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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 1010 卷第卷第 4 4 期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Vol 10 No 42012 年 12 月Journal of GANSU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Dec 2012“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标准的司法认定缺陷及困境突破张金勇(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山东临清252600)【内容摘要】“感情破裂”诉讼离婚标准,要求法官审查诉讼双方之间的“感情”,将法官推入认定“感情破裂”的尴尬境地;限定“夫妻感情”是诉讼离婚认定的唯一标准,使法官评价婚姻状况的出发点过于狭隘,不能充分考虑现实婚姻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感情破裂”作为法条用语不够严谨和准确,在立
2、法表述上不够科学。应当采用“婚姻关系破裂导致婚姻生活无法维持”的认定标准,以解决“感情破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所处的尴尬境地。【关 键 词】感情破裂;诉讼离婚;认定标准;困境突破收稿日期:2012 10 22作者简介:张金勇(1987 ),男,山东临清人,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书记员,法学硕士。所谓诉讼离婚,是指在男女双方存在合法婚姻的前提下,一方或者双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做出离婚判决,宣布婚姻不再存续的离婚方式,是和自愿离婚相对应的概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婚姻法修正案 在诉讼离婚标准上,采用了以“感情破裂”原则为主,兼采过错主
3、义和目的主义的立法主张,但是笔者认为“感情破裂”作为标准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感情”一词为心理学范畴,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内心主观感受,具有不确定性和易变性,而感情破裂是一个外延不清的词语,作为法条用语,显得不够严谨和准确。另一方面仅仅将婚姻双方的主观感受作为离婚诉讼的标准,却忽略家庭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所起到的承上启下作用,并没有将我国现阶段的现实婚姻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考虑进来,使得法官评价婚姻状况的出发点显得过于狭隘。笔者认为婚姻法 应当采用世界立法通例使用“婚姻破裂”的概念,以“婚姻关系破裂导致婚姻生活无法维持”作为法定离婚理由。一、司法认定缺陷(一)案例精析我们从以下几个经典离婚案例
4、中开始探讨:案例一:刘某诉谌某离婚案件,原告与被告于 1996 年 10 月 6 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起初感情较好。但是原告刘向阳在开出租车期间,经常与一女子同居,曾将一女子带到家中公然同居。为此,被告谌某曾于 2001 年 11 月 18 日书写了一份诉状,准备起诉离婚但未果。案例二:于某诉黄某离婚案件,原告与被告于 2009 年 9 月 18 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与父母同在一个院子居住。后来于某经常与自己公婆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某与 2012 年9 月分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起诉状中写到“孝顺”“感情很好”等字样。91张金勇:“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标准的司法认定缺陷及困境突破法学
5、研究案例三:杨某诉白 某 变性后离婚案件。原告杨某与被告白某于 1997 年 12 月自由恋爱,1998年 5 月 8 日登记结婚。2001 年 4 月,被告白某实施变性手术,并于 2001 年 7 月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姓名、性别、身份证变更登记。原告杨某于2002 年 2 月 1 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以白某已变更性别为由,要求与被告白某离婚。案例一中的情形,符合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之(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按照过错主义的原则,符合第三款规定之情形的,认定当事人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案例二中,原告因被告父母因琐事争吵,导致家庭矛盾不断
6、升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但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值得商榷。那法院判决离婚的“感情破裂”的标准又如何进行司法认定。案例三中,被告由于自身生理方面的意愿,选择变性,使得原来的婚姻出现危机。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判决离婚,而不应当再考虑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应当以“婚姻关系破裂且共同生活无法维持”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婚姻一方首次提出离婚诉讼,夫妻感情尚能维系的,对该离婚主张通常不予支持,而多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在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请求情况下,其主张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存在很大的可能性,但是却同样是以“婚姻破裂”判决离婚的标准。似乎是在当事人多次
