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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Z201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由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所构建的法律体系。这些构成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着工程建设的不同领域。从横向上涵盖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纵向上包含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既是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也是项目管理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力武器。为能有效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应深入理解以下内容:(1)建造师管理制度;(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3)宪法;(4)民法;(5)物权法;(6)建筑法;(7)招标投标法;(8)安全生产法;(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1)建设工程质量管
2、理条例;(12)产品质量法;(13)标准化法;(14)环境保护法;(15)节约能源法;(16)消防法;(17)劳动法;(18)劳动合同法;(19)档案法;(20)税法;(2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2Z201010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近三十年在美国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目前,世界上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员有美国、英国、印度、南非、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17个国家和地区。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该暂行规定为我国
3、推行建造师制度奠定了基础。本书主要介绍了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考试管理、注册管理、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下述各条仅对以上内容作简要概述,其详细内容参见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光盘。2Z201011 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两个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中明确规定了两个部门相应的职责与分工。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
4、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划分若干个专业。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其中,执业制度体系由“
5、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分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两个级别。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
6、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二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6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2Z201013 掌握注册管理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7、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8、。2Z201014 掌握执业管理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依据不同专业设置为多个工程类别,不同的工程类别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项目。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9、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2Z201015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证明。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
10、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社会公示。2Z201017 掌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
11、管部门。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有很多,这些法律尽管有着各自的主要调整范围,但是也经常互相发生作用。因此,在学习建设法规之前需要掌握我国的法律体系,以便形成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整体法律框架。广义上的法律不局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的法律的效力是不同的,掌握其相对效力的高低将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选择适用的法
12、律。2Z201021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一、宪法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外,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二、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
13、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三、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四、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五、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2Z201021 掌握法律体系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
14、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八、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些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可能规定刑法规范。九、诉讼法诉讼法(又称诉讼程序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其作用在于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内容也大体属于
15、该法律部门。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一、宪法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法律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16、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四、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五、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
17、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等。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2Z201030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
18、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基础。现行宪法经过了的历程如下: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一、平等权所谓平等权。是
19、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表现为三方面: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平等权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但是,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例如,我国法律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就属于这种合理的差别。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20、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在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杜、游行和示威的权利时,既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表现为: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但是,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21、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四、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这几种人身自由权利中,与工程建设活动最密切相关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7条第3款同时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
22、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五、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权指的是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所有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劳动权指的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休息权指的是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对此作出了细化的规定: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次。3
23、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六、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包括以下两部分:1受教育的权利在这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中,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权利包括:成年人有接受成年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
24、、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2Z201032 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要履行下列主要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
25、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例如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2Z201040 民法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此处仅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部分内容。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民法通则共分为9章,156条。本书
26、仅就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内容进行介绍。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本书仅就其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进行介绍。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
27、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分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具有我国的国籍,不属于我国的公民,但是这并不妨碍其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
28、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
29、为能力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也具有
30、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3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1财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2物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
31、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例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就都属于物的范围。3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两种: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物化的结果指的是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非物化的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了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例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4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例如,文学作品就是这种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为精神产品。(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32、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一)主体变更主体变更由两种表现形式: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数目发生变化表现为主体的数目增加或者减少。例如,总承包商将所承揽的工程进行了分包,就导致了主体数目的增加。2主体的改变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由另一个新主体代替了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客体变更客体变更也有两种表现形式
33、:1客体范围的变更客体范围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的规模、数量发生了变化。例如,由于设计变更,将某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由1000m2混凝土增加到了2000m2。2客体性质的变更客体性质的变更表现为原有的客体已经不复存在,而由新的客体代替了原来的客体。例如,由于设计变更,将原合同中的小桥改成了涵洞。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三)内容变更内容变更也有两种表现形式:1权利增加一方的权利增加,也就意味着另一方的义务的增加。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经过协商修改了原合同,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师的办公场所。2权利减少一方的权利减少,也就意味着另一方义务的减少。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经过协商约定,将原合
34、同中的“定时支付工程款”修改为“达到一定工程量的前提下,定时支付工程款”。这就导致了施工单位请求工程款的权利减少。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一)自然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二)协议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协议终止有两种表现形式:1即时协商这种协议
35、终止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终止法律关系事宜即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终止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2约定终止条件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三)违约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2Z20104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一)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
36、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二)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根据民法通
37、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2Z20104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上文已有介绍,这里就不详细阐述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
38、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3)行为内容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行为内容合法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
39、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2Z201043 掌握代理一、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二、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
40、进行的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2Z201043 掌握代理(三)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41、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指定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定代理。其与法定代理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代理无需指定,而后者则需要有指定的过程。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
42、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Z201043 掌握代理(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
43、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四、代理的终止(一)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二)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
44、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本节主要讲述债权和知识产权两部分内容。一、债权(一)债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有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相应的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这些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都是债的关系。(二)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
45、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赞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
46、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三)债的消灭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做债的消灭。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债的关系
47、也就自然消灭了。2债因抵销而消灭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3债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4债因混同而消灭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
48、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5债因免除而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解除。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二、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建筑法第4条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
49、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例如,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的权利即是财产权。2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例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使用其专利就表现了专利权的专有性。3地域性知识产权只有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
50、惠原则办理。4时间性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二)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调整。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的种类有很多种。其中,在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除文字作品外,还主要包括:(1)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