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 Regulation 889_2008 c有机产品欧盟标准——中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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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1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欧盟委员会有机农业标准 EC889/2008 编译单位编译单位 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ECOCERT 国际

2、生态认证中心 版权所有 不得翻印 此文件仅作为工具书参考使用,ECOCERT 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只有原英文版是有效的。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2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3、 月 6 日 本标准包含以下内容 官方公报 编号 页码 日期 M1 欧盟委员会标准 EC1254/2008(部分条款修订)L337 80 16.12.2008 M2 欧盟委员会标准 EC710/2009(水产标准补充)L204 15 06.08.2009 M3 欧盟委员会标准 EC 271/2010(新 EU 有机标志)L84 19 31.03.2010 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3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

4、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目目 录录 第第 I 部分部分 引言引言.9 第 1 条 主旨和范围.9 第 2 条 定义.9 第部分第部分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和存储规定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和存储规定.11 第一章 植物生产.11 第 3 条 土壤管理和施肥.11 第 4 条 禁止水培生产.11 第 5 条 病虫害和杂草管理.11 第 6 条 食用菌生产的特殊规定

5、.12 第一 a 章 海草养殖.12 第 6a 条 范围.12 第 6b 条 适宜的水质和可持续管理计划.12 第 6c 条 野生海草的可持续采集.13 第 6d 条 海草养殖.13 第 6e 条 生产设施的清洗及防污措施.13 第二章 动物养殖.14 第 7 条 范围.14 第第 1 节节 动物来源动物来源.14 第 8 条 有机动物来源.14 第 9 条 非有机动物来源.14 第第 2 节节 畜禽圈舍和养殖管理畜禽圈舍和养殖管理.15 第 10 条 圈舍的相关规定.15 第 11 条 哺乳动物的特殊圈舍条件和养殖管理.15 第 12 条 禽类的特殊圈舍条件和养殖管理.16 第 13 条 养

6、蜂中的特殊要求和蜂房条件.17 第 14 条 自由进入户外活动区域.17 第 15 条 放养密度.17 第 16 条 禁止无土地的畜禽生产.18 第 17 条 同时生产有机与非有机畜禽.18 第 18 条 动物管理.18 第第 3 节节 饲料饲料.19 第 19 条 自留饲料或来源于其他有机场所的饲料.19 第 20 条 饲料满足动物的营养要求.19 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4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7、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第 21 条 转换期饲料.19 第 22 条 欧盟有机标准 EC834/2007 第 14 条第 1 款(d)(iv)中规定的产品和物质.20 第第 4 节节 畜禽疾病预防及治疗畜禽疾病预防及治疗.20 第 23 条 疾病预防.20 第 24 条 疾病治疗.21 第 25 条 养蜂中疾病预防和治疗的特殊规定.21 第二 a 章 水产动物养殖.22 第第 1

8、节节 总则总则.22 第 25a 条 范围.22 第 25b 条 适当的水介质和可持续管理计划.22 第 25c 条 有机与非有机水产动物的同时养殖.22 第第 2 节节 水产动物的来源水产动物的来源.23 第 25d 条 有机水产动物的来源.23 第 25e 条 非有机水产动物的来源与管理.23 第第 3 节节 水产养殖业的饲养管理水产养殖业的饲养管理.23 第 25f 条 水产管理规则.23 第 25g 条 水产围养系统的特殊规则.24 第 25h 条 水产动物的管理.24 第第 4 节节 饲养饲养.25 第 25i 条 禁用激素.25 第第 5 节节 鱼、甲壳动物和棘皮动物鱼、甲壳动物和

9、棘皮动物.25 第 25j 条 饲养总则.25 第 25k 条 饲养食肉类水产动物的特殊规则.25 第 25I 条 某些水产动物的特殊饲养规则.26 第 25m 条 有机农业标准 EC834/2007 条例的第 15 条第 1 款(d)(iii)项提及的产品和物质.26 第第 6 节节 软体动物养殖的特殊规定软体动物养殖的特殊规定.26 第 25n 条 生长区域.26 第 25o 条 种苗的来源.26 第 25p 条 管理.27 第 25q 条 养殖规则.27 第 25r 条 牡蛎的特殊养殖规则.27 第第 7 节节 疾病预防和兽医治疗疾病预防和兽医治疗.27 第 25s 条 疾病预防总则.2

