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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二九年十一月(经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召开的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声 明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2、在本次计划(草案)提出前 30 天内,公司未发生上
2、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没有发生任何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的动议和实施。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董事、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基于技术公司知识密集型的业务特点以及研发、销售等部门核心员工较多等因素,本计划激励对象覆盖面较广。4、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3,035,100 股公司股票(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4%。5、本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标的股票的授予日起计算。公司将采取一次性向激励对象授予全部标的股票的方式实施本
3、计划。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为禁售期,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禁售期后36 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24 个月后及 36 个月后 2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三分之一。6、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分三次解锁,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分别为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 12%、14%、16%。7、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4、格为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48.61 元/股)的 70%,即 34.03 元/股。8、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9、公司披露本计划(草案)至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10、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3第一章 释 义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做如下含义:大华股份/公司 指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 指 董
5、事会下属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 指 公司实施本计划的行为 激励对象 指 本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资格的人员 标的股票/限制性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股票 授予价格 指 根据本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认购公司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完毕的时间 授予日 指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禁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认购的限制
6、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间 解锁 指 在禁售期满后,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申请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禁售并上市流通 解锁期 指 激励对象可申请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禁售的期间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东大会 指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7、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实施考核办法 指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总 则 第二章 总 则 2.1 本次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效地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并使员工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共同发展。2.2 为有效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董事会下属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董事会决议精神,负责本计划的制订、解
8、释及实施工作。2.3 公司建立本计划的实施考核办法,以该办法规定的绩效考核指标为激励对象实施本计划的条件。2.4 本计划以公司股票为标的,采取授予激励对象规定数量的限制性股票的方式实施。2.5 公司不会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2.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本计划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5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7 公司实施本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计划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8 任何人不得利用本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2.9 公司实施本计划所涉财务处理及税
9、收等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激励对象 第三章 激励对象 3.1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3.2 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公司董事、公司监事不在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上述人员需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全职工作、已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领取薪酬。3.3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10、适当人选的;(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前一年度的绩效考核中不合格。63.4 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和获授标的股票的数量需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由监事会核实并将其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3.5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计并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具备本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共计 110 人,约占截至 2009 年 10 月 31 日大华股份员工总数 978 人的11.25%。激励对象的人员及标的股票分配情况详见本计划第 4.6 条规定。第四章 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
11、分配 第四章 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 4.1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大华股份限制性股票。4.2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3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 3,035,100 股,约占大华股份总股本的 4.54%。4.4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中无预留股份。4.5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4.6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股票数量(股)获授股票占标的股票总数的比
12、例(%)获授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股票数量(股)获授股票占标的股票总数的比例(%)获授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1 吴 坚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130,0004.28 0.19462 魏美钟 财务总监、130,0004.28 0.1946 7副总经理 3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2,775,10091.44 4.1543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具体分配标的股票数量见附件。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数量确定。第五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第五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5.1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标的股票
13、的授予日起计算。5.2 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票的时间应当为交易日,但不得为下列期间:(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2)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3)公司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5.3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为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锁定不得转让。第六章 标的股票的授予和解锁 第六章 标的股票的授予和解锁 6.1 公司采取一次性向激励对象
14、授予全部标的股票的方式实施本计划。6.2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须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8(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6.3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48.61 元/股)的 70%,即 34.03 元/股。6.4 公司实施本计划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本计划草案;(2)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本计划草案;(3)独立董事就本计划是
15、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4)监事会核实股权激励对象名单;(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6)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7)公司将拟实施的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8)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本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9)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10)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16、(11)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计划。6.5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9(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5)激励对象在 3 个工作日内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并将其中一份原件送回公司;(6)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7)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
17、定办理实施本计划的相关事宜。6.6 禁售期后 36 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标的股票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24 个月后及 36 个月后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三分之一。6.7 激励对象每次解锁公司必须满足如下业绩条件:(1)第一次解锁时公司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2%;(2)第二次解锁时公司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4%;(3)第三次解锁时公司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6%。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18、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其计算公式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 EjMjM0EkMkM0)j 其中:P0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
