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和改革绵阳市中心城市自来水价格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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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绵价发201085 号 绵阳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和改革绵阳市中心城市 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绵阳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和改革绵阳市中心城市 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武引游仙区自来水公司、绵阳市新永供水有限公司、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为建立和完善以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要求,使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达到一个合理的盈利水平,促进绵阳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

2、发改委令第 44 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2(国家发改委令 2008 年第 2 号)规定,经 2010 年 8 月 12 日市人民政府第 98 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并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的意见后报经市委审定同意,决定调整和改革绵阳市中心城市自来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和改革自来水价格(一)调整原则(一)调整原则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和“同城同价”的原则调整自来水价格。(二)调整范围(二)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绵阳市中心城市,包括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武引游仙区自来水公司、绵阳市新永供水

3、有限公司、绵阳市昊池供水有限公司 4 家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区。(三)落实非居民生活用水同价政策(三)落实非居民生活用水同价政策 为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支持工业发展,落实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规定,按照“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逐步实现同价”的原则,决定将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逐步安排在同一价格水平上,其它两类用水与此类用水价格形成较为合理的差比价关系。3(四)调整自来水价格(四)调整自来水价格 综合考虑绵阳市中心城市供水企业正常运行、改善水质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

4、素,实行“一次作价、两年分步到位”的办法进行调整。具体标准详见下表:(单位:元/立方米)序号 用水类别 现行价格 两年分步到位价格 2010 年 2011 年 1 居民生活用水 1.50 1.75 1.95 2 非居民 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1.80 2.00 2.35 行政事业用水 2.00 2.20 经营服务用水 2.30 2.35 3 特种行业用水 2.70 4.30 4.80 其中:洗车场用水 3.70 5.70 6.70 注:上述价格中均不含污水处理收费。(五)改革水价计量方式(五)改革水价计量方式 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收费主要以家庭住宅户为单位,户均用水量

5、越大,价格就越高,对超定额用水阶梯加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 1:1.5:2,实行三级分段累进。按照第一级水量基数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第二级水量基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第三级水量基数满足居民特殊需要的原则,其中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用水定额标准。根据我市水资源现状和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确定绵阳市中心城市水量基数(详见下表)。4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一览表 单位:元/立方米 级 别 水量基数 (立方米/户.月)两年分步到位价格 2010 年 2011 年 第一级 25 及其以下 1.75 1.95 第二级 2535(含 35 立方米)2.63 2.93 第三级 3

6、5 以上 3.50 3.90 注:每级水价中不含污水处理费 0.65 元/立方米;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对居民生活用水智能表(IC 卡)用户,按一定时间(如季或半年)的实际购水量平均计算,再对应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各级和价格,分级计算水费。以户为单位的居民用户每户家庭用水人口按 4 人及以下计,超过 4 人的,每增加 1 人可在各级水量上限基础上相应增加 6.30 立方米。以人为单位的集体用户(包括用水类别属居民生活用水的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出租屋等),生活用水按人口计算,每人每月用水量为 6.30 立方米及以下的,按第一阶梯

7、水价计收水费;超过部分的水量按第二阶梯水价计收水费。居民生活用水合表用户按总表计量,自来水价格按在第一阶梯水价的基础上顺加 0.40 元/立方米的标准执行。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行同价 按照国家和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决定将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等非居民生活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安排在同一水平上。(一)居民生活用水 0.65 元/立方米(不变);(二)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等非居民生活用水 1.00 元/立方米;(三)特种行业用水 1.90 元/立方米(不变),其中洗车场用水 2.10 元/立方米(不变);(四)自备水源用户(包括自备井和江河湖泊取

8、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取水量 1.10 元/立方米(不变)。5三、对困难群众的优惠政策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户、低保户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的生活用水实行优惠政策:“一户一表”用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 8 立方米以内(含 8 立方米)的,由供水企业在抄表计量时全额补贴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超过 8 立方米的,8 立方米计入第一级水量基数,并按其超过部分的用水量计收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合表用户,由供水企业按每户每月 8立方米用水量全额补贴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供水企业制定,报我局备案后公布实施。四、相关规定(一)非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超定额加价办法,

9、按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二)对居民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入,由供水企业单独列帐,专项用于供水管网等设施建设和改造。(三)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城市公共供水污水处理收费是自来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征;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仍由市水务局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征。所收污水处理费上缴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四)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我局备案。(五)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和收费的“一户一表”用户,因其自来水计量器具的相关费用已进入供水成本,日常维护、到期更 6换和非用户原因维修自来水计量器具时,所有费用均由供水企

10、业承担,用户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到期更换为同类计量器具;机械式直读表用户要求更换为智能表的,其差价由用户承担。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自来水终端价格,2010 年从 9 月 1 日起的用水量执行,2011 年从该年 6 月 1 日起的用水量执行。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和努力降低运营成本;努力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做好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积极履行应尽的社会职责,全心全意服务于广大用户,为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加强城市供水宣传工作,确保水价改革任务圆满完成。附件:1、绵阳市中心城市自来水价格一览表

11、2、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基本范围划分 二一年九月一日 7 主题词:价格 自来水 调整 通知 价格 自来水 调整 通知 抄送:四川省发改委,市委办、市人大常委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涪城区、游仙区物价局,各园区管委会,绵阳中科成污水净化有限公司。附件 1:绵阳市中心城市自来水价格一览表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供水类别 两年分步到位价格 2010 年 2011 年 自来水 价格 污水处 理收费 自来水 终端销 售价格 自来水 价格 污水处 理收费 自来水 终端销 售价格 1 居

12、民生活用水 第一级 25 立方米/户.月 及其以下 1.75 0.65 2.40 1.95 0.65 2.60 第二级 2535 立方米/户.月(含 30 立方米)2.63 0.65 3.28 2.93 0.65 3.58 第三级 35 立方米/户.月以上 3.50 0.65 4.15 3.90 0.65 4.55 2 非居民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 2.00 1.00 3.00 2.35 1.00 3.35 行政事业用水 2.20 1.00 3.20 2.35 1.00 3.35 经营服务用水 2.35 1.00 3.35 2.35 1.00 3.35 3 特种行业用水 4.30 1.90 6.2

13、0 4.80 1.90 6.70 其中:洗车场用水 5.70 2.10 7.80 6.70 2.10 8.80 备 注 附件 2: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基本范围划分 城市供水价格类别及基本范围划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 号)、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川人城环资20076 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 号)规定:一、居民生活用水 指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

14、日常生活用水,流动人员居家生活用水,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办公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城市市政、消防、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一)行政事业用水(一)行政事业用水 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由政府财政补贴的教科文卫及社会公益性单位和组织,外国驻川非经营组织办事机构用水。(二)工业用水(二)工业用水 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用水。包括冶金、化工、机械、造纸、制革、纺织、印染、医药、电子和其它制造业用水,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用水。(三)经营服务用水(三)经营服务用水 指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流转和提供商业、金融等有偿服务的企业或组织用水。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界定范围以外的用水。三、特种行业用水 指各种提供住宿收费经营的单位;经营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业;茶楼、歌舞厅、夜总会、健身房、高尔夫球场、休闲会所、桑拿、浴(足)室、美容、美发、酿酒、饮料、饮水制造(含纯净水)、烟草加工、洗车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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