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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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 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 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一、认定对象认定范围为: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 生。认定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 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二、认定原则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 相结合的原则。三、认定机构(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

2、定工作 的日常工作。(二)认定工作小组。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 院系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所在院系认定工作的具体 组织和审核。(三)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 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 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 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 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基本条件(一)认定等级A类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即特困生);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二)基本条件LA类家庭

3、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 来源,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25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水平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任一项即为A类: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 政府救济的;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 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2.B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 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 费用在400元以

4、下,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任一项即为 B类: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学;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去世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 入大幅度减少的;家有病人常年治疗,医药费用负担沉重;(5)因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3.C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 习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 用在550元以下。有以下情况任一项即为C类:(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经济条 件困难;(3)因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五、家庭经

5、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补充条件(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的;2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3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二)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校有相关档案 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范围,可不予公示。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XX 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 况调查表,并提供由当地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 明。采用班级初审、院系审查、校级审核的三级共同审

6、核认定办法;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 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XX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二)提出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由该生所在班级同学初 步确认,结合学生个人的生活消费实际情况以及当地乡(镇)或区(县) 出具的贫困证明,由认定评议小组提供初审名单。(三)各院系对已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查,原则 上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20%,其中特困生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5%,其 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比例不超过学生数的15%o(四)初步确定的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 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

7、工作日。并经认定工作小组审查签署意见后, 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七、工作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认定工作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 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二)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 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 情况的学生。(三)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 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四)各院系应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并建立困难学生信

8、息档案。(五)各院系要经常了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 实行动态管理,追踪认定他们平时在校的生活消费等情况。(六)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 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境的变故,各院系要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认定和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再确认。八、凡未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学生,原则上不得 享受各类资助。九、凡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 消该生当年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 助学金和其他校内外援助的资格,并记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个人信息 库。(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二)学习不努力,每学期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重修者;(三)有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 不当消费行为者;(四)提供的家庭状况的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十、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一)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 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 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 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使用情况应采取一定的方式公开。十一、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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