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代理推广业务规则.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代理推广业务规则.pdf(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附 6-26: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代理推广业务规则 代理推广业务规则 目 录 目 录 释 义.附 6-26-1释 义.附 6-26-1 第一章 总则.附 6-26-3第一章 总则.附 6-26-3 第二章 账户管理业务规则.附 6-26-3第二章 账户管理业务规则.附 6-26-3 第一节 账户开户.附 6-26-3 第二节 账户资料的变更.附 6-26-4 第三节 账户的冻结与解冻.附 6-26-5 第四节 账户的注销.附 6-26-6 第三章 交易管理业务规则.附 6-26-7第三章 交易管理业务规则.附 6-26-7 第一节 参与.附 6-2
2、6-7 第二节 退出.附 6-26-8 第三节 收益分配.附 6-26-9 第四节 非交易过户.附 6-26-10 第五节 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附 6-26-12 第六节 集合计划清算资产分配.附 6-26-13 第四章 数据核对.附 6-26-13第四章 数据核对.附 6-26-13 第五章 业务处理时间及资金清算流程.附 6-26-14第五章 业务处理时间及资金清算流程.附 6-26-14 第一节 业务处理时间.附 6-26-14 第二节 资金清算交收办法.附 6-26-14 第六章 附 则.附 6-26-15第六章 附 则.附 6-26-15 释 义 释 义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3、指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的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的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指“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持有人:指集合计划单位的持有人;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证件的中国居民;机构投资者:指在合法注册登记或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4、、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推广期:指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批准决定之日后,首次投资者开始参与到结束参与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集合计划成立日:指自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不超过 60 日,管理人宣布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存续期限:指集合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期:指接受委托人参与、退出本计划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当期的最后五个工作日,即 T 日及其之前的四个工作日;营业时间: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9:30-15:00。T 日:为本计划成立日起
5、每满三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M 日:指推广期的工作日及开放期的 T-4 日至 T 日中实际办 附 6-26-1 理交易的日期。参与: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推广期或开放日申请购买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退出: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向管理人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位的行为;单位面值:指集合计划单位面值,每份 1.00 元;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资产总值:指本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及
6、按有关规定可在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单位资产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单位总份额后的价值;参与价:推广期参与价指面值 1.00 元;开放期的参与价指当期T 日该计划的单位净值;退出价: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计划的规定,在开放日申请卖出集合计划单位的价格;清算资产:指集合计划存续期结束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变现后的资产净值;资金账户:指推广机构及代办网点的银行账户或证券保证金账户;指定媒体: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及招商银行网站();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
7、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集合计划单位:指每份集合计划;元:指人民币元。附 6-2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集合计划登记过户及代理推广业务,保护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集合计划代理推广机构共同制定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广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登记过户、代理推广业务主要有:(一)账户管理业务:范围包括账户开户、账户资料的变更、账户的冻结和解冻、注销以及查询账户资料等业务;(二)交易管理业务:范围包括集合计划的
8、参与、退出、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份额冻结/解冻等业务。第二章 账户管理业务规则 第二章 账户管理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中“账户”又称“理财账户”,用于登记委托人参与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四条 推广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账户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按照代理协议的要求受理客户申请,审核客户资料,办理有关业务。第五条 推广机构受理账户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并保存相关业务资料。应当设立符合本公司规定的专门保管资料的库房;应当对账户业务凭证按业务类别、时间顺序定期装订成册,按规定期限保存 15 年。第一节 账户开户 第一节 账户开户 第六条 本公司仅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开放期为委托
9、人办理账户开户业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附 6-26-3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均可申请开立账户(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为一个委托人只设立一个账户。委托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推广机构办理开立账户的业务。第九条 推广机构为个人投资者开立
10、账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二)指定资金账号;(三)填妥的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合约书(附件 1,简称合约书);(四)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第十条 推广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开立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有效注册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四)填妥的合约书;(五)指定资金账号。第十一条 推广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