10、8 第 25t 条 兽医治疗.28 第三章 加工产品.28 第 26 条 饲料和食品加工生产中的规定.29 第 27 条 食品加工中使用的特定产品和物质.29 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5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11、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第 27a 条.30 第 28 条 食品加工中某些农业来源的非有机成分的使用.30 第 29 条 成员国授权的农业来源的非有机成分.30 第 29a 条 关于海草的特殊规定.31 第四章 产品的收集、包装、运输和储藏.31 第 30 条 产品的收集以及到制备单元的运输.31 第 31 条 包装以及向其他操作者/操作单元的产品运输.31 第 32 条 运输饲料到其他生产/制备单元或仓库时的特殊规定.32 第 32a 条 活鱼的运输.32 第 33 条 从其他单元或操作者处接收产品.33 第 34 条 从第三国接收有机产品的特殊规定.33 第 35 条

12、 产品储藏.33 第五章 转换规定.34 第 36 条 植物和植物产品.34 第 36a 条 海草.34 第 37 条 有机畜牧生产中对土地转换期的特殊规定.34 第 38 条 畜禽及其产品.35 第 38a 条 水产动物养殖.35 第六章 放宽处理的生产规定.35 第第 1 节节 欧盟标准欧盟标准 834/2007 第第 22 条条 2 款款(a)所规定气候、地理或结构限制引起的放宽处理所规定气候、地理或结构限制引起的放宽处理.36 第 39 条 动物围养.36 第 40 条 平行生产.36 第 41 条 授粉用养蜂单元的管理.37 第第 2 节节 欧盟标准欧盟标准 EC834/2007 第

13、第 22 条第条第 2 款款(b)项规定的有机农场投入物的放宽处理规定项规定的有机农场投入物的放宽处理规定.37 第 42 条 非有机动物的使用.37 第 43 条 非有机动植物饲料的使用.37 第 44 条 非有机蜂蜡的使用.38 第 45 条 非有机方法获得的种子或无性繁殖材料的使用.38 第第 3 节节 对欧盟标准对欧盟标准 EC834/2007 第第 22 条第条第 2 款款(d)项规定有机畜生产特殊管理问题的放宽规定项规定有机畜生产特殊管理问题的放宽规定 39 第第 3a 节节 欧盟标准欧盟标准 EC834/2007 第第 22 条第条第 2 款款(e)项使用特殊产品和物质的例外生产

14、规则项使用特殊产品和物质的例外生产规则.39 第 46 条 有机畜产品生产中的特殊管理问题.39 第 46a 条 非有机酵母提取物的添加.39 第第 4 节节 对欧盟标准对欧盟标准 EC834/2007 第第 22 条第条第 2 款款(f)项规定的灾难性事件的放宽处理项规定的灾难性事件的放宽处理.39 第 47 条 灾难性事件.39 第七章 种子数据库.40 第 48 条 数据库.40 第 49 条 登记.40 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6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

15、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第 50 条 登记条件.40 第 51 条 登记信息.41 第 52 条 信息的获得.41 第 53 条 登记费用.41 第 54 条 年度报告.42 第 55 条 总结报告.42 第 56 条 必要时能够提供的信息.42 第第 III 部分部分 标签标签.43 第一章 欧盟有机生产标志.43 第

16、 57 条 EU 有机标志.43 第 58 条 使用代码和原产地的条件.43 第二章 饲料产品标签的特殊要求.43 第 59 条 范围、商标的使用和销售说明.43 第 60 条 加工饲料的标示方法.44 第 61 条 加工饲料产品的标示方法与使用条件.44 第三章 标签的其他特殊要求.44 第 62 条 植物来源的有机转换产品.45 第第 IV 部分部分 检查检查.46 第一章 最低检查要求.46 第 63 条 检查安排和操作者的承诺.46 第 64 条 检查安排的变化.46 第 65 条 检查访问.47 第 66 条 记录文件.47 第 67 条 设施访问.47 第 68 条 书面证明.48