19、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10 公司选择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 12%、14%、16%为激励对象解锁的公司业绩指标,是根据公司处于产品结构调整期并参考同行业其他公司的业绩情况,结合公司对安防行业及市场发展前景所作的合理预期。6.8 除本计划第 6.7 条公司所述业绩条件之外,激励对象对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每次解锁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公司未发生本计划第 6.2 条规定的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本计划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3)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符合实施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要求。6.9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第三次股票解锁
20、前期间,各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6.10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必须至迟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申请解锁。若公司未满足本计划第 6.8 条第(1)项规定之条件,则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申请解锁;若公司未满足本计划第 6.7 条规定的任何一期业绩解锁条件的或未满足本计划第 6.9 条规定的,则激励对象均不得申请解锁该期限制性股票,但不影响其他期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及解锁;若激励对象个人未满足本计划第 6.8 条第(2)项规定的条件,其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若激励对象未满足第
21、6.8 条第(3)项规定的条件,则其获授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但不影响其他期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及解锁。6.11 因本计划第 6.10 条或其他条款的规定,激励对象无法或未能就标的股票申请解锁的,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回购未能解锁的标的股票并加付根据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激励对象认购该等标的股票资金的利息。116.12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需由激励对象向董事会提出解锁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6.13 激励对象可转让其获得解锁的标的股票,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已解锁的标的股票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
22、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7.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本计划中公司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考核结果为差,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将按本计划第 6.11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将按本计划第 6.11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
23、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激励对象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认购和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认购和解锁;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其自身意愿认购和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6)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7)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具有的其他 12权利和义务。7
24、.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计划中激励对象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2)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3)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规定认购标的股票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4)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计划的规定认购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并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锁定其股份;(5)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6)激励对象在标的股票解锁后转让股票时应遵守本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7)
25、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具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八章 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第八章 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8.1 大华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傅利泉先生和陈爱玲女士,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公司合并、分立,可由董事会提出关于本计划的变更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8.2 公司未满足本计划第 6.2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 6.11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8.3 激励对象出现本计划第 3.3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的对象情形的,其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 6.11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138.
26、4 激励对象非因本激励计划第 3.3 条及不符合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条件导致职务变更,但仍在大华股份(包括大华股份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所获授的标的股票不作变更。8.5 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职(包括不在大华股份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情况)的,其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 6.11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个人绩效未达到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标准被辞退的;(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8.6 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
27、,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的,其已解锁但尚未转让的限制性股票和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 6.11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向激励对象追缴其已转让标的股票所获的全部收益。8.7 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激励对象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个人年度考核被视为合格,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仍可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解锁;(2)激励对象非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董事会酌情处理。8.8 激励对象退休的,其获授的标的股票根据本计划继续有效,其退休后的个人年
28、度考核被视为合格,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仍可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解锁。8.9 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 14由公司按本计划第 6.11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8.10 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 6.11 条规定的条件回购并注销。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和程序 第九章 本计划的调整和程序 9.1 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9.2 标的股票数量的
29、调整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标的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标的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标的股票数量。9.3 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30、0(1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2)缩股 15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3)派息 PP0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9.4 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依本章已列明的原因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的权力。董事会根据本章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标的股票数量后,应按照有关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9.5 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它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
31、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章 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第十章 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 10.1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公司对于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遵循的主要会计政策如下:对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工具的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的进一步分析,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其费用应在解锁期内,以对解锁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
32、中列示。因此,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受各期解锁数量的估计与限制性股票授权日公允价值的预测性影响,公司预计的成本总额会与实际授予日确定的成本总额会存在差异。假设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且在各解锁期内全部解锁,16且实际授予日公允价值为本计划公告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55.92 元,计算得出本次股权激励在各解锁期内的费用估算如下:解锁期 解锁股份数量(股)2010 年摊销费用(元)2011 年摊销费用(元)2012 年摊销费用(元)限制性股票费用(元)解锁期 解锁股份数量(股)2010 年摊销费用(元)2011 年摊销费用(元)2012 年摊销费
33、用(元)限制性股票费用(元)第一 第一 1,011,700 22,146,113.00 22,146,113.00第二 第二 1,011,700 11,073,056.5011,073,056.50 22,146,113.00第三 第三 1,011,700 7,382,037.677,382,037.677,382,037.67 22,146,113.00合计 合计 3,035,100 40,601,207.1718,455,094.177,382,037.67 66,438,339.00 10.2 实施本计划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全部激励对象足额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且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锁
34、条件,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等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况如下: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对净利润的影响(元)对净利润的影响(元)40,601,207.17 18,455,094.17 7,382,037.67 解锁股份数量(股)解锁股份数量(股)1,011,700 1,011,700 1,011,700 当年股份数(股)当年股份数(股)69,835,10069,835,10069,835,100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元/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元/股)-0.5814 -0.2643 -0.1057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一章 附 则 11.1 本计划所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11.2 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11.3 本计划的修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