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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长研讨会上的发言 全国普通高校本科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李进才教授(2006 年 4 月 18 日)在座的领导大都作为专家组长或专家参加过教学评估,其中有不少还负责自已所在学校的评建工作,都是评估专家,对指标体系都有着深刻的理解。今天,教育部高教司和评估中心安排我作个发言,主要就几类高校评估方案部分指标调整说明的问题作些介绍,供各位参考。讲四点:一、为什么对有些类型高校的评估指标要增设调整说明 一、为什么对有些类型高校的评估指标要增设调整说明 大家知道,我国开展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估始于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到 1990年 10月国家教委主任李铁
2、映颁布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4 号令揭开了教育评估的序幕。到 1994 年初,国家教委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地实施对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评估。从发展过程来看,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先后主要经历了五种形式:1994 年开始的合格评估、1996 年开始试点的优秀评估、2000 年开始的随机性水平评估、2002年开始的水平评估以及即将开始的独立学院的教育评估。在最早开始进行合格评估、优秀评估时,是分高校类型进行的,因此,按综合性大学、工科院校、师范院校、财经政法院校及以医药院校等类型学校,制定了多个评估方案。随着高教体制改革的深化,大批高校合并以及单一院校综合化趋势增强,继
3、合格评估、优秀评估之后开展的随机性水平评估,以及再后来进行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继承前面几个评估方案的长处,将评估等级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但不分科类设计评估方案并开展评估工作。2004年又根据教育部近年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水平评估方案进行了修订,重新以教高厅 2004 年 21 号文件颁发,即现行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2为了体现分类指导的精神和不同科类高校的特点,在制订方案和开展评估时着重强调了三点:第一,考察一个学校,强调要注意考察它的“三个符合度”,即学校自己的定位和所确定的目标,与国家、社会和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及学校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学校的实际教学工作(包括教育资源的配
4、置利用与教学过程的设计等)状态与学校自己所确定的目标定位的符合程度,学校的教学效果(人才培养质量)与学校自己确定的目标要求的符合程度。这种评估的思路借鉴吸取了发达国家评估的长处,有利于学校办出特色,避免“千校一面”的局面,同时也给专家组进校的工作留有空间。第二,对某些特殊科类高校的评估又制定了补充说明,如对医药类院校的评估,在执行现行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时,对少数指标作了特殊要求,教育部又专门印发了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医药类院校部分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209 号);对艺术、体育类院校,也制定了补充说明的征求意见稿,虽然尚未作正式文件下发,但在
5、评估过程中仍按征求意见稿在执行;对重点大学的评估,早在 2004 年修订方案时,课题组就提出了一个补充说明,对部分指标作了调整,当时是针对“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提出的,还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意见,但后来因故没有公布实施;第三,在一个方案里,对办学条件的要求,分科类也有不同的要求。如生师比,综合、师范、民族、工科等类高校,合格要求为 18,医学院校为 16,艺术院校为 11。再如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语文、财经政法院校合格标准生均为 3000 元,体育、艺术为 4000 元,其他为 5000元等。但总的说来,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中,体现分类指导的精神不够,尤其是没有作出并颁发关于重点大
6、学的调整说明。为了加强和改进本科教学评估工作,加强分类指导,教育部于去年批准成立了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分类指导研究课题组,明确课题组的任务是:“研究分类指标的可行性方案,提出分类指导的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研究专业评估问题,为教育部改革教学评估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根据部领导指示精神和课题组研究,在现阶段拟将普通高等学校分三类开展教学评估工 3作,第一类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重点高校,第二类是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余普通本科院校,第三类是高职高专学校。当然关于高等学校分类问题,是一项国内外学术界众说纷云、方案众多的问题,但就教学评估而言,目前不宜搞得太繁琐。在 2005 年 10 月课题组召开的珠
