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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3.发售基金份额;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2、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3、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4、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3运作基金财产;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5、付赎回款项;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6.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6、,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4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7、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8、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
9、.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5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10、额申购、赎回价格;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1、;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五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2、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6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六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13、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二)召开事由(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3)变更基金类别;(4
1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7(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
15、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三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16、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17、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四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8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
18、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3)会议形式;(4)议事程序;(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7)表决方式;(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1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五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
20、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9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
21、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22、效力;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六六)议事内容与程序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23、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10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24、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25、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
26、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七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1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27、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28、决。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八八)计票计票 1.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29、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2.通讯方式开会 12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
30、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九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31、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十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2、。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13(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33、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二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
34、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35、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14(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三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36、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四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四、基金的托管 四、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37、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五、基金份额的登记五、基金份额的登记(一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本
38、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二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39、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152.取得注册登记费;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含本数);4.对基金份
40、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一一)投资范围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41、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优质蓝筹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二)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二)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3)本基金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
42、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6(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43、券规模的 10;(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8)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44、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45、券交易活动;17(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46、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47、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48、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18(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49、,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50、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八、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一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基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