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pptx(4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会计学1新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目 录n n第一章总则n n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n n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n n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n n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n n第六章法律责任n n第七章附则第1页/共42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n n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页/共42页n n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
2、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3页/共42页n n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n n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4页/共42页n n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的主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n n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
4、全生产管理工作。n 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5页/共42页n n第七条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
5、安全生产工作负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n n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各级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6页/共42页n n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出版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
6、公益性宣传教育,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n n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7页/共42页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n 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要求,形成包括全
7、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生产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一)安全生产责任;(二)安全生产例会;(二)安全生产例会;(三)安全生产奖惩;(三)安全生产奖惩;(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六)安全生产检查;(六)安全生产检查;(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八)伤亡事故
8、报告和处理;(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十)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第8页/共42页n n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质量标准。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第9页/共42页n 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危险物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百分之一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
9、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一人。少于一人。n n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二人最低不得少于二人;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生产管理人员。n n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鼓励生产经
10、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中介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服务。第10页/共42页n 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的提取使用;(
11、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费;(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
12、人员、股东对安全生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产工作的监督;(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11页/共42页n n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三
13、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律的行为;(四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五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的制定;(七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
14、,督促发放、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八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九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析,落实防范措施;(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第12页/共42页n n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
15、,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n n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13页/共42页n 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不得上岗作业。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
1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n n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本省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14页/共42页n n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制度
17、,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制度,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与劳动过程的防护和管理,为从业人员害的预防与劳动过程的防护和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作环境和条件,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实施健康监护,对本单位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实施健康监护,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
18、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瞒或者欺骗。第15页/共42页n n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危害控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效果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9、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n n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限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员,有权限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业。第
20、16页/共42页n n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登记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注册,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n n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21、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职责。发包矿山、建设项目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发包矿山、建设项目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17页/共42页n n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生产经营单位的
22、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存区域之间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库的周边安全防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办公、人员聚集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生产经营、办公、人员聚集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
23、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安全出口。禁止封闭、堵塞安全出口。n n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及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尾矿库运行管需的资金投入,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理。未经尾矿库业主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及尾矿库建设未经尾矿库业主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及尾矿库建设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审批部门批
24、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采砂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第18页/共42页n n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关闭破产的,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资人不明确并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出资人不明确并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n n第二十
25、七条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点点)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测预报和游人疏导工作。和游人疏导工作。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安全高空旅游设施和惊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规定和标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第19页/共42页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n 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在下列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楼)、学、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
26、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一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二二)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三三)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矿区塌陷危及的区域;(四四)尾矿库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危及的区域;危及的区域;(五五)输油和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输油和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六六)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n n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必须源的储
27、存设施、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必须与居民区与居民区(楼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第20页/共42页n n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重大公
28、共设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建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建设项
29、目竣工投产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21页/共42页n n第三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n n(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n n(二)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大型公共垃圾堆场的管理单位及其他危险、危害因素较多的单位;n n(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30、n n(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第22页/共42页n n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矿山、建设项目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经营、储存、运输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活动。营、储存、运输活动。n 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其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其设
31、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前款规定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安前款规定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应当经安全论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全论证,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产许可证。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32、标准、不能保障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不能保障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第23页/共42页n n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的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施予以排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理部门和有关部门。n n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安
33、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专项当向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检查。检查。n n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定期抄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定期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工伤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工伤事故预防。事故预防。第24页/共42页n n第三十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建立企业提取安全
34、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n n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积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第25页/共42页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n n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n n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n n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35、责 第26页/共42页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n n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27页/共42页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n n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包括下列内容:n n(一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n
36、 n(二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n n(三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n n(四四)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n n(五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n n(六六)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n n(七七)经费保障;经费保障;n n(八八)其他有关事项。其他有关事项。第28页/共42页n n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
37、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地安全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n n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38、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应急救练;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协议。第29页/共42页n n第五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抢险,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
39、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第30页/共42页n n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及时、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n n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做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做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民政府的批复,依
40、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n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的处理。n n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31页/
41、共42页n n第五十二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第32页/共42页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 n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适用其规定。n n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作业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作
42、环境和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予以关闭。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予以关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第33页/共42页n n第
43、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价结果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n n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单位,
44、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由有关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4页/共42页n n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45、35页/共42页n n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一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未经审查同意进行施
46、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和使用的;产和使用的;(二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使用的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和设备、设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设计未经安全论证,未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全性能鉴定并取得安全性能鉴定证书或者安全标志的。志的。第36页/共42页n n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7、,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存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n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法所得十
48、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有关证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刑事责任。第37页/共42页n n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认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
49、介服务的,责令停止中介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n n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或者并处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50、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撤销其相应资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撤销其相应资质。第38页/共42页n n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