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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学校教学工作领导体制,提高教学 决策和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稳定进行,保证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和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 (试行)等,为适应校、院二级教学管理需要,修定本条 例。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校长 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教学改革举 措、有关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研 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教育教学工作。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2、一)参加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并表决;(二)提出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应讨论的议题;(三)听取和审议教学副校长的学期教学工作计划、总 结。第五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二)学习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理论;(三)广泛征集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任务第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一)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 主管部门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指示;(二)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教学改革方案进 行可行性论证;(三)负责学校重大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四)负责对学校专业设置和专业改变提出建议
3、和意见;(五)负责有关教学方面的评优评先、教学质量工程项 目的评审及推荐等;(六)指导学校教学检查工作及有关教学评估工作;(七)受理有关教学责任事件(教学事故)的申诉和仲 裁。第四章 组织原则第七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必须是直接从事教 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了解教学工作、有管理专 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第八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在广泛征求各 二级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校长 聘任。第九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 任委员1至2名,委员若干名。第十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聘期一般为三年。 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由学校研究进 行
4、调整。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实行民 主集中制,凡在研究事项作出决议前,须经全体成员充分发 表意见。对少数委员的异议,可保留在卷,不作否决处理。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会内讨 论的情况及不同意见,除要求传达者外,一律不得在会外散 布或泄露。第五章会议及会议决议的执行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同教务会议联席召开。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全体委员参加,也可约请有关教师和办事人员参加。如情况 特殊,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增加会议次数。第十五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靠在教 务处,负责处理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应适时成立或调整院级教学工作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及人员构成。第十七条本条例(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