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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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解读 宋吉民 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设计第三章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范围:1、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 及其系统;锅炉及其系统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 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2、监管环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 检验检测等;3、其他锅炉参照执行。第二章 设计一、锅炉设计 设计文件鉴定时应进行节能核查,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

2、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要求。1、文件资料n计算文件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n设计说明书包括: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 设计燃料要求 燃料消耗量 设计热效率 锅炉金属消耗量 配套的辅机参数 排烟温度 给水温度 过量空气系数n安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经济运行说明书 第二章 设计2、锅炉结构n锅炉排烟温度应符合要求;n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符合要求;n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应符合要求;n合理布置受热面,减小烟气阻力;n方便受热面清理,10t/h(7MW),设置清灰装置;n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n合理设置检修门(孔);n本体及尾部应当预留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n仪表配置应满足锅炉仪

3、表配置要求(附件B)。监测项监测项目目单单台台锅锅炉炉额额定蒸定蒸发发量(量(D D,t/ht/h)或者)或者额额定定热热功率(功率(Q Q,MWMW)D4D4或者或者Q2.8Q2.84 4D D2020或者或者2.82.8Q Q1414D20D20或者或者Q14Q14指示指示积积算算记录记录指示指示积积算算记录记录指示指示积积算算记录记录燃料量(煤、油、燃气等,燃料量(煤、油、燃气等,注注1 1)燃气、燃油的温度和燃气、燃油的温度和压压力力蒸汽流量蒸汽流量给给水流量水流量热热水水锅锅炉循炉循环环水量水量热热水水锅锅炉炉补补水量水量过热过热蒸汽温度蒸汽温度蒸汽蒸汽压压力力热热水温度水温度锅炉仪

4、表配置要求锅炉仪表配置要求 第二章 设计排烟温度排烟温度排烟含排烟含O O2 2量(注量(注2 2)炉膛出口烟气温度炉膛出口烟气温度各各级对级对流受流受热热面面进进、出口、出口烟气温度烟气温度空气空气预热预热器出口器出口热风热风温度温度炉膛出口烟气炉膛出口烟气压压力力一次一次风压风压及及风风室室压压力力二次二次风压风压炉排速度炉排速度鼓、引鼓、引风风机机进进口口挡挡板开度板开度或或调调速速风风机机转转速速鼓、引鼓、引风风机机负负荷荷电电流流 注注B-1B-1:D4 t/hD4 t/h(Q2.8MWQ2.8MW)燃煤锅炉可不配置燃煤量指示仪表,积算和记录可采用人工方式记录。)燃煤锅炉可不配置燃煤

5、量指示仪表,积算和记录可采用人工方式记录。注注B-2B-2:D10t/hD10t/h(Q7MWQ7MW)锅炉建议安装。)锅炉建议安装。第二章 设计 第二章 设计 质检特函201085号:(一)关于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1.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交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的相关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对锅炉设计文件进行鉴定时,应当增加节能审查的内容。2.对于锅炉节能规程实施之前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锅炉节能规程的要求在原锅炉设计文件中增加锅炉节能设计的内容。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情况,提前向原鉴定机构或备案机构提出增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申

6、请,以便鉴定机构及时安排审查工作;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工作。3.2011年5月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不得投入制造。第二章 设计二、锅炉房设计1、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充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2、合理选择锅炉炉型、数量和容量;3、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4、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不大;5、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6、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 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7、利用冷凝水、二次蒸汽,提高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利用率;第二章 设计8、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采用半冷凝或者

7、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9、锅炉设计文件中应提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水质要求;GB1576-2008 TSG G5001-200810、煤闸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的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第三章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1、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2、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交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n能效测试工作由总局确定的测试机构进行;n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规则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方法进行;n测试结果应当不低于附件A规定的限定值;未涵盖的,应不低于设计值的要求。第三章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质检特函201085号:2.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机构 (

8、1)对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吨每小时(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6兆瓦(MW)的热水锅炉,其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暂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承担。(2)对其他锅炉的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由总局确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另行公布)承担。第三章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3、锅炉定型测试可以在制造厂或者使用现场进行。n批量制造生产的工业锅炉,定型测试完成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定型测试后,不发生影响能效的变更,不需要重新测试。n非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应逐台进行定型测试;n工业锅炉定型测试应当在安装完成6个月内进行定型测试。第三章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4、不符合能效要求时

9、,应当采取下述措施:n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使其符合能效要求,并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确认,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的锅炉产品;n测试机构应当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监检机构,监检机构不得出具监检证书;n电站锅炉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相关要求。第三章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5、安装、改造和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改造和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6、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与节能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n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对节能

10、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的证明材料;n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第四章使用管理1、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2、健全并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至少包括:n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n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制度,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并且存档;n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选用燃料;n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n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n锅炉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n节能培训考核制度。第四章使用管理3、应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4、应对锅炉及其系统定期进行维护保养5、应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包括: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的符

11、合性 燃料消耗量 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 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 排烟温度 炉墙表面温度 系统有无跑、冒、滴、漏 第四章使用管理6、应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可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规则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进行评价。7、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n结合外部检验n由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第四章使用管理8、运行管理n根据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运行;n控制排污率;n锅炉水处理应当满足锅炉水(介)质处理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GB1576-2008 TSG G5001-2008 TSG G5002-2008 第四章使用管理9、建立高耗能特种设

12、备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n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n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n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n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n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测试与评价报告;n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n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n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n燃料分析报告。第五章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1、从事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的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统一公布。质检特函201085号:n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n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可由社会的或行业的专业能效测试机构承担。第五章检验检测和能

13、效测试2、能效测试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以及测试结果 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并且对测试结果负责。3、检验检测机构在监检时,应对影响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监检。4、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应采用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方法进行(电加热锅炉除外)。下述情况应采用详细方法,并提出改进意见:n简单测试结果低于附件A中限定值的90%;n用户要求对锅炉进行节能诊断时。第五章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质检特函201085号:n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安排原则 (1)节能空间较大的燃煤工业锅炉;(2)2000年以前投用的各类工业锅炉;(3)2008年以后未按照总局或省级局对高耗能特种设

14、备节能监管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过能效测试的各类锅炉;n 12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其锅炉能效测试结果不能作为符合锅炉节能规程要求的测试结果。第六章监督管理1、锅炉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2、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n已进行过产品能效测试的,应当提供测试报告;n需要在使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的,应当提供在规定时间内进 行测试的书面承诺和时间安排;n锅炉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第六章监督管理3、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测试和设计文件鉴定资格,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且对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设计文件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4、锅炉能效测试机构 发现在用锅炉能耗严重超标时,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应当和节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对不符合锅炉节能法规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1、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2、本规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结束语 不当之处,恳请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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