17、 第 69 条 卖方声明.48 第二章 对来自农业生产或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特殊检查要求.48 第 70 条 检查安排.48 第 72 条 作物生产记录.49 第 73 条 同一个操作者经营几个生产单元.49 第二 a 章 海草的特殊控制条件.49 第 73a 条 海草的控制安排.49 第 73b 条 海草养殖记录.49 第三章 畜牧和畜牧产品生产的检查要求.50 第 74 条 检查安排.50 第 75 条 牲畜的识别.50 第 76 条 养殖管理记录.50 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7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

18、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第 77 条 牲畜兽药的控制措施.50 第 78 条 养蜂的特别控制措施.51 第 79 条 同一操作者经营几个生产单元.51 第三 a 章 水产动物养殖的特殊控制规定.51 第 79a 条 水产动物养殖的控制安排.51 第 79b 条 水产动物养

19、殖记录.52 第 79c 条 双壳类软体动物的特殊控制访查.52 第 79d 条 同一操作者管理的不同生产单元.52 第四章 用于生产单元的植物、海草、畜牧业和水产养殖动物产品及食品的准备情况的控制要求.52 第 80 条 检查安排.52 第五章 从第三国进口有机产品的控制要求.52 第 81 条 范围.52 第 82 条.53 第 83 条 记录文件.53 第 84 条 进口货物的信息.53 第 85 条 检查访问.53 第六章 有机产品生产制备或进口所涉及单元和实际操作所涉及部分或全部分包单元的检查要求.54 第 86 条 检查安排.54 第七章 饲料制备单元的检查要求.54 第 87 条

20、 范围.54 第 88 条 检查安排.54 第 89 条 书面文件.55 第 90 条 检查访问.55 第八章 违规与信息交流.55 第 91 条 怀疑产品违规和不符合要求时采取的措施.55 第 92 条 信息交换.56 第第 V 部分部分 欧盟委员会信息传递、过渡期和最终规定欧盟委员会信息传递、过渡期和最终规定.56 第一章 欧盟委员会信息传递.56 第 93 条 统计信息.56 第 94 条 其他信息.57 第二章 过渡期和最终规定.57 第 95 条 过渡措施.57 第 96 条 废止.58 第 97 条 生效和实施.58 附则 第 3 条(1)中和第 6 条 d(2)中提及的肥料、土壤

21、调节剂和营养物质.59 附则 农药第 5 条(1)中提及的植物保护产品.62 附则 第 10 条(4)中提及的对于不同品种和种类的动物生产、畜舍的室内、室外最小面积及其它特性.64 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8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

22、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附则 根据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每公顷最大动物数.66 附则 第 22 条第 1、2、3 款以及第 25k 条第 1 款(d)和第 25m 条第 1 款所指的动物饲料原料.67 附则 第 22 条第 4 款和第 25m 条第 2 款中所指的饲料添加剂和用于动物营养的一些物质.71 附则 清洁、消毒产品 第 23 条第 4 款中所提及的清洁和消毒产品.74 附则 27 条 1 款(a)和 27a 条(a)所涉及有机食品加工、酵母和酵母产品生产中准许的特定产品和物质.76 附则 第 28 条中所提及的没有按照有机方法生产的农业

23、来源配料.82 附则.84 附则 EU 有机标志.85 附则 根据欧盟标准 834/2007 第 29 条第 1 款,本标准第 68 条所提及对于操作者的证明文件模板.87 附则I 第 69 条提及的卖方声明的模板.88 附则Ia 水产品的有机养殖.89 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9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

24、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第I部分 引言 第1条 主旨和范围 1.此标准就欧盟有机标准EC834/2007第一条第二款相关产品的有机生产、标志和监控方面制定了具体的规定。2.此标准不适用以下产品:(a)除第7条以外的畜产品;(b)除第25a条以外的水产动物。尽管如此,在欧盟有机标准EC834/2007中对上述产品生产制定出详细规定之前,第部分、第部分和第部分在作必要修正基础上也适用于对第一小段(a)、(b)项所涉及的产品。第2条 定义 除欧盟有机标准EC834/2007第二条中涉

