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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xx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及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指导、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聘任第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条件:我校在职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具有高级职称,教学工作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身体健
2、康。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27人左右。委员中不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教授占一半以上。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一半。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熟悉掌握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学改革的态势,在学校的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咨询、监督和指导作用。各委员有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和责任。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学校学科发展
3、、教学基本建设、质量评估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或推进教育教学创新行动纲要,以及学校有关人才培养、教学研究、学科发展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 (二)根据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结合社会需求和就业市场变化,研究各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工作和专业发展方向,审议专业设置与结构的调整布局。 (三)研究和审议人才培养方案、精品课程建设、精品教材建设与评估、实验室建设与实践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工作。 (四)组织开展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和质量保障体系评估工作,对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及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