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号行财科差旅费补助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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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隆县财政局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武隆财政2008320号 核收:武隆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武隆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经不能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我局制定了武隆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报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附件:武隆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武隆县财政局二八年十月九日主题词:财政 差旅费 办法 通知武

2、隆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9日印发 武隆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县外的机构,执行所在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中央、市级驻武单位和县级企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

3、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职务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处级及相当职级以上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二等舱位普通舱(经济舱)据实报销其余人员硬座、硬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和软卧三等舱位普通舱(经济舱)据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第七条 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或长途

4、公共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乘坐一般火车和长途公共汽车按照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火车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三章 住宿费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应到定点饭店住宿。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住宿报销标准:正处级及以上人员可住套间,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

5、格的单间,科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在重庆市辖区外各省(市)出差的人员,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规定的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在重庆市辖区内出差的人员,到市级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市级机关定点饭店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按非定点饭店住宿费限额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定点饭店目录另行公布。第十条 非定点饭店住宿费限额标准:(单位:元/间)职 级 市 外市 内省会及计划单列市一般地区县外县内主城区其他区县县城乡镇正处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35030

6、035030020050其余人员26020026020012050到县外其他地区的乡(镇)出差,按县内乡(镇)住宿费标准执行。副处级人员出差住宿费在不超过正处级限额标准90%额度内,可凭据报销。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地区市 外市 内省会及计划单列市一般地区县外县内主城区其他区县县级到乡镇乡镇到县城补助标准(元/天)504040301520为鼓励出差人员乘火车、轮船,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

7、续乘坐车船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后,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凭据报销。第十四条 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县城区内、乡(镇)工作人员在本乡(镇)范围内下乡联系工作,不能回家就餐的,误餐补助按县城8元/天、乡(镇)5元/天(巷口镇按县城标准执行)报销。单位自办食堂的不得发现金,凡变相包干向职工普遍发放补助的,属违纪发放津补贴行为。第五章 公杂费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按市外

8、每人每天30元、市内县外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报销,用于补助出差地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本单位和接待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据报销一次从车站、机场前往住地的往返出租车交通费。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县内出差,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公杂费,可在10元/天标准内凭据报销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具体由各单位自定报销办法,不得平均发放。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

9、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县内或县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以及各类短训班、干训班,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第二十条 没有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参加县级

10、各部门召开的会议,除由召开会议的单位负担参加会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外,同时按会议类别发给误工补贴:一类会议(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40元/天,其他会议30元/天。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非就业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迁移,其城市间交通

11、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迁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移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旅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

12、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各接待单位应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进行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接待单位收取的食宿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结合本乡镇(部门)的实际情况,在以上各项标准和范围内,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实施办法,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武隆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武隆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武隆财政199611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隆县财政局负责解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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