7、向法院主张离婚自由的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以“婚姻关系破裂且共同生活无法维持”作为离婚事由能够避免司法活动中的尴尬处境。(二)我国诉讼离婚认定标准溯源中国自周代开始,长期实行“七出”,“三不去”的专权离婚标准,男子片面享有休妻的权利。即使有“义绝”,“和离”的规定,但对处于夫权统治下的妇女也是明显不利的。从清末改制以来,在婚姻制度的废旧革新方面,国民政府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赋予了夫妻双方同等的权利,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内容,离婚标准采取列举主义,并以“难以维持婚姻者”为判决离婚的标准。但是该法的规定完全采取客观主义的标准,并没有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感情因素。建国后通过
8、两部婚姻法和一个修正案,中国逐步确立了以“感情破裂”为基础标准的复合破裂原则,立法模式为例示主义的离婚制度。离婚标准历史演变过程,清晰的呈现由夫权统治、客观认定标准向夫妻同等权利、主观感情破裂认定标准转变的原则。(三)司法实践尴尬境地现行婚姻法离婚诉讼认定标准并没有结束实践上的差异和理论上的争论,相反却引起“感情破裂说”与“婚姻破裂说”认定之争。争论的核心是“用感情破裂来表述判决离婚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应当用婚姻关系破裂来取而代之”。对这个问题,一派学者认为:原有的判决离婚标准立法表述是合理的、不容质疑的,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夏珍、李忠芳、肖雪慧、徐安琪等人。而另一派学者则认为原有的立法表
9、述不够科学,应当用“婚姻关系破裂”来表述现行判决离婚标准,这派学者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张贤枉、陈苇、曹诗权、邓宏碧、等人1。“破裂主义”是以夫妻之间的婚姻是否破裂到无可挽回的地步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以破裂主义为原则的离婚制度的目的是对业已死亡的婚姻予以记录或者宣告,离婚理由是对这种记录或宣告提供法律上的理由和依据2。原则上法律所关注的不是诉请离婚的原因,而是后果,是婚姻已经死亡的事实和状况。笔者认为“感情破裂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第一,“感情”并非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而非“感情”。“感情”属于人的心理、情感活动范畴,不属于法律能够直接规范和调整的领域;第二:“感
10、情破裂”作为法条用语,不够严谨和准确,在立法表述上是不够科学。第三:“夫妻感情”超越法律的调整范围。即使是当事人本身亦往往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或不可捉摸,如为裁判离婚的客观标准,不仅使当事人自己陷入认定的困境,亦使法院难于作出准确性判断;这就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感情状况进行法律上的判断,而这超越了法律的调整范围。第四:“夫妻感情破裂”标准存在过于抽象,难以操作的弊端。法官对于感情“恶化到什么程度”才能够断定其“破裂”根本没法把握,而且立法上也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也很难说明这种标准的合理性,这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导致该标准缺乏可操作性。02法学研究张金勇:“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标准的司法认
11、定缺陷及困境突破二、合理性研究笔者认为婚姻法 应当采用“婚姻破裂”的概念,以“婚姻关系破裂,婚姻生活无法维持”作为法定离婚的认定标准。首先:“婚姻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婚姻法调整的是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对当事人在身份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婚姻关系破裂”较“感情破裂”更加符合法律专业性用语。同时,从现实角度考虑,将婚姻破裂作为离婚标准更具有立法上的科学性和实践上的适应性。它既包容了感情破裂标准,又可涵盖感情以外的其他情形,不仅能从理论上解决夫妻感情的消失与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且能从实践上涵盖各种不同的离婚实际,显然更具有合理性。法官审查的就不
12、仅是感情,而是从必要性的角度对婚姻关系进行全面审查。法官的审查视野也就宽广许多,依据全面审查所作出的判决肯定会更加符合社会实际情况。注:“感情破裂”标准与“婚姻破裂”标准存在交集关系。对于交集内容“感情破裂导致婚姻不得存续”情形,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但是对于在现实中遇到的某些情况,不用考虑双方的感情破裂与否,即“婚姻破裂”之外的内容,主审法官也应当判决离婚。其次:“婚姻关系破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强。第一:“感情破裂”标准,要求法官审查的是当事人的感情,但感情作为一种精神上的东西,作为夫妻双方心理上的主观感受,是随着两人之间感觉、情绪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着的。处于不同立场的人对夫妻之间的感
13、情状况是很难把握的。在通常情况下,第三者是无法审查的。要求法官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这无疑将法官推入到一个十分被动的境地。“婚姻关系破裂”能够使法官摆脱“仅对当事人的感情”进行审查的困境,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的操作性。而以“婚姻关系的存续有无必要”作为判决离婚标准,法官审查的就是婚姻关系本身,不用只考虑那些纯主观的东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第二:婚姻当事人感情生活的这种主观性和隐私性,使审理案件的法官很难决断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用婚姻关系的破裂来代替感情破裂,因为有具体的身份、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可以衡量,比如方或双方长期不履行配偶义务;夫妻中一方拒绝扶养另一方则是夫妻在
