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重工内部审计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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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实际发展之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第二章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

2、人员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内部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也设在公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和检查监督,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经济目

3、标。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三)审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报告;(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六)定期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发表专项意见;(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八)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是否

4、符合公平原则进行评价,对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是否符合董事会的决策进行审查;(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5、舞弊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

6、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7、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或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

8、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

9、理财的进展情况;(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10、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二)关联交易

1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

12、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13、(如适用)。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14、、审核和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2010年11月24日第一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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