25、及的定义之外,下面的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a)“非有机”:即不是来自于欧盟有机标准EC834/2007和本标准,或与欧盟有机标准EC834/2007和本标准无关的产品;(b)“兽医药品”:指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兽医药产品统一编码的指令EC2001/82中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产品;(c)“进口商”:指在欧盟内可以提供货物在欧盟自由流通的自然人或法人,既可以通过人,也可通过代理;(d)“第一收货人”:指从事货物进口并接收货物进行进一步制备或销售的自然人或法人;(e)“场所”:指以生产农产品为目标的单一管理操作下的所有生产单元;(f)“生产单元”:指用于生产方面的所有资产,如生产设施、地块、牧场、露

26、天场所,牲畜圈舍、鱼塘、海草类及水产动物的围养系统、海岸或海底场所、粮仓、作物产品、海草类产品、动物产品、原料以及其他的为特定生产而投入的设施;(g)“水培生产”:指的是将植物的根浸泡于仅含有矿物营养的培养液中或惰性介质如珍珠岩、砾石或矿棉中添加营养液进行培养的方法;(h)“兽医治疗”:指的是治疗或预防一种特定疾病发生的所有方法;(i)“转换期的饲料原料”:指的是在有机转换期内生产的饲料原料,但遵从欧盟有机标准EC834/2007第17条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10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

27、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第1款(a)项所规定的开始转换之后的12个月内收获的产品除外;(j)“封闭再循环水产养殖设施”:指在陆地或者渔船上创建的一个进行水产养殖的封闭设施。该设施需要水的循环再利用,以及外部能量物质的长久输入以稳定水产动物的生存环境;(k)“再生能源”:指可再生的非化石能源,例

28、如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浪能量、潮汐能、水能、垃圾发酵沼气、污水处理厂产生沼气以及生物沼气;(l)“孵化池”:指水产养殖动物特别是鱼类和贝类,在生命早期进行繁殖、孵化和饲养的场所;(m)“育苗池”:指在孵化期和生长期之间应用的中间养殖系统,育苗期处于整个生产周期的前1/3,鲑鱼养殖除外;(n)“污染”:水产和海草养殖中的污染指按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的EC2008/56指令以及EC2000/60指令中定义的直接或间接引入水产养殖环境的物质和能量;(o)“混养”:水产和海草养殖中的混养是指同一养殖单元中饲养两个或以上不同营养需求的物种;(p)“生产周期”:水产和海草生产中的生产周期指水产动物或者海

29、草从生命早期到收获的整个周期;(q)“本地养殖物种”:水产和海草养殖中的本地养殖物种指根据EC708/2007理事会条例规定,既不是外来的,也不是本地稀缺的物种。列于EC708/2007条例附则的物种可以认作本地养殖品种;(r)“放养密度”:水产业中的放养密度指在生长的任何阶段每立方米水体中水产动物的鲜重,而比目鱼类和虾类则是每平方米水中鱼和虾的鲜重。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11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30、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第部分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和存储规定 第一章 植物生产 第3条 土壤管理和施肥 1.当通过欧盟有机条标准EC834/2007第12条第1款(a)、(b)、(c)项的方法无法满足植物的营养需求时,有机生产中仅可以使用本标准附则中涉及的肥料和土壤调节剂并在必要的规定范围内使用。操作者应保留必需使用这类产品的书面证明。2.欧共体委员会在EEC91/6

31、76指令中对牲畜粪便总量做出限制,为了预防农田中硝酸盐对水资源的污染,每年每公顷的土地上施氮含量不得超过170千克,此规定仅适用于农家肥、干的农家肥或脱水家禽粪便、堆制的动物排泄物,其中包括家禽粪便、堆制的农家肥与液体动物排泄物。3.有机产品生产者可以与其他遵守有机生产规定的生产者或者企业达成书面合作协议,以达到分散有机生产中过剩肥料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二段的最大限值将以全部涉及合作的有机生产单元为基础计算。4.可以适当使用微生物制剂来改善土壤的总体条件,或者增加土壤或作物中养分的有效性。5.为使堆肥充分腐熟,可使用适当的植物制剂或微生物制剂。第4条 禁止水培生产 禁止水培生产。第5条

