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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零一二年八月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2、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发售基金份额;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3、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4、、赎回和登记事宜;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5、;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6、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7、托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管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
8、金资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9、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10、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11、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
12、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时,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偿;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13、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14、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一)召开事由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更换基金管理人;(3)更换基金托管人;(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
15、定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
16、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某一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
17、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变更;(5)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8)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18、外的其他情形。(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19、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20、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21、和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22、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23、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24、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以上;(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25、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26、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27、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28、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29、截止日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30、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七)
31、计票 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32、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33、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34、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2)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35、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36、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承担。基金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7、15 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
38、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39、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4、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
40、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41、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1、投资目标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本基金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严控投资风险,力争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42、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
43、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44、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45、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适用于保本期及转为非保本基金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46、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47、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二)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该基金”或“中银稳健策略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该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积极、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致力于在多种市场环境下为
48、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2、投资范围该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该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该基金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49、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3、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该基金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80%,国债、金融债、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央行票据、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70%;(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该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
50、金资产净值的 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7)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8)该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9)该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0)该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