11、核无误后,依据合约书上填写的内容,按要求在电脑系统中录入开户资料,接收委托人的开户申请。第十二条 合约书经过本公司确认后方为有效。对无效的合约书,本公司将提示原因并将处理结果返回相应的推广机构。第十三条 账户号为 12 位阿拉伯数字。第二节 账户资料的变更 第二节 账户资料的变更 第十四条 持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工商注册号、联系电话、地址等重要信息之一发生变化的,持有人应到原开户网点或已进行账户登记的推广机构网点提出申请,推广机构收到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应当为持有人办理资料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推广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资料变更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附 6-26-4 (一)
1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资金账户卡;(三)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原身份证号及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时提供);(四)填妥的 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理财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附件 2,简称 资料变更表)。第十六条 推广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资料变更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有效注册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客户资料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五)填妥的资料变更表。第三节 账户的冻结与解冻 第三节
13、 账户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只受理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账户冻结。第十八条 受理上述机关要求的账户冻结申请时,需要核验以下资料:(一)执行公务证;(二)工作证;(三)介绍信;(四)生效法律文书;(五)协助执行通知书;(六)本公司要求出示的其它文件;(七)填妥的 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理财账户冻结解冻申请表(附件 5,简称 冻结解冻申请表)。第十九条 账户冻结/解冻业务由本公司办理时,业务受理机构经办人负责进行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检查,留存申请表的复印件,将申请单传真至本公司。第二十条 招商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冻结业务的处理原则是:先到先冻账户冻结后,业务受理机构应当通知持有人。第二十
14、一条 账户冻结后,本公司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后予 附 6-26-5 以解冻,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本公司可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冻结时间处理。第二十二条 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招商集合计划权益分配外的其他业务。第四节 账户的注销 第四节 账户的注销 第二十三条 账户个人委托人注销账户需由本人亲自办理。第二十四条 推广机构应当为申请注销账户的持有人办理注销手续,在理财账户卡或合约书上注明“此账户注销”等字样并盖章确认。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账户必须没有招商证券股份公司作为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所发起设立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注销账户申请材
15、料的内容应当与本公司所记录的账户资料一致,如有差异,持有人应当首先办理变更账户持有人资料手续。第二十六条 推广机构受理已开立账户的个人委托人注销其集合计划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资金账户卡;(三)合约书;(四)填妥的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理财账户注销账户申请表(附件 3,简称注销账户申请表)。第二十七条 推广机构受理已开立账户的机构持有人注销其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有效注册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
16、件及其复印件;(四)合约书;(五)资金账户卡;(五)填妥的注销账户申请表。附 6-26-6 第三章 交易管理业务规则 第三章 交易管理业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可通过本集合计划代理推广机构进行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等交易业务。第二十九条 推广期或可参与的开放期内,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通过柜台签订合约书后通过推广机构认可的委托方式办理申请参与。第三十条 集合计划的参与以书面委托或其他经过认可的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但首次参与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累计参与金额不设上限。第三十二条 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集合计划交易金额及费用精确到 0.01
17、 元人民币,计算结果均实行四舍五入。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交易业务的收费方式及费率标准以其推广公告和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 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第三十五条 交易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9:30-15:00。第三十六条 当日的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下午 3:00)以前撤销;已申请的参与、退出在经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部门确认后不允许撤销。第三十七条 资金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有关规定执行。(附件)第一节 参与 第一节 参与?推广期 推广期 第三十八条 集合计划推广期目标规模为 20 亿份,集合计划单位
18、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份。第三十九条 对开户失败的参与申请不予受理,并将通知推广机构,委托人可进行查询。第四十条 推广期间,本公司每日对委托人的参与金额进行确认;集合计划成立后,为持有人进行权益登记;委托人参与份额的计算以说明书为准。第四十一条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如集合计划提前满足成立条件,集合计划发起人 附 6-26-7 有权提前结束推广,同时宣告集合计划成立。第四十二条 如果集合计划成立,委托人参与金额所生成的利息在扣除参与费后转为集合计划份额归客户所有。如果集合计划不成立,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必须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委托人。?开放期 开放期 第四十三
19、条 在开放期,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 T 日的单位资产净值(扣除分红和业绩报酬)。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以金额进行申请,管理人按照说明书为委托人转换为相应参与份额。第四十五条 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二)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净值;(三)管理人有适当理由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参与可能对现有委托人利益产生损害;(四)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委托人利益的其他参与;(五)管理人、托管人、推广网点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20、他情形或其他在本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第二节 退出 第二节 退出 第四十六条 退出以 T 日的单位资产净值(扣除分红和业绩报酬)为退出价格进行交易。第四十七条 集合计划退出以份额进行申请,委托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单位退出,退出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开放日内可多次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退出份额数量的限制。第四十八条 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则余额部分必须一起退出。第四十九条 退出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以其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为准。第五十条 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只能在其办理参与的推广机构进行。第五十一条 委
