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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
3、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一、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规范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以下为广东一般地区规范)丧葬费赔偿金额=40775元12个月6个月=20387.5元二、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
4、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规范)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1574.72元20年394657.2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906.93元20年127996.0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1574.7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906.9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1574.72元5年98664.3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906.93元5年31999元三、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下城镇居民的为广东一般地区规范)1、被抚养人
5、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857.51元X(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如有14岁子女,则赔偿金额为:67432元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019.81元X(18岁-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如有14岁子女,则赔偿金额为:20080元2、被抚养人在60到74岁之间(以61岁且承担抚养义务人为2人为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0151元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7690元四、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将五项相加变得应赔偿结果。关于责任主体,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各级分包商和房主都有责任赔偿。另外,信中提到当事人有饮酒,可能导致适当减少对方责任。你方不必主动提出。此为不利之处,但不会影响大局。2012年广西人身损害赔偿统计标准 新来源:桂林交通律师网浏览:76次2012-5-14 15:09:232012年广西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统计标准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54元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31元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12848元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211元5、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848.17元 注: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2项计算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3、4项3、丧葬费按第5项计算六个月为17089元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8、;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6、本赔偿标准整理人:廖善超,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代理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9、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办理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咨询手机:15807738049 ,QQ:244057716,电话:07733991226。地址:桂林市中山中路39号南方大厦101室 。更多法律知识请登录: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2011最新陕西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一览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7157 更新时间:2011-04-22 08:51:36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提要本文介绍了.2011最新陕西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一览等一系列相关内容,丧葬费金额= 2010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推荐阅读
10、: 人身损害 死亡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年上海市交通事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年江苏最新年度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年/2012年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1安徽人身损害赔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解释确定赔偿原则与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2011最新陕西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标准一览 陕西省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元陕西省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105元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695元陕西省2010年农民人均年生活消
11、费性支出 为3794元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1.9元一、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1)、受害人 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20年=31390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20年=8210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5695元5年=78475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4105元5年=20525元二、丧葬费丧葬费金额= 2010年度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 元(丧葬费
12、用:城乡标准一致。2010年度丧葬费用标准为:15146.5元)三、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 =11821.9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 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1.9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
13、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1.9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年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 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821.9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14、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79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四、财产损失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直接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需附相关证据材料(财物损失修理发*Piao,财物损失有关评估鉴定结论等)。五、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计算标准,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六、受害人住院急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而产生的相关赔偿费用:1、医疗费
15、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4、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010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护理费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 陪护时间6、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
16、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7、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8、其他相关费用 中顾网律师推荐:倪泽仁 北京 倪泽仁律师 13801109012 1993年调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执教,培训全国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和在职高级检察官,并先后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部主任、教务处处长。2001年至2003年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批捕、起诉的副检察长。 倪泽仁律师1981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兼职从业20余年来主要办理全国各地重大刑
17、事案件,足迹踏遍21个省、市、自治区。由于其具有培训全国高级检察官的工作背景和从事刑事法律教学的专业履历以及在律师业界刑事辩护的区域影响,刑事案件办理数量始终占据业务之首,被媒体誉为“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人身伤害至死亡赔偿标准医院全部责任,有签署为凭。医护人员严重失职导致患者死亡。院方承认属实。 我来回答 找浙江律师 无匹配频道 收藏 投诉问题补充 提高悬赏 无满意答案 最佳答案沈心德上海-松江区电话:13761998996 积分:5242分回复时间:2009-12-9 11:48:00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 (
18、五)残疾生活补助费:(六)残疾用具费(七)丧葬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九)交通费(十)住宿费(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最新人身伤害死亡赔偿标准受害人是非农业户口有一个年满十五岁的儿子父母早逝友情提醒:为表示对律师回复问题的感谢,您可以通过我要评论功能对律师表示感谢,有满意答案请及时采纳。提问者:fin02239pl | 河北 - 唐山 - 滦县我来帮他解答:您知道吗?登陆手机找法网也能发布咨询、解答及查看咨询。手机法律咨询温馨提示:回答即可得2分,答案被当事人采纳则获得悬赏分以
19、及奖励10分。回答字数在 4000 字以内。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登录 | 注册 (Ctrl+Enter快速提交) 回复区 裴金霞律师VIP河北-石家庄电话:13315170751 回复时间:02-23 17:201、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3、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如有需要可以和我联系,我们会尽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全文) - 2003年12月29日15:36 中国新闻网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
21、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
22、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
23、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
24、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
25、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
26、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
27、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
28、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
29、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
30、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
31、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
32、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
33、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
34、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3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
36、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
37、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
38、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来源:中国法院网) 覃达艺律师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服务方案 -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7日 *QQ联系: 1053253649* 或登录【艺法网】查阅覃达艺律师以下专题研究: 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 覃达艺律师联系方式:电话:18677188787 工作QQ:1053253649第一步:确定是否构成精神损害。具体操作参阅: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定义的法律指引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法律指引 * 关于精神损害构成的法律指引 * 关于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类型的法律指引第二步:确定精
39、神损害的程度。具体操作参阅: * 关于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认定的法律指引 * 关于精神损害侵权程度及相应赔偿标准的法律指引 第三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具体操作参阅: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主体的法律指引 * 关于共同侵权中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法律指引 第四步:加害方应当以何种方式承担精神损害责任?具体操作参阅: * 关于侵权致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指引 * 覃达艺律师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指引第五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数额。具体操作参阅: *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认定因素的法律指引 *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的法律指引 * 关于精神损害侵权程度及相应赔偿标准的法律指引 * 关于精神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关系的法律指引 * 关于侵权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指引 * 关于侵权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指引 * 关于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弥补城乡赔偿标准差别的法律指引 第六步:搜集精神损害诉讼的相关证据。具体操作参阅: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指引 第七步: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分配? 具体操作参阅:*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分配问题的法律指引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问题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