7、海会议上,侧重就第一类高校评估方案调整作了研究,并形成以下共识:(1)分类指导对这批重点大学,要体现这类学校的特色、个性和国家对他们某些方面的更高要求。如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国家人才培养基地、国家级教学名师、精品课程、品牌专业和优秀教学成果奖等,这些对某些一般本科院校比较困难,但对重点大学要有这方面的要求,并通过评估显示这些方面成绩,推进今后在这些方面的建设和发展;(2)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有的指标要作妥善处理。如教授、副教授上课情况,虽然教育部在 2005 年 1 号文件明确要求,教授副教学每年都要为本科生授课,这个要求的基本精神无疑是正确的,但由于研究型大学的研究生和留学生培养任务重,教授、
8、副教授多,而本科生的课程相对较少,甚至某些学科没有本科生,教授、副教授不可能都为本科生授课,而且也没这么多课上,还要给青年教师创造成长和发展的机会,因此只提出其本科生的课程有多少为教授、副教授上,则比较合理和符合实际。(3)这批重点大学有良好的办学传统和基础,因此在评估过程中,要在总体上把握,体现宜粗不宜细原则,对这类学校评估结论要作适当调整。珠海会议之后,课题组提出了关于设有研究生院的重点高校评估方案调整补充说明的征求意见稿。今年 2 月 25 日,教育部又在北京召开了 20 多所设有研究生院的重点大学校长或书记参加的研讨会,吴启迪副部长到会听取意见并作重要讲话,评估中心刘凤泰、李志宏主任、
9、高教司评估处负责同志也参加会议。会上,大家对我国高教开展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课题组提出的调整说明也提出了许多好的修改意见。4 月初,课题组部分代表又在昆明召开了一次研讨会,刘凤泰主任等评估中心、评估处负责同志到会指导,对根据北京会议修改的补充说明进行了研讨,现在正在作进 4一步修改,之后将再次下发征求意见,争取 6 月份报教育部审批后于下半年评估时开始执行。关于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通过调研大家反映总的来说是比较科学的,当然也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为了政策的连续性、工作的稳定性和评估的权威性,除个别指标作些调整说明和由专家考察时把握外,大体维持不动,等下一轮评估再作修改。二
10、、有关医药类院校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二、有关医药类院校评估指标的调整说明 对医学院校的评估,考虑到医学院校的特点,对两个二级指标下的 2 个观测点作了调整,具体如下:(一)关于师资队伍(一)关于师资队伍 2.1“师资队伍数量与结构”作两点调整:观测点“生师比”的 A 级标准改为9:1,C 级标准仍为16:1 A 级标准数据采集时,学生数为医学门类各专业学生自然人数,教师数为医学门类各学科教师附属医院(直属)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人员的15%,原有的临床教师编制不再重复计算;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师按聘请校外教师折算,但外聘教师合计不得超过全校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关于“原有的临床教师编制不再重复计算”应
11、如何理解的问题,由于学校的情况各异,为统一临床教师的核算标准,且考虑到附属医院(直属)具有医师职称系列全部人员的 15%已能够完成学校的临床教学任务,且原在学校编制的承担临床课的教师数已包括在内,即已经统计在专任教师中,故不再重复计算。C 级标准的生师比计算,与 A 级标准不同,学生数是医药类高校各专业折合在校生总人数,教师数为专任教师数+聘请校外教师数0.5。在考察这个指标时,要先看是否达到 C 级标准,再看是否达到了 B 级、A 级标准。(二)关于教学条件与利用(二)关于教学条件与利用 3.1“教学基本设施”观测点“实验室、实习基地状况”包括对附属医院(含非直属)和预防医 5学教学基地的考
12、察。该项观测点的参考权重改为 0.6,本二级指标的其他 4个观测点(校舍状况、图书馆状况、校园网建设状况、运动场及体育设施)权重均调整为 0.1,可见对医学院校的评估,特别看重实习基地建设。也就是说对医学院校除考察实验室、仪器设备外还要重点考察附属医院(含非直属)和预防医学教学基地的情况。另外还要考察“生均床位数”,A 级标准1.0张,C 级标准为大于等于 0.5 张小于等于 0.7 张。生均床位的学生数为医学类专业本专科学生的自然数,床位数(含牙科治疗椅)为近三年医院向卫生部门呈报的年终统计报表的床位数专值。对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的要求,医学类院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C 级标准为 5000 元/
13、生,指的是由学校投入达到的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不含附属医院仪器设备值。对综合大学医学院的教学评估,须考察以上两个二级指标。在对设有医学院的综合性大学评估,也会派医学类专家参加。另外,还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对非直属附属医院的等级要求,原则上要求是经行政部门批准、可完成临床教学全过程的三级以上医院。但不少学校反映,卫生部近些年没有再评定医院等级,看非直属附属医院是否达标,则由专家组根据医院的医教研条件、师资队伍状况以及完成临床教学任务等情况,确定其是否达到相应标准。另外要求非直属附属医院要有一届以上毕业生,是为了验证其确实能够完成临床教学全过程的工作。因为有些学校生均床位数不达标,就在评估前临时
14、签订一所甚至几所附属医院,前面的学生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临床训练,应该说这是不符合要求的。三、有关艺术类、体育类院校的评估指标调整说明三、有关艺术类、体育类院校的评估指标调整说明 关于艺术、体育类院校的评估评估指标的调整方案,作为征求意见稿从去年开始就在执行。也就针对师资队伍和教学效果两个指标作了调整:(一)关于艺术类院校(一)关于艺术类院校 1师资队伍 2.1 师资队伍的数量与结构 6 观测点“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的 C 级指标调整为 25(现方案 C 级标准为 30%40%)。主要考虑艺术院校师资队伍中高学历教师普遍较少的实际,适当降低了合格标准的要求。2教学效果 7.1.
