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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9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处理 第十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规划教材 2023/1/9第一节 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 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 第三节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及其处理第四节 交通事故认定实例 第五节 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方法和认定原则的规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处理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
2、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就是说,交通管理部门应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对于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对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处理重点是,通过调解或者诉
3、讼来赔偿受害人,合理分配事故损失。因此,对于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厘清交通事故的事实、原因以及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主观过错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事故认定书,主要起着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人民法院而言,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责任。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实际上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过错,以及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力大小。一、
4、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程度要根据配套法规规定的客观标准由人民法院进行标准化的量化。就像日本对汽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那样,当事人的分摊责任比例可以0 100,而不再是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这种粗略划分方式。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是考虑到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同时减轻法院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压力。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责任,就和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一样,仅具
5、有证据的效力。当事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责任判断不符合实际,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裁。一、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有两个标准。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是指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成立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无证驾驶车辆是一种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6、行为。但是,尽管当事人无证驾驶车辆,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事故损害,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高速公路除外),而应当认定后车承担本起事故损坏的全部责任。二、事故认定标准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1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着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的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上
7、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二、事故认定标准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1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客观上的过错,另一种是主观上的过错。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规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操作不当、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行为和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后,对当事人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存在两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
8、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二、事故认定标准当事人过错的程度2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需要克服的障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在日本汽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实践中,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确定当事人行为“过错系数”的判例规则,比如赋予不同超速相应的“过错系数”。我国目前尚不具备这样的具体标准。但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
9、依据的原则也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基础。二、事故认定标准当事人过错的程度2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
10、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
11、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处罚。现行的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法规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的处罚。交通事故调解时,交通事故责任还具有确定当事人赔偿份额的作用。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在责任认定中,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
12、是指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合乎规律的联系,其主要有独立、竞合和参与因果关系三种形式。1)独立因果关系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2)竞合因果关系竞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多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13、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竞合和相互竞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交通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竞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交通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交通事故,则为相互竞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竞合的因果关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3)参与因果关系参与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
14、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他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之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必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1)通
15、行权与先行权的确定(1)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2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1)通行权与先行权的确定(2)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
16、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2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2)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3)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4)双方都没
17、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2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
18、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3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必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19、。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场合,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
20、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查、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因担心负有责任而逃逸的,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
21、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与民事责任无涉。不过这种情况在实际中比较罕见。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两种情况:(1)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装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行为的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
22、保险等,则还必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装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装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
23、(1)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4 第一节交通事故认定(2)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3)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4)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24、5)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4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交通肇