32、 病虫害和杂草管理 1.当通过欧盟有机标准EC834/2007第12条第1款(a)、(b)、(c)和(g)项的方法无法完全保护植物免受病虫害侵害时,有机生产中仅可以使用本标准附则中涉及的产品,操作者应保留必需使用这类产品的书面证明。2.在诱捕器和散发器中使用的产品,除了信息素散发器,应该防止诱捕器和/或散发器中的药品释放到周边环境中,也要防止药品与周围农田作物的接触。诱捕器必须使用后回收并进行安全处置。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12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33、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第6条 食用菌生产的特殊规定 对于食用菌生产,可以使用培养基质,前提是基质只来源于下列组分:(a)农家肥和动物粪便:(i)或者来源于按照有机生产方法生产场所;(ii)或者在没有(i)中规定的产品的前提下,使用附则I中规定的物质,在堆制前,不包括覆盖物和添加水分,最多不超过基质总重量的25%;(b)除(a)

34、项中所涉及的产品外的其它按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c)未经化学处理的泥炭;(d)砍伐后未经化学产品处理的木材;(e)附则I中列出的矿物产品,水和土壤。第一a章 海草养殖 第6a条 范围 本章针对海草的采集与养殖制定详细的规定。必要修正基础上也适用于多细胞海藻养殖或者适用于用做水产养殖饲料的浮游生物和微藻类的养殖。第6b条 适宜的水质和可持续管理计划 1.实施有机操作应选取未受污染的区域,该区域没有投入有机生产过程中的违禁产品或物质以及没有使用影响产品有机特性的污染物。2.应充分隔离有机与非有机生产单元。隔离措施应基于有机生产单元的自然条件、独立的配水系统、距离、潮汐流动、上下游地理环境。成员国权

35、威部门可以指定不适合有机水产养殖或海草采集的有机生产场所或者区域,并可以在有机与非有机生产单元建立最小隔离带。成员国应该向操作者、其他成员国以及委员会提供设立的最小隔离带的距离。3.对于所有新申请有机生产并且水产品年产量超20吨的操作者,都应该提供生产单元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确保生产单元和周边环境的状况以及操作对环境的影响。操作者应该向认证机构或主管部门提供环境影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13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

36、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内容应该基于理事会EEC85/337指令附则的要求。如果操作单元已经进行了等同的评价,该评价报告可以用做环境评价报告。4.操作者应提供适当的管理计划,以满足有机水产和海草采集的生产单元。该管理应当每年更新,详细描述操作对环境的影响和对环境的监控情况,列出最大程度减少对周围水生和陆地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措施,包括每年

37、或每个生产周期流入环境的营养物质。该计划也应该记录技术设备的管理和维护。5.水产和海草操作者应该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和可循环材料,并且应制定作为可持续管理计划一部分的减少废物进度表,在操作开始后落实实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余热的利用应仅限于可再生能源。6.从操作开始时就评估单次海草采集量并记录。第6c条 野生海草的可持续采集 1.生产单元应该保存文件记录,使操作者能够辨识,使认证机构 或主管部门能够确认采集者只供应按照欧盟标准EC834/2007采集的野生海草。2.采集时应保证采集量不会对水生环境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保护措施,例如采集技术、最小尺寸、年龄、再生周期或者残留海草的尺寸等,以确保海草可

38、以再生。3.如果海草来源于共享或共同采集区域,应该提供总的采集量符合本条例的采集证明文件。4.根据第73b条第2款(b)和(c)项的规定,这些记录应该提供可持续管理和对采集区域没有长期影响的证明。第6d条 海草养殖 1.海水养殖海草只能利用环境自身产生的营养物质,或者来源于有机水产动物养殖,最好能就近组成混养系统。2.在陆地养殖中,使用外部营养源时,经证明,排出水的营养程度接近或者低于注入水的营养程度。附则中列出的植物和矿物质来源的营养物质可以使用。3.应当记录养殖密度或者运行强度,并维持水生环境的完整性。应确保在对环境不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海草的最大养殖数量不能超过规定。4.养殖海草所用的

