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开发建设社会风险评估与维稳方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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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 新 城 区 开 发 建 设社会风险评估与维护稳定方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精神,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新城区开发范围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

2、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和隐患,在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预测、分析和评估,促进决策、执行、实施方案的完善,落实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新城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推进重大事项顺利实施提供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重大事项实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围绕关系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

3、大事项开展评估,重点审查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核准、备案的法定程序,项目实施的资金能否得到落实,项目实施是否进行了生态、人居等环境影响评估,涉及征地、拆迁、安置是否合法合理;项目实施后的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县新城区的开发建设是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一城两片区”和“一个中心四个片区”的城镇规划布局发展步伐,新城区将建成以行政办公、旅游服务、物流和居住为主的首要片区。通过对新城区的开发建设,实现保护古城、推动城镇化和文化旅游产业的大发展,应切实加强对新城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第二章 风险评估第五条 根据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要求,由

4、县新城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乡党委、政府和镇党委、政府配合,就新城区开发建设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评估论证,梳理出了新城区开发建设中可能遇到的社会风险如下:(一)征地补偿风险。新城区开发建设需征收乡村和镇大小菜村的部份土地共4783.1亩(一期),其征地补偿标准:耕地每亩35100元、建设用地每亩10530元、园地、林地每亩为17550元,其他农用地每亩14040元、未利用地每亩5265元;(二)房屋拆迁安置风险。新城区开发建设第一期需拆迁被征收房屋农户200余户,拆迁量较大,群众要求拆迁补偿标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如何确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产生异议如何处理等法定

5、程序问题。在规划范围内目前尚有部分群众突击修建房屋,扩大拆迁面积,如何补偿安置是最大的难题,如果补偿安置不当,可能造成村民拒征、拒拆或者集体堵工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大风险因素。(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目前我县对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规范性政策尚未出台,群众关心的是农民失地后将来的基本生活保障有哪些,是否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有哪些就业渠道可供失地农民选择。如果对失地农民在生活保障上和就业渠道上安排处理不当,将对新城区的开发建设造成拒征、拒迁、堵工、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大风险因素。(四)外嫁女安置补偿风险。在新城区开发范围内,原承包人口中承包人已嫁出他乡,如果在征地

6、补偿、安置实施阶段处理不当,会导致拒征、拒迁或上访等事件的发生,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五)施工安全风险。在新城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如果项目业主对生产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疏于管理,或者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而发生施工安全人身事故。如果人身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也会引起受害人一方的堵工、闹事和上访,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六)资金链断裂风险。新城区开发项目在建设中,有可能受到金融环境的影响或者开发投资人在筹措资金问题上出现资金链断裂后,造成征地、拆迁、安置和民工工资及建筑材料费用得不到及时给付,而引起被征拆农户和民工闹事、上访等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发生。(七)干部能力风险。由于新城区开发建设是一项长期

7、的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这就要求我们的干部对做群众工作要热心、细心,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踏实的工作作风。如果在新城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因干部素质低、能力差、工作作风劣、互相推诿,甚至违法违纪而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就有可能引起上访造成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八)社会治安风险。从新城区规划的治安状况来看,目前尚无重大恶性事件发生,未发生危害国家安全事件和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但存在可控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十)土地隐型市场风险。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土地隐型交易较为突出;如果在征地补偿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土地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矛盾就会凸显出来,处理不当就会引发拒征、堵工闹事等

8、事件的发生,也是新城区开发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风险因素。(十一)利益性风险。在新城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具有多样性,个别主体为了达到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煽动群众拒征、拒迁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十二)项目推进风险。在新城区项目开发过程中,因劳务用工、运输、开采砂、石等方面,可能因处理不当而导致堵工现象的发生,而影响社会稳定。第六条 风险类别。第五条第(一)款至第(十)款属于源发性风险;第(十一)款至第(十二)款为诱发性风险。上述风险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源发性风险任何一项处理不好,都有可能演变成诱发性风险,如越级上访、堵工甚至群体性械斗等

9、。第七条 风险级别。一级风险房屋拆迁安置;二级风险征地补偿;三级风险社会保障与就业;四级风险项目推进与资金链断裂;五级风险诱发性风险。第八条 风险对策及措施。(一)针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及就业的风险,确定征地补偿由县国土局牵头,镇和乡党政及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房屋拆迁安置由住建部门牵头,镇和乡及国土局、司法局、民政局等部门配合;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县人社局牵头,镇和乡及民政局等部门配合;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由人社局牵头,镇和乡及住建规划、国土、农业、林业、扶贫、市政、旅游、文化、民宗、工商、税务、工信、水利、金融等部门配合,积极帮助解决。要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

