事故当事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责任者不自觉履行,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后,若责任者仍不履行损坏赔偿,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一种民事责任3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式属于民事责任方式范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九十一条(三)、(四)规定: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
9、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一种民事责任3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确定赔偿方式应按照规定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
10、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基于上述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是交通参与者违反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一种民事责任3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构成一般民事侵权应具备以下4 个要素:(1)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的民事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
11、过失的过错。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一般民事侵权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定义可知,交通事故的构成也必须有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具备的4 个要素。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一般民事侵权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以责论处原则规定第九十一条(三)规定: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以责论处原则的具体体现。对
12、交通事故责任者除了按其责任大小裁量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外,应根据其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大者,损害赔偿责任也大;反之亦然。这样既惩戒了责任者,又保护了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对责任者的惩戒与其责任相当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的100%,承担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的60%8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的50%,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的20%40%。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规定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事故赔偿,另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
13、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5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2)全部赔偿原则所谓全部赔偿,一是指负事故责任当事人应赔偿无事故责任当事人的全部损失,二是指按照责任大小全部赔偿按照责任比例确定的数额,三是指赔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直接损失。3)等价赔偿原则规定第九十一条(四)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14、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5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种规定是等价赔偿原则的具体体现。等价赔偿包括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种方式。物体能够被修复的。应当修复,但修复必须以能够恢复原状为限。被修复后的物体在形式上、功能上和价值上与受损前相比不应有大的变化。物体不能够被修复的,应折价赔偿。4)酌情减免原则损害赔偿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损害赔偿虽然要求当事人全部赔偿,但并不能使当事人从无赔偿能力变成有赔偿能力。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大。因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
15、额并酌情减免,也是在损害赔偿过程中的实事求是。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性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5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交通参与者的机动车方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发
16、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活动的人员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指的“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相一致。这些人员引发交通事故也属于“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民法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民事责任方式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具体化。二
1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或者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或者组织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进而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或者组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是否享有和在何等范围享有,并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而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况有关。总之,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公民的民事行
18、为能力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上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基本依据,一般成年人、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9、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限制。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20、为能力1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总之,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违反民事义务时自己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违反民事义务时不一定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交通参与者及其进行其他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也可能自身不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事故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助于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车辆驾驶员、行人、
21、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因违反交通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人。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者无论给国家、集体、他人或者自身造成损失,都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次,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者的民事行为能力,赔偿责任由相应的人员承担。当交通事故责任者为非完全民事行能力者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否则由责任者自己承担,如一个5 岁学龄前儿童横过道路时猛跑,与一辆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相撞,造成骑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儿童是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该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儿童的监护人所承担。二、交通事故损
22、害赔偿主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2)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这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赔偿责任由机动车驾驶员依法承担;第二,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员并非执行职务;第三,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才负有垫付的义务并享有垫付后向机动车驾驶员追偿的权利,但是损害赔偿责任依然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
23、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这里强调的是机动车驾驶员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只承担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并“可以”(并非“应”或者“必须”)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考虑到执行职务是为了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利益,追偿时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视情况而定。所谓“执行职务”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工作或者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行为。其行为受所在单位的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者认可,具体确定是否“执行职务”,应综合时间因素、职责因素、岗
24、位因素、命令因素、标志因素以及职权因素进行分析。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分担对方10%的
25、经济损失,但是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损害除外。这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危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首先,并非所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而必须是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重伤是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的结果。其次,机动车方“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并非是对机动车方在经济上的制裁,应理解为法律、法规考虑到机动车方是交通活动的强者,在交通活动中受益较大,对方是弱者,出于人道方面考虑而
26、规定机动车方给予对方适当限量补偿。在计算10%经济损失时,如果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 个月的平均生活费的按10 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5)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分期付款购车消费比较流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样的规定是对分期付款消费方式的肯定,也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6)被盗机动车肇事,被盗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被盗的过错问题,因此不应承
27、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盗车者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的,损害赔偿应通过对盗车者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给个人、集体、国家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具体表现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财物毁损、交通延误、停产、停业等。若对这些损失的全部都进行赔偿,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赔偿额将是巨大的,有时交通事故责任者负担不起,势必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者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另外,交通事故损失具有偶然性,有的损失难以估算,精确计算费时费力,损害赔偿难以及时解决。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内容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考虑我国国
28、情以及地区间经济的差异,也考虑到事故受害者损失与其收入、年龄、家庭等因素。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稳定性,规定第九十一条(四)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这些损失不是交通事故损失的全部。仅与当事人生活比较
29、密切的部分内容。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内容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仅是对当事人伤亡或残疾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不能认为是事故受害者的生命、健康的价值或价格。财产损失仅赔偿直接财产损失,对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就业、升学、调整工资等)不在赔偿的范围之内。事故受害人具备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扩大的能力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部分不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仅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失。如果损害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在赔偿范围之内。如事故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患感冒。在乘车去医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而住院治疗。感冒也得以治疗。但治疗感冒的费用就不属于交通事故损害
30、赔偿的范围。因为当事人感冒与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属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内容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项目不能超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
31、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损害赔偿的内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和标准。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内容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事故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也应考虑事故责任者的偿付能力。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过高或过低,都对当事人不利。标准过低,对事故受害人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标准过高,事故责任者承担不了。确定合理、适当的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能否顺利地进行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
32、款原则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的依据,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形式的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遵循民事法律上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损害赔偿以补偿当事人实际损害为原则。赔偿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行政法规不宜硬性规定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1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
33、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入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4、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35、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具体是:(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36、、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
37、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5)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38、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6)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 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 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7)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
39、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 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8)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
40、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10)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 年计算。但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受
41、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1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1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 个月总额计算。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
42、成年人的,计算至18 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 年。但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15)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 年计算。但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43、年计算。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该原则确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高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超
44、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 10 年。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2 第一节交
45、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高法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所谓“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2 第一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46、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客观实际,仅因为事故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就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地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
47、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城镇居民对待。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内容2 第二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它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根据法律的授权,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方式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
48、发生的与交通事故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损害赔偿调解是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决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调解,思想工作做得透,矛盾解决得彻底,能解除当事人的思想纠结,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调解在平息当事人关于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意志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协议的形式必须基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自愿。调解协议必须由有关人员自愿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强制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具有行政调解权,不得作出强制性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愿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49、,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解决。一、损害赔偿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损害赔偿调解的概念1 第二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有一定的优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必须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处罚事故责任者、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熟悉案情,进一步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易于达成协议,易于解决赔偿纠纷,有助于提高交通事故办案效率,有利于尽快解决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民事纠纷,也利于减少诉讼。1)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
50、,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首先,诉讼调解是围绕诉讼进行的,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产生诉讼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交通事故行政调解,是非诉讼活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一、损害赔偿调解的性质和特征损害赔偿调解的概念1 第二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其次,法律依据不同。诉讼调解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交通事故处理损害赔偿调解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规定以及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再次,调解的主体不同。诉讼调解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其审判职权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持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外,两种调解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调解成功后,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样具有强制性执行力,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