14、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夫或妻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也是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不平等比较起来后者比前者就显得客观得多。不仅婚姻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在身份、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状况来审视自己的婚姻关系,法官处理起离婚案件来,也可由婚姻当事人在身份、财产上的具体、形象的权利义务状况来确认一段婚姻是否已经无可挽回的破裂。第三:符合世界各国诉讼婚姻标准的立法趋势。在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系国家,“婚姻无法继续 是诉讼离婚认定标准的通例。在德国,婚姻破裂是唯一的离婚理由。德国民法典 第 1565 条至 1566 条:“婚姻已经破裂的,可以离婚。配偶双方的共同生活已经不复存在,并且不能期待双方恢复共同生活的
15、,即为婚姻破裂”3。在法国,判决离婚的理由兼采共同生活破裂和过错原则。法国民法典 第229 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得宣告离婚: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离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过错。”在意大利,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当事人之间精神的和物质的交流不复存在,并且无法再生”4。瑞士民法典 规定,离婚中最常见的理由是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在日本,裁判离婚的原因是难以继续婚姻。但是,判断婚姻是否难以继续的事实,多数与配偶一方过错有关。日本民法典 第 770 条规定“有其他难以继续婚姻的事由”;在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系国家,离婚通常采用限制主义的原则,程序上加以限制,但仍然是以“婚姻破裂”是作为诉讼离婚的认定标准。在英
16、国,根据 1973 年婚姻诉讼法 第 1 条规定,因婚姻破裂而离婚,即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婚姻已经不可能挽回地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12张金勇:“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标准的司法认定缺陷及困境突破法学研究第 302 条规定“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在澳大利亚,离婚申请“应以婚姻关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为理由”。在因申请离婚而发生的诉讼中,离婚理由应当被确定,并且只有当法院确信双方在提交诉请离婚的申请之前,已经持续分居十二个月以上的,法院才可以作出离婚令。三、困境突破(一)修改离婚诉讼认定标准“人间快乐的家庭是一模一样的,而不快乐的家庭各有各的特殊不快乐的地方。”对待千
17、差万别的矛盾而引起的起诉离婚情形,认定标准应当是恰当把握离婚诉讼的实质性内容,即应当采用“婚姻关系破裂”标准。我国 2001 年修订 婚姻法 时,诉讼离婚法定理由集中规定在第 4 章第 32 条。通过四个条款概括规定了判决离婚的适用对象和诉讼前调解程序、诉讼离婚中的调解程序和实体标准、对离婚法定条件的外延进行了列举、新设了属于目的主义的离婚理由。但是和整个婚姻法条文简洁、凝练相比,过于繁冗。笔者认为应当对婚姻法 32 条规定的内容简化,并取消列举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婚姻破裂”及其评价指标“婚姻破裂”,是指婚姻双方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并且不可能期待婚姻双方重建此种共同生活。认定婚姻破
18、裂的标准应当包括“婚姻双方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即分居的客观情况和“不可能期待双方重建此种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思。包括: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不履行夫妻义务情形、夫或妻有同性恋情形等多种情形。笔者建议以下列评价指标上来衡量“婚姻关系破裂”:1 夫妻双方的经济依赖程度;2 夫妻双方的配偶义务履行状况;3 夫或妻对对方不良行为的容忍程度;4 夫妻一方同对方家庭成员的和谐关系。由上述评价指标构成所形成的判决离婚标准用立法语言可表述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若婚姻关系破裂导致婚姻生活无法维持,应准予离婚。(三)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扩大列举婚姻关系破裂的具体情形,增强可操作性我国 婚姻法 所列举的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9、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赌博、吸毒等一方有过错的情形,笔者建议在具体列举离婚理由时增加那些虽非夫妻一方主观过错或有责行为,但因一定之客观原因致使婚姻目的无法实现,不堪共同生活的离婚情形,适当扩大列举情形的范围,使离婚标准的确立既能反映离婚原因多元化的客观事实,又便于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有具体的裁量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认定婚姻关系破裂导致婚姻生活无法维持,应判决离婚。1 双方的经济、生活联系长期中断;1)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的;2 一方或双方长期不履行配偶义务;1)遗弃、拒绝扶养配偶超过二年的;3 一方的不良习惯致使对方无法容忍;1)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