39、绳索和其他设备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循环利用。第6e条 生产设施的清洗及防污措施 1.生物体产生的生物污垢应通过物理方法或者手工去除,并将污垢返回至远离养殖区域的合适海域。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14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4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2.物理和机械方法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使用附则第 2 部分中所列的物质。第二章 动物养殖 第7条 范围 此章节对以下物种的生产列出了具体的生产规定:牛类包括水牛属和野牛类、马类、猪类、绵羊类、山羊类、家禽(附则中涉及的品种)和蜜蜂。第1节 动物来源 第8条 有机动物来源 1.在选择品种或品系时,必须注意品种应有适应地方条件的能力及其本身的生命力和抗病能力。另外,注意避开集约化生产条件下产生的特定疾病或与一些品种或饲养强度有关的健康问题,例如猪的应激综合症、灰白水样肉综合症、暴死、自然流产、需要剖腹手术的难产。优先选择本地品种和品系。2.对

41、于蜂源,应当优先选择欧洲的Apis mellifera产蜜品种和它们的地方生态型品种。第9条 非有机动物来源 1.根据欧盟有机标准EC834/2007第14条1款(a)(ii)项的规定,只有当有机饲养的动物数量不足时且满足本条2款到5款的条件时,以育种为目的的非有机动物可被引入有机牲畜生产单元。2.当牧群初次组建时,非有机哺乳动物的幼雏将被从断奶时即按照有机生产标准饲养。而且,下面的限制将于动物进入牧群之日开始适用:(a)水牛、小牛和小驹不能超过6月龄;(b)羊羔和小鸡不能超过60日龄;(c)小猪不能超过35Kg。3.为了畜群或禽群的增长和更新,非有机成年雄性和未生育雌性哺乳动物将逐渐按照有机

42、生产标准饲养。此外,每年引入的雌性哺乳动物数量需要遵守下列限制: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15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a)每年最多可从非有机牧场引进10%的成年马或牛

43、,包括水牛和野牛,和20%的猪、绵羊和山羊;(b)上述百分比不适用于10头以下的马群或牛群,以及5只以下的猪群、绵羊群或山羊群的生产单元。对于这些生产单元,任何上述的牧群更新都将被限制到每年最多引入1个动物。这一规定将在2012年再次评审,将可能不再适用。4.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如果得到主管部门或认证机构的认可,第三段中提到的百分比可增加到 40%:(a)扩展饲养场规模;(b)改变品种时;(c)开发新特种牲畜时;(d)当家养品种如欧盟委员会EC1974/2006附则中所述有可能面临灭绝时,这些动物不一定必须是未生育的品种。5.为了蜂场的更新,有机生产单元可以每年引入10%的非有机蜂王和蜂群,前提

44、是放置蜂王和蜂群的蜂箱中的蜂巢或巢基应来自有机生产单元。第2节 畜禽圈舍和养殖管理 第10条 圈舍的相关规定 1.畜禽圈舍的绝缘、受热和通风必须保证空气循环、尘埃、温度、空气湿度和气体浓度保持在不会对动物造成伤害的限度内。畜禽圈舍必须允许拥有充分的自然通风和光照条件。2.在有适当的气候条件保证畜禽户外生活的地域,畜禽圈舍不是强制性要求。3.在圈舍内的畜禽密度应使畜禽舒适,保持良好状态和种的特殊的需要,特别注意应依品种和动物年龄确定畜禽密度。另外,应考虑到畜禽行为需求和畜禽的规模和性别比例,最适密度将确保畜禽有足够的空间自然地站立、轻松地躺下、转身、修整皮毛,使畜禽能够作全部类似伸展和拍打翅膀的