21、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当发生巨额退出时的处理方式(自动 附 6-26-8 顺延、自动撤销)。如委托人未在退出申请表作选择,本公司默认为未退出部分自动撤销。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可在 T+2 日(含 T+2 日)到受理退出申请的代理网点取得退出申请成交确认单,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代理网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二)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净值;(三)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
22、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本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公告。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退出申请可延期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第五十四条 巨额退出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在本计划开放期内,委托人开放期内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期结束后公告的计划总份额的
23、 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提前退出。第五十五条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巨额退出时,按正常退出方式办理;当管理人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期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计划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期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期受理的退出份额。对未受理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或撤消退出申请。选择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的退出,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延期退出不受开放期时间限制,直至全部退出为止。第三节 收益分
24、配 第三节 收益分配 第五十六条 公告分红日所在的开放期当期申请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分红权 附 6-26-9 益;当期参与的客户不享有分红权益。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分配原则:(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2)本计划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3)如果计划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4)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分红总金额不少于当期已弥补亏损后计划净收益的 70%,剩余收益保留于本计划中;(5)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6)管理人在提取业绩报酬后两个工作日内实施分红。第五十七条 持有人以现金的分红方式,
25、管理人采用红利转投资的分红方式。第五十八条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时间以分红公告为准。第四节 非交易过户 第四节 非交易过户 第五十九条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本公司将某一集合计划账户的集合计划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集合计划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个人委托人死亡、机构委托人破产等情况出现,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债权人接管;捐赠仅指集合计划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第六十条 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只
26、受理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管理人规定的标准收费。第六十一条 持有人可在本公司提出非交易过户申请,本公司核实相关材料后给予办理。第六十二条 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应当先办理开户业务。第六十三条 持有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按规定缴纳非交易过户手续费人民币 100 元。第六十四条 个人委托人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集合计划非交易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附 6-26-10 (一)继承公证书或遗嘱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具有继承权的文件及复印件;(二)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三)被继承人生前签
27、订的集合计划参与合同书原件;(四)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五)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资金账户卡;(六)填妥的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交易过户申请表(附件 4,简称非交易过户申请表)。第六十五条 个人投资人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集合计划非交易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捐赠公证书或捐赠协议等证明捐赠合法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二)捐赠方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三)捐赠方签订的集合计划参与合同书原件;(四)受赠方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捐赠方和受赠方的资金账户卡;(六)填妥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表。第六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集合计划非交易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捐赠
28、公证书或捐赠协议等证明捐赠合法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二)捐赠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捐赠方签订的集合计划参与合同书原件;(四)捐赠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五)捐赠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六)受赠方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七)捐赠方和受赠方的资金账户卡;(八)填妥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表。第六十七条 个人委托人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集合计划非交易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二)委托人签订的集合计划参与合同书原件;(三)当事人双方的资金账户卡;附 6-26-11 (四)当事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五)填妥