10、事项纳入项目详细规划中,并做到“四个同步”,第一,项目选址与征地拆迁同步考虑,选择占用农用地相对较少、拆迁量小、交通便利、资源配置较好的位置;第二,城区规划与征地农民的安置同步考虑,在规划区内专门设置安置区、服务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商业建房,成本价购买,统规自建或统规统建”的原则,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商业门面(摊位)安置和拆迁户的建房安置。第三,产业布局与促进就业增收同步考虑,围绕新城区经济做文章,通过制度设计和政策协调,指导失地农民组建经济组织,有序地从事基建、运输、餐饮、砂石开采、建材销售、农产品交易、规模种养殖和家政、保安、维修、保洁等服务行业,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加快经济结构

11、提级转型,促进就业增收。第四,城镇化推进与社会保障持续同步考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失地农民自愿选择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统筹(允许失地农民享有双重户籍,由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或农民社会保障统筹,原所享有的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照常享有不变。已嫁出开发区域的原承包女性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安置、补偿标准等政策待遇。(二)针对施工安全风险,确定由项目施工单位为化解责任主体,镇和乡党政及县安监局、县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三)针对资金链断裂风险,确定由开发投资人或项目单位、业主单位为化解责任主体,在项目开发时,先期须按项目总投资的8%作为项目风险担保金,存入新城办账户保管,遇到项目资金链断裂,造成拖欠民

12、工工资债务时,由县委、县政府作出决定用于支付项目所拖欠的民工工资等债务,以维护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四)针对干部能力风险,确定由县委、政府承担化解责任主体,在新城区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凡涉及到的部门管理不到位,工作任务不按时完成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纪委、监察局予以督察,严防因干部素质低、能力差、作风劣,违法违纪引发矛盾纠纷。(五)针对社会治安、诱发性风险,确定由县政法委为牵头,公、检、法、司、维稳、综治、法制办、应急办等单位配合,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社会治安整治,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六)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风险。村与县国有林场权属纠纷调处;殡仪馆建设遗留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

13、国土局、林业局、司法局和乡政府积极配合。(七)针对土地隐型市场风险,由县国土局牵头对规划区内的土地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八)针对项目推进风险,确定由开发投资人、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为化解责任主体,镇和乡党政及县住建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监督。第三章 应急预案第九条 为提高县新城区开发建设工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新城区开发建设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区开发建设的实际需要,切实制定好维护稳定的应急预案。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

14、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涝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新城区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3、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

15、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沉着应对,依法管理、依靠科技,资源整合、群专结合,加强基层、立足实际等原则。第十二条 县新城区开发建设的应急预案,主要是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制订,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根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配合

16、或协助的部门。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政法委的决定事项;做好对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新城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应急配合或协助的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

17、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新城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其完成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运行机制。(一)预测与报告1、各职能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持续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2、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紧急信息报送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县政法委和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第一时间报告事件主要情况。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二)预警与情

18、报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部门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应急管理办公室专线电话等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2、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事件主管单位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对报警事件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判定事件级别,决定启动相应预案,并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3、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可借助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4、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为便于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红

19、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橙色预警(Il)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黄色预警(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蓝色预警(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5、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部门应急领导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做出部署,迅速采取行动,掌握最新发展态势,为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方案,并作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主管部门要迅速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启动应急

20、处置工作,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三)先期处理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视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2、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3、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县委报告。(四)指挥协调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主管部门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一般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

21、。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相关应急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作为成员。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和指令;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向县委县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和工作建议。2、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行动组、策划组、后勤组、财政组。行动组:负责主要响应任务的运作。根据

22、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可分类设立若干专业行动小组。策划组:负责收集、评价及发布信息,起草行动计划。后勤组:负责为应急响应提供后勤保障。财政组:负责为应急响应提供资金保障。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县委和县政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五)扩大应急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超出辖区范围,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控制能力、事态隐患将要波及

23、周边地区,由县委县政府将情况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请求州委、州政府直接指挥。县委县政府负责统一协调本辖区各方面资源参与事件的全程处置工作。(六)应急结束整个处置工作完毕后,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应事件主管部门及时研究判断,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应急结束;扩大应急的事件由直接指挥的上级机关作出应急结束的决定。(七)善后处理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新城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会同或指导事发单位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物资和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八)调查评估新城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

24、力量成立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对事发原因、性质、影响、损失、处置能力和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县委、县政府。(九)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单位负责,提出恢复重建计划,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积极争取省、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同时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十)信息发布应急结束后,由县应急办会同负责牵头处置的应急主管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信息发布和情况通报。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突发公共事件情况通报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第十五条 保

25、障措施(一)应急队伍保障由县应急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建集治安巡防、抢险救灾于一体的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二)医疗卫生保障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制定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医疗急救、卫生防疫、疾控等工作及时顺利进行。(三)社会治安保障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相应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社会正常秩序。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由县新城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方案于2011年10月1日生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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