45、自然运动。4.对于不同种类的畜禽室内居住和户外运动的最小面积以及圈舍的其它特点在附则中列出。第11条 哺乳动物的特殊圈舍条件和养殖管理 1.圈舍的地面必须平坦但不能太滑。根据附则规定的整个地面至少一半是坚固的,不是板条或格栅结构。2.圈舍必须提供足够大的舒适、清洁、干燥的躺卧或休息区域并且是坚固结构而非格栅建成的。必须在休息区铺上充足的干草。干草将由秸秆或适合的材料构成,可以添加附则所列矿物产品。3.可以不遵守欧共体理事会 EEC 91/629 指令第 3 条第 3 款规定,小牛 1 周龄以后,禁止在单个围栏里饲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

46、/2008 第 16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6 日 养。4.可以不遵守 EEC91/630 规定,母猪在育种期间必须群养,除非在怀孕的最后阶段和哺乳期。5.不许将仔猪在平板或者笼中饲养。6.对于猪类动物来说,活动场所必须允许排便和拱土,可使用不同

47、的垫料以便拱土。第12条 禽类的特殊圈舍条件和养殖管理 1.家禽不能被圈养在笼中。2.为了满足家禽品种的特殊需要和动物福利要求,只要天气和卫生条件允许,水禽必须能够接触溪流、水池、湖泊或池塘。3.家禽圈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至少1/3的地面是坚固的,而不是板条或格栅结构,地面要铺秸秆、锯末、沙子或草皮;(b)用于蛋鸡的圈舍,必须有足够大的地面利于收集母鸡粪便;(c)如同在附则III中描述的那样,必须有和家禽规模、数量相应的栖木;(d)家禽必须有足够大的出入口,每100 m2禽舍面积出入口之和至少相当于4 m长;(e)每个禽舍的养禽数目都不得超过:(i)4800只小鸡,(ii)3000只蛋鸡

48、,(iii)5200只珍珠鸡,(iv)4 000俄国母鸭或北京母鸭,或者3 200俄国公鸭或北京公鸭,或者其它鸭子,(v)2500 阉鸡、鹅、或者火鸡;(f)任何一个饲养单位进行肉类家禽饲养的总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600m2;(g)建造的家禽圈舍应以能够让所有的禽类可容易进入开放区域。4.就蛋鸡来说,可采用人工方式来补充自然光,每天最长不超过16小时的光照,晚上至少保证8小时的休息期。5.为了防止采用集约饲养方式,家禽应予以饲养直到他们达到最低年龄或采用缓慢生长的家禽品系。如果没有饲养成长缓慢的家禽品系,操作者不可在其未达到以下日龄时对其进行宰杀:(a)蛋鸡81天,(b)肉鸡150天,(c)北京

49、鸭49天,(d)俄国母鸭70天,(e)俄国公鸭84天,(f)野鸭92天,(g)珍珠鸡94天,(h)雄性火鸡和烤鹅140天,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题名:欧盟有机农业标准 889/2008 第 17 页/共 91 页 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 10 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国际创业园 4015 室 100091 发送:北京爱科赛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文件名 作者 审核 批准 创建日期 版本/修订日期 实施日期 EC Regulation 889_2008 c 欧盟 李花粉 孟凡乔 2008 年 12 月 30 日 B/3 2010 年 04 月 28 日 2010 年 5 月

50、 6 日(i)雌性火鸡100天。权威机构应界定缓慢生长品系的标准或起草一份相关清单,并为操作者、其他会员国和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信息。?第13条 养蜂中的特殊要求和蜂房条件 1.养蜂场的选址须是,以蜂场为中心在一个半径3公里,花蜜和花粉来源主要是有机生产的作物和/或自然植被和/或作物受环境影响很小的作物等同于欧盟理事会条例EC1698/2005第36条或欧盟理事会条例EC1257/1999所规定,不能影响有机蜂生产的资格。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无花期或蜂群的休眠期。2.成员国可以指定哪些地区或区域不适合按本标准规定养蜂。3.蜂房基本上必须是用对环境和蜂产品没有污染的天然材料制作。4.做巢基用的蜂蜡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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