29、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表。第六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集合计划非交易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二)当事人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三)当事人签订的集合计划参与合同书原件;(四)当事人双方的资金账户卡;(五)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六)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七)填妥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表。第六十九条 业务受理机构受理上述非交易过户申请后,查询持有人的资料,核验非交易过户的过出方是否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并将非交易过户所涉及部分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第七十条 非交易过户由本公司办理时,并负责进行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检查,
30、留存申请表的复印件。第七十一条 非交易过户由本公司办理时,本公司对申请非交易过户的相关资料如有疑问,通过电话与负责该委托人参与申请的代理机构查对;初审合格的,本公司对过出方所涉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冻结。第七十二条 非交易过户由本公司办理时,本公司于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非交易过户所涉及的集合计划份额过户,并打印确认单,将确认单传真给该委托人办理参与申请的代理推广机构,在确认单开出日 15:00 前将非交易过户的处理结果发往相关代理推广机构,该代理推广机构通过约定的数据接口,接受本公司的处理结果数据,减少过出方的集合计划份额,增加过入方的集合计划份额。第七十三条 非交易过户不限制账户最低保留份额。第
31、五节 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第五节 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只接受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份额冻结。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可受理对账户名下的全部或部分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附 6-26-12 第七十六条 集合计划份额冻结/解冻业务受理机构经办人负责进行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检查,留存申请表的复印件。第七十七条 计划份额冻结业务的处理原则是:先到先冻。计划份额冻结后,业务受理机构应当通知持有人。第七十八条 司法机关要求冻结计划份额,应向本公司出示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本公司要求出示的其它文件。第七十九条 对计划份额解除冻结,应由原要求冻结的机关向本公
32、司出示执行公务证、介绍信、生效法律文书、计划份额冻结确认书及本公司要求出示的其它文件。本公司审核上述文件无误后,对有关计划份额予以解冻。第八十条 计划份额冻结期间,冻结部分不能进行交易。计划份额被冻结的部分,其分红方式为红利转投资,所产生的红利转投资份额也被冻结。第八十一条 计划份额冻结处理的优先级高于退出。第六节 集合计划清算资产分配第六节 集合计划清算资产分配 第八十二条 集合计划到期后如果不延期,或不转换到新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将按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清算公告约定进行清算,并将清算后的资产返还给持有人。第四章 数据核对 第四章 数据核对 第八十三条 数据核对。本公司在处理完成
33、账户类、交易类业务后,将数据核对文件发送给推广机构,推广机构对委托人数据进行核对。第八十四条 资金核对。资金核对以人工方式进行,内容包括参与款总额、确认参与手续费、确认退出款及费用、确认分红款等。每工作日,本公司及推广机构应根据确认数据对划款、收款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对方沟通。第八十五条 差错处理。如本公司或推广机构在核对过程中发现差错,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一起配合查明原因,尽快拿出差错处理方案,以保证数据和资金的正确。附 6-26-13 第五章 业务处理时间及资金清算流程 第五章 业务处理时间及资金清算流程 第一节 业务处理时间 第一节 业务处理时间 第八十六条 账户类业务:(一)
34、M 日的 9:30 15:00,代理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账户;并于当日 16:00 前将账户数据发送给注册登记机构;(二)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人在 M+1 日 12:00 前处理账户类业务,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于 M+1 日 16:00 前下发给代理推广机构。第八十七条 交易类业务:(一)推广期:代理推广机构在 M 日为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人在 M+1 日 12:00 前处理交易类业务,并将确认文件于 M+1 日 16:00 前下发给代理推广机构。计划成立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人对推广期交易类业务进行份额最终处理,并将份额结果文件于第二个工作日 17:00 前发给各个代销机构。代销
35、机构收到确认文件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委托人在办理时间到各个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最终委托份额;(二)开放期:对于参与业务,代理推广机构在 M 日为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人在 M+1 日 12:00 前处理参与业务,并将确认文件于 M+1 日 16:00前下发给代理推广机构。T+1 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人对开放期参与业务进行份额最终处理,并将份额结果文件于 T+1 日 17:00 前发给各个代销机构。T+2 日,委托人在办理时间到各个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查询最终委托份额;对于退出业务,M 日代理推广机构为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T+1 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人对开放期退出业务进行份
36、额最终处理,并将份额结果文件于 T+1 日 17:00 前发给各个代销机构。第八十八条 权益分配(一)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确定权益分配日,并以公告通知持有人;(二)T+2 日内:集合计划注册登记人将现金红利发放给各个代销机构;(三委托人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分红,现金红利在 T+5 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原账户。第二节 资金清算交收办法 第二节 资金清算交收办法 第八十九条 推广机构与管理人就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参与、退出、权益分配、清算资产分配等业务的资金清算实行“全额清算、全额交收”。附 6-26-14 第九十条 代理推广机构就本集合计划的交易业务设立资金账户(即推广机构指定账户),通过此账户办理推广代
37、理业务中的有关资金往来。第九十一条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归集到推广机构指定账户。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与资金划至管理人指定账户。第九十二条 正常参与、退出、权益分配、清算资产分配期间,推广机构和管理人每个开放日根据确认后的委托人有效参与、退出等数据进行清算。(一)推广期间和开放日期间:在 M+2 日 10:00 前,推广机构将参与资金划往管理人指定的推广专户;(二)管理人在 T+3 个工作日之前将扣除退出费用后的退出、清算资产资金划入推广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在收到款项后两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款、清算资产分配款划入各委托人指定账户;(三)在红利下发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管理人将权益分配资金划入推广机构指定账户。推广机构在收到款项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权益分配款分配款划入各委托人指定账户;(四)推广期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向推广机构支付参与费用。第六章 附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对相关事项做出规定的,本公司与推广机构有权就此做出补充规定。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与推广机构联合负责解释、修订,自双方确认后实施。附 6-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