20、习,屡教不改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4 出于其他重大原因致使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1)对另一方及其家庭成员有伤害犯意表示,使另一方配偶及其家庭成员产生极大恐惧的;2)被处徒刑以上刑罚,或因不名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以上规定可以有效弥补民法研究者提出的现行离婚诉讼标准存在的法律列举的具体情形遗漏了一些常见的离婚原因、对法定离婚抗辩事由未予规定等问题5。离婚法从有责离婚(一方犯有通奸、重婚、遗弃虐待等罪责)发展到无责离婚(夫妻双方没有过错,只是要求婚姻关系确实破裂),视为人类历史上革命性进步。采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婚姻的稳定,并不是婚姻立法的本意,追求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是法律应有之
21、意。当婚姻关系的维系对当事人双方或已失去了其积极意义时,作为法律不应过于坚持,应以判决婚姻的方式来处理。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应当是尊重当事人婚姻权利和无过错方权利的救济。22法学研究张金勇:“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标准的司法认定缺陷及困境突破【参考文献】1 晏生山 判决离婚标准 以美、英、德、法四国立法为借鉴 D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2 樊丽君 中德离婚法定理由比较 J 法律科学,2005,(5)3 德国民法典 M 陈卫佐译注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13 4 Family Law in Europe Roberta Ceschini,Italy,Edited by C
22、arolyn Hamilton Alison Perry,5th e-dition,Butterworths,2002:422 5 余华 我国离婚法定理由制度之不足及完善 J 法学杂志,2010,(8)Judicial Determination Defects and Dilemma when usingEmotional Breakdown as the Standard of Litigation DivorceZhang Jin yong(Shandong Province LinQing city peoples court,Shandong LinQing 252600China)
23、Abstract:Emotional breakdown as The standard of Litigation Divorce asks the judge to review the feel-ings between the couple,which brings about the judge in an awkward position It defines Marital affec-tion as the only criterion for identifying the litigation divorce the evaluating point of the judg
24、e is morenarrow,not considering the reality and the complexity of marriage life The Emotional breakdown as thelaw bars is not precise enough and accurate enough Legislative representation is not science We shouldused marriage relation break as the cognizance standard,in order to solve Awkward positi
25、on of Emo-tional breakdown standard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emotional breakdown;litigation divorce;recognized standards;dilemma breakthroughs责任编辑:马晓慧(上接第 76 页)Application of dividing Group teaching Method in theTeaching of GeneralityLin Jia mei(Fujian Chuanzheng Communications College,Fujian F
26、uzhou 350007China)Abstract:Introduction to Mao Zedong Thought and theoretical system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ntroduction)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course of vocational colleges Teaching of the course to the teaching effecti
27、veness of the teachers has animportant impact Based on the advantages and the role of the sub group teaching methods in the gener-ality,this paper explores the teaching methods innovation of college generality in order to achieve abetter teaching effectKey words:ub group approach;Introduction;teaching methods责任编辑:王媛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