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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三讲义三(一)在合同中规定了肯定的条件, 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逝的依据(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三)所附条件应满意的条件1.将来发生而非已经发生;2.不确定发生而非必定发生;3.是商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4.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冲突。(四)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值地阻挡条件成就的, 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值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七、附期限合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肯定的期限, 并把将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毁灭的
2、依据(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分(三)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可知而且确定(四)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二)遵循诚恳信用的原则(三)公正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主体(一)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1.债务人2.债务人的代理人3.商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担当(二)履行受领人-承受履行的一方1.债权人2.商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三、合同条款空
3、缺(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1.合同生效后, 合同局部内容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二)解决一般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2.价款或酬劳不明确的,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3.履行地不明确(1)给付货币的,在承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4、,根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1.在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风格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四、抗辩权(一)含义1.指在双务合同中,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 当事人一方可以临时拒肯定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2.行使抗辩权是正值权利而非违约, 应受法律爱护,
5、行使抗辩权人不担当违约责任应;3.只能临时拒肯定方的履行恳求, 而不能毁灭对方的履行恳求权, 一旦抗辩事由消逝,仍应履行债务。(二)同时履行抗辩权1.概念: 没有规定履行挨次的双务合同中, 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2.条件(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2)在合同中未商定履行挨次;(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三)先履行抗辩权1.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挨次,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恳求。2.条件(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2)履行债务有先后挨次;(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商定。(四)担心抗辩权1.概念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削减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有先后挨次,且由履行挨次在先的当事人行使;(3)履行挨次在后的一方履行力量明显下降,有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的情形;(4)履行挨次在后的当事人未供应适当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