25、事罪,必须追究有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由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基本要件构成。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是认定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律基础。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例如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与财产等,均属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客体,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伤亡的人、损坏的财物、损坏的车辆等。交通肇事所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犯罪的客体
26、1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构成犯罪时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下支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认定是否犯罪的客观前提。2)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危害后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没有危害后果,犯罪就不能成立。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2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3)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是不
27、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关系。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手段,一般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2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依法对自己犯罪行为负责的人。没有犯罪主体就没有犯罪。不符合犯罪主体的人,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法人
28、触犯了刑律,也只能由其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2)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已满14 岁不满16 岁的人,只对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未满14 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犯罪主体3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3)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具有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聋哑人和盲人,在没有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时,也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但可以
29、减轻或免予处罚。(4)犯罪主体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犯罪主体3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3)犯罪的特殊主体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备上述犯罪主体的条件以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身份的人构成的犯罪主体。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一般来说,主要是指驾驶员以及那些从事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犯罪主体3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基于什么心理状态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的主
30、观方面主要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1)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这两种故意犯罪,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后果,希望危害后果发生的,即为直接故意。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则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犯罪后果的发生;二是放任另一种犯罪结果的发生。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4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2)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自信能够避免的,则
31、称为自信过失。因疏忽大意而没预见的,称为疏忽大意过失。认定是否应该预见,应以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客观的环境条件,以及行为人的职责要求等为根据。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二者进行比较,可看出区别就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疏忽大意过失或过于自信过失的心理态度。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4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公安机关在追究交通事故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追究交通肇事罪工作中的职责包括:侦查交通事故中的犯罪案件,追究交通肇事罪,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
32、,保护在交通事故中无罪和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1)有权开始追究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现场调查,责任认定及其他有关材料认为必须追究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时,有权进行立案、侦查,开始刑事诉讼活动。二、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追究交通肇事罪工作中的职责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交通肇事罪的权限2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2)有权采取各种合法的强制措施合法的强制措施包括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拘传、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也包括搜查、扣押等保全刑事诉讼证据的措施。3)有权依法直接进行或组织指挥进行各种侦查活动直接进行侦查活动有现场勘查、车辆检查、搜集证
33、据,讯问被告、询问证人等,组织进行的侦查活动有委托进行的各种鉴定和现场试验等。4)有权对交通肇事案件作出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撤销立案或移交检察院,并提出应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追究交通肇事犯罪或其他犯罪活动中也受到监督和制约,主要表现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侦查、起诉、判决的相互监督制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的集体讨论、请示报告、领导监督等制度的监督制约,行使拘留、逮捕等职权均有具有规定的条件的制约,诉讼参与人和一般群众的监督制约。二、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交通肇事罪的权限2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1)管理道路交通安
34、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立案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活动,是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诉活动的前提。立案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事实和该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凡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超过起诉时效的,被告人死亡等情形之一的不能立案。开始未发现,立案后发现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立案依据的,也应当撤销立案,立案、破案和销案均应按程序进行。二、
35、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追究交通肇事罪刑事诉讼的管辖、立案、侦查和强制措施3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3)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交通肇事罪的侦查主要包括现场勘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车辆检验、道路鉴定、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通缉等。通过侦查活动,可以对被告人做出提出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结论时,侦查工作即告结束。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4)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不同程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被告人、人犯或者嫌疑分子逃跑、自杀、串供、毁灭罪
36、证或继续犯罪,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追究交通肇事罪刑事诉讼的管辖、立案、侦查和强制措施3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拘传与传唤不同。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拘传,主要是对经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被告人所采取的。对特大交通事故的被告人也可以直接拘传。拘传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拘传必须出示拘传票。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责令被告人找出担保人,经公安机关同意,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一经传唤立即到案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限制被告人不离开指定的区域,并
37、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二、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追究交通肇事罪刑事诉讼的管辖、立案、侦查和强制措施3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诉活动中,还要特别注意维护和尊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给被告人以足够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的核心是辩护权。在诉讼活动中,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只能自己辩护,在法庭上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人辩护。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可以依法要求经办此案的有关人员回避。这是保证公正判决的一项重要措施。二、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追究交通肇事罪刑事诉讼的管辖、立案、侦查和强制措施3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办案工作,一般是
38、经过审查立案、侦查鉴定和复核移送三个阶段。审查立案包括报案、初审、立案三个内容。交通事故报案登记。不论是否构成犯罪均需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初审。初审主要经现场勘查,查清事故原因、损害后果,并认定责任,分析当事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情节,后果比较清楚,明显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先立案,后侦查。立案。对经过调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归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转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三、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办案程序审查立案1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