15、2 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观测点 A 级指标修改为: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强,有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奖,有较多的研究实践成果和省部级(含)以上奖励。因为针对艺术类院校学生的国内、国际重大比赛较多,有较多学生能在这些重大比赛中荣获奖励,说明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比较强,尤其对评优秀应提出这样的要求。7.2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对二级指标“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考察应结合艺术院校实际,全面反映培养目标要求,就毕业创作、毕业演出、毕业展示等毕业教学环节进行整体考察。主要是考虑到艺术院校的实际,学生在毕业教学环节除毕业论文要求(少数学校可能没有要求做毕业论文),还有毕业创作、演
16、出或作品展示。(二)关于体育类院校(二)关于体育类院校 1关于师资队伍 2.2 主讲教师 “主讲教师资格”解释为:“体育类院校具有本科学历且获得健将及以上运动员等级称号或中级教练员及以上职称,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主要是考虑到体育院校的实际,不少主讲教师没有研究生学历或讲师及以上职称,但因为具有本科学历且获得健将及以上运动员等级称号或中级教练员及以上职称,相当于讲师职称,就可以认可符合主讲教师资格。2教学效果 7.1.2 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观测点 A 级指标修改为: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强,有较多数量 7的全国性及其以上比赛优异运动成绩,有较多的研究实践成果和省部级(含
17、)以上奖励。全国性和世界性体育赛事非常多,在校大学生参赛也较多,相当多的世界冠军都是在校大学生特别是体育院校的学生,在这些重要比赛中能取得优异成绩,一方面反映学校竞技体育抓得好,另一方面也反映学生的拼搏精神强,技术水平高,实践能力强。四、有关对设有研究生院的重点大学的评估指标调整说明 四、有关对设有研究生院的重点大学的评估指标调整说明 由于这个调整说明目前尚在修改之中,具体将在哪些指标上作调整还待征求意见后报教育部批准确定。根据课题组研究的意见,目前打算对这批重点大学的评估指标体系作以下几点调整:(一)办学指导思想 1.1 学校定位 1.1.1 学校的定位与规划 1.1.1 学校的定位与规划
18、A 级标准调整为“定位准确,学校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基本构建了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并有效实施”。增加了“基本构建了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中央早已提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去年在党的 16 届 5 中全会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国家的建设,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负有人才培养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一是强调不只是几条孤立的创新人才培养措施,而要形成培养体系;二是当前也不能要求太高,只要求“基本构建”。(二)师资队伍 2.1 师资队伍的数量与结构 2.1.3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 2.1.3 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比例 将这个观测点改为“专任教师中具有
19、博士学位的比例”,A 级标准比例定为50%。C 级标准为“30%40%”,因为近年来高校教师队伍学历普遍提高,特别是重点大学对中青年教师基本上都要求达到博士学位,如再对按硕士学位作要求就没什么意义了,所以提高了这个指标的要求。82.2 主讲教师 2.2.2 教授、副教授上课情况 2.2.2 教授、副教授上课情况 教育部 2005 年第 1 号文件指出,教授、副教授每个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连续两年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不再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这个要求的精神无疑是正确的,但对重点大学面言,有不完全符合实际之处。因为有些学校教授、副教授数量比本科生课程数量还多,更有甚者有的学科就没有本科生。
20、有鉴于此,A 级标准拟调整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科生课程的 80%以上由教授、副教授讲授”,C 级标准调整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科生课程 65%以上由教授、副教授讲授”。(三)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 4.3 实践教学 4.3.2 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 4.3.2 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 A 级标准调整为“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注重实践内容与体系建设,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保证学生尽早参加科研和创新活动,并取得好的效果”。侧重观测:本科生研究创新基金数量与受益面,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时间及课题数量与质量,学生参加实践性创新活动的方法与管理等情况。(五)教学效果 7.1 基本理论
21、与基本技能 7.1.2 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7.1.2 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A 级标准中“有较多的研究实践成果”,侧重观测:学生自主创新取得的成果(无需鉴定,但要有完整的资料、报告或产品原型),参加国内外各类大学生重大竞赛(诸如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中获奖,在省部级(含)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作品,申请和获取专利并应用、产生效益,参与国际交流的学生数量、时间与效果等情况。很明显标准虽然没有改动,但观测的重点有所变化,对这类学校的要求要高一些了。9对评估结论的处理对评估结论的处理,建议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两种,“通过”的标准与原方案的优秀标准一致,以“优秀”等级通过向社会公布,对于设有研究生院的这批重点大学,应当说经过努力能够达到;若达不到原方案“优秀”标准的为“暂缓通过”,评估结论暂不对外公布,学校须经一年整改后申请复评,如仍未通过,则按实际达到的等级标准向社会公布。由于时间关系,我就讲这些,仅供各位参考,讲得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