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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以下是本站分享的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1 总则1.1 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1.3 定义1.3.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
2、围的疾病。1.3.2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解除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类危害。1.3.3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1.3.4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1.4 组织机构集团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裁副组长:安监部部长成员: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职业病防治领导
3、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办公室主任由安监部副部长担任。1.5 职责分工1.5.1 安监部1.5.1.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职业危害岗位员工体检标准,并监督贯彻执行。1.5.1.2 协助安全副总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1.5.1.3 参与编制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1.5.1.4 制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1.5.1.5 制定全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计划。1.5.1.6 建立职业卫生防治健康档案。1.5.1.7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1.5.2 人力资源部1.5.2.1
4、 联系并确定职业健康体检卫生机构以及职业病诊治医院。1.5.2.2 编制体检费用、职业病诊治费用计划并组织实施。1.5.2.3 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岗位,安排修养。1.5.2.4 组织职业病防治培训。1.5.3 工会1.5.3.1 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1.5.4 各单位1.5.4.1 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1.5.4.2 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1.5.4.3 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规定。1.5.4.4 建立本单位职业病卫生防治台账。
5、1.5.4.5 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2 员工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2.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2.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2.4 要求本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6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2.7 参与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 职业病预防3.1 工作场所职
6、业卫生要求:3.1.1 工作场所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1.2 有防护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设施。3.1.3 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3.1.4 有配套的更衣间等卫生设施。3.1.5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3.1.6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3.1.7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3.2 各单位若存在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监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集团公司安监部监督检查。3.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
7、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3.4 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防护设施,应当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各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作业。4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4.1 有职业病危害的单位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4.1.1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4.1.2 建立健全
8、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1.3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4.1.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4.1.5 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4.1.6 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4.1.7 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4.1.8 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4.1.9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1.10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4.1.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4.2 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
9、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且提供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4.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4 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
10、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4.5 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要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4.6 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4.7 各单位在安排工人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不得隐瞒或欺骗。4.8 职业卫生教育:4.8.1 各单位人力资源科应制定计划,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
11、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4.8.2 操作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4.9 按国家规定各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5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5.1 各单位应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操作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操作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5.2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
12、,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5.3 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5.3.1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5.3.2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5.3.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5.3.4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6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6.1 集团公司与有资质职业病诊断机构签订合同,承担全集团公司职业病诊断工作。6.2 凡在集团公司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员工,按相关规定必须安排进行体检,如发现可疑症状者,及早诊治。6.3 职业病患者,必须持有自治区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6.4 经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持诊断证
13、明书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并报安监部备案。6.5 职业病患者应到期复查,重新出具诊断证明书,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作废,也不再享受职业病待遇(包括经复查痊愈者)。6.6 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7 职业健康检查周期7.1 凡在下列单位作业员工体检周期为一年:煤矿、洗煤厂、甲醇厂、焦化厂、催化公司、动力公司、质量环保部、生产管理部、安监部、总调度室、总工办。7.2 以下单位员工体检周期为两年:物业公司、服务公司、供销公司、集团企管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审计部、规划发展部、党办工会、基建实业部等。8 附则8.1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8.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