39、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立案是为侦查、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三、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办案程序审查立案1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侦查鉴定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基础,也是追究交通肇事罪的核心。这一阶段的工作,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除现场勘查和扣押外,还有以下几项工作:(1)讯问被告人。(2)询问证人。(3)搜查。搜查是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宅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搜查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4)鉴定。鉴定是指为查明案情,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工作,在交通肇事罪的刑诉活动中的鉴定
40、主要包括车辆、道路、尸体、痕迹、接触点和行驶速度等。鉴定人员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并按规定格式做出鉴定意见书。三、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办案程序侦查鉴定2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5)通缉。通缉是侦查机关通报各地协助缉拿应该逮捕的案犯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方法。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发布通缉令。通缉人犯捕获后,要立即向原发送范围通报撤销通缉令。(6)对被告采取某些强制措施。(7)制作结案报告。侦查工作结束后,应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是制作起诉意见书,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依据。对已经立案的逃逸交通肇事案件侦破后,应制作破案报告。三、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办案程序侦查鉴定2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
41、任及其追究在复核移送阶段主要有如下工作:1)报主管上级审批交通肇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实行两级审查制度。在结案报告的基础上,填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审批。审批过程就是对案件进行复核的过程。2)制作起诉意见书或免于起诉意见书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不需要刑罚的,则应制作免于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三、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办案程序复核移送3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3)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交通肇事罪诉讼案卷一个月以内,作出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决定。决定免于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检察院应将免于起诉
42、决定书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在5 日内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在7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4)补充侦查交通事故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退回补充侦查的,应按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由原办案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三、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办案程序复核移送3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在交通肇事案件刑诉活动中的法律文书主要有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和免于起诉意见书等。立案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自然情况及案情概况。(2)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到的事故原因、情节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3)案情分析部分,包括当事人责任的认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提出立案的理由。(4)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还应在
43、案情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侦查和破案计。四、交通肇事罪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文书立案报告1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对已立案侦查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经过侦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捕获,办案机关应给批准立案的公安机关写出破案报告。破案报告主要包括立案情况、侦查情况与破案过程、案犯的认定与认定证据、案件的性质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起诉意见书主要包括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犯罪事实、起诉理由、附注部分。在附注部分写明被告人受到的强制措施,附送案卷的数目,以及诉讼证据的名称、数量等。这些法律文书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具体要求制作。这类文书一般包括犯罪事实、法律依据和分析结论等三部分。四、交通肇事罪诉讼活动中的
44、法律文书破案报告2免于起诉意见书提请逮捕书撤销案件书4起诉意见书3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法律文书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格式.这是为了保证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可以避免出现漏洞和差错,便于处理、立卷和归档。法律文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公文字号、正文、发文年月日、机关盖章、附件、抄送单位、机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等。叙述事实必须层次清晰,语言准确,内容具体。说理部分要有理有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结论部分要准确恰当,罪名判定准确,法律运用恰当。四、交通肇事罪诉讼活动中的法律文书制作法律文书的有关事项5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由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
45、犯罪,所以在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时,处罚通常较轻。一般判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较重的也只判7 年;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5 日以上、6 个月以下拘役:(1)造成死亡1 人或重伤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五、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原则一般情况1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交通肇事致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
46、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五、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原则一般情况1 第二节交通事故刑事责任及其追究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2 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5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 万元以上的。五、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47、原则情节特别恶劣2 第三节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及其处罚行政责任是公民或法人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引起法律后果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均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中,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此外还包括车管人员、保修工、检验工、养路工、行人、乘车人、骑车人、交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如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事故也负有责任,则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若该人员是受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还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处罚对象1 第三节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及其处罚
48、追究机动车驾驶员行政责任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由公安机关给予其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以及吊扣、吊销驾驶证等处分;二是由车辆所属单位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职务、开除、改变工种和赔偿经济损失等处分。对于事故责任单位,除予以罚款、令其赔偿损失外,在实践中还常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暂扣或缴销车辆牌证等处罚。1)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员、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处罚种类2行政处
49、罚的幅度3 第三节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及其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除给予罚款外,还可以并处15 日以下拘留。行为人强迫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外,还可以并处15 日以下拘留。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要吊销其驾驶证,取消其机动车的驾驶资格。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
5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终生取消其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的资格。这体现了对此恶劣行为严厉处罚的立法态度。行政处罚的幅度3 第三节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及其处罚2)对单位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6 个月内发生2 次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消除隐患,使该专业运输单位的机动车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对于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以避免其发生事故。作为专业运输单位,应当注意其机动车的安全性,否则既会产生事故隐患,也会影响自己的经营活动。其应当将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