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

上传人:asd****56 文档编号:74633074 上传时间:2023-02-27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17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doc(1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贵州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处罚机关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收购者初次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含县级)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吨以下的。责令改正 ,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2、。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吨以上2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6个月。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年。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粮食在100吨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07号)第四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欠付1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含县级) 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 处欠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 处欠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3个月。 欠付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 处欠款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并暂

4、停粮食收购资格6个月。 欠付6个月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欠款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2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含县级)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 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扣

5、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6个月。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年。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10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4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

6、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含县级) 初次发现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经警告后,仍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仍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警告后,仍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

7、购资格1年。 违反本条规定, 一年内经两次以上处罚仍不改正,或违反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5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情节轻微。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含县级) 接受委托的粮食

8、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年。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委托单位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并取消该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 6违反陈粮出库质量检验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

9、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初次发现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含县级) 经警告后仍不改正,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违规一次出库粮食在50吨以下,造成危害较小的。责令改正,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违规一次出库粮食在50吨以上,造成危害较大的。 责令改正,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7违反粮食最低库存量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

10、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初次发现实际库存量占规定的最低库存量90以上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含县级) 经警告后仍不改正,实际库存量占规定的最低库存量70以上90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实际库存量占规定的最低库存量50以上70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实际库存量占规定的最低库存量3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改正,

11、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年。 经警告后仍不改正,实际库存量占规定的最低库存量30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8违反粮食最高库存量规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初次发现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10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 经警告后仍不改正,实际库存量超

12、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10以上30%以下的。责令改正, 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30以上50%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50以上70以下的。责令改正,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年。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70以上的。责令改正,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9违反粮食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

13、十八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以下罚款。初次发现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粮油仓储单位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 处5000元以下罚款。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粮油仓储单位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

14、以下罚款。10违反粮食仓储单位具备的条件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粮油仓储单位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粮油仓储单位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1违反粮油出入库、储

15、存管理规定粮食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初次发现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中粮油出入库、粮油储存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经警告后,粮油仓储单位仍违反本办法中粮油出入库、粮油储存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

16、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经警告后,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中粮油出入库、粮油储存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12违反省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规定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第三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初次发现未实行“专人管理、专仓储存、转账记载”其中任一项,或未建立健全省级储

17、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未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实行“专人管理、专仓储存、转账记载” 其中任一项,或未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情节较重的。 责令改正,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未实行“专人管理、专仓储存、转账记载” 其中任一项,或未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未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18、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其承储资格。 13违反省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规定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其中任一项,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

19、部门经警告后,承储企业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其中任一项,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承储企业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其中任一项,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14违反省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规定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第四十条:承储

20、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省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骗取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情节轻微的。 责令退回骗取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省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警告后,承储企业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情节较重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备注:本参照执行标准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2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材料 > 机械标准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