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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分公司考勤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 司”)员工的正当权益,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更好地 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员工的考勤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 序,根据*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相关 规定,结合分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分 公司员工。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三条考勤是合理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依据,建立健全考 勤制度,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是保障劳动报酬分配公平合理的必 要手段,分公司各项目部、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第四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或 早退。工作时间
2、,员工应坚守工作岗位,外出需经项目部、部门 负责人同意。第五条员工经批准后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应出勤时间,可视为正常出勤。(三)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员工上一年度的出勤情况于次年初公布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四)分公司根据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员工年休 假。(五)年休假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休完。(六)分公司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 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年休假的天数, 分公司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七)休年休假须在考勤上注明“年二第四章调休管理第二十二条经营管理层、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项目部经 理、副经理、总工程师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履行岗位 职责的前提下,公休日上
3、班视作正常出勤,工作和休假由各单位 合理安排,取消加班累计;分公司本部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分公司下属项目部其他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公休日上班视作正常出勤,但可累计 存休。第二十三条员工存休,一般应通过安排调休的方式兑现。 因工作需要不能全部或部分安排调休的,可通过清算存休工资的 方式予以兑现。第二十四条分公司员工工作地与家庭居住地不在同一市或 县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分公司应安排员工每季度至少休 假一次。员工不能回家休息的,应安排其在工作所在地休息。需 要调休的员工,须征得分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意。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员工每月存休不得超过4天,每季度的 存休
4、天数累计不得超过12天,当年存休天数累计不得超过48 天。存休累计超过30天者,次年3月底前对超出部分的存休按 规定予以清算。第二十六条对不按分公司规定执行本办法的,不能合理安 排员工休息、影响员工健康的,要追究各项目部、部门负责人及 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结合年度绩效考核给予一定的经济处 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六条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分公司本部各部门应至少有一人在办公室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各项目部、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员工日常考勤管 理,实事求是、按规定表示填写员工考勤表,不得随意篡改
5、。第八条员工正常出勤,应在“出勤情况”栏内写“8”,出 差写“差”,探亲假写“探”,病假写“病”,事假写“事”,旷工 写“旷”,产假写“产”,产前假写“产前”,哺乳假写“哺”,女 员工休长假写“长”,婚假写“婚二丧假写“丧”,调休假写 “休二年休假写“年二途程写“途二并在“地点”栏中填清 工作地点。员工月内有休假的,应根据要求随考勤一并附上员 工请假申请单及医院病假条、病历、医院开具的发票、结婚证 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第九条各项目部、部门负责人考勤须经主管领导签章,其 他员工的考勤须经所属项目部、部门负责人签章;员工考勤由分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审核。各项目部、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前,将 所属人员
6、本月的考勤交至分公司综合管理部。第十条员工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均应向所属项 目部经理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加班申请,提前一周填写员工节假 日加班申请表,报综合管理部,经分管领导同意、分公司总经 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不视为加班。各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提前一周填写 员工节假日加班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同意、分公司总经理批 准后方可加班,否则不视为加班。第十一条各项目部、部门应做好员工出勤记录,实事求是 记录员工出勤情况。分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分公司本部员工、 项目部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确因工作需要在公休日加班的, 分公司及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补休,加班情况不得在考 勤上予
7、以记录。分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分公司本部员工、项目部经理、副 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累计的加班天数和当月实际出勤天数之和不 满应出勤天数的,部门或项目部负责人不得拿员工以后有可能积 累的加班来提前充抵出勤。第十二条分公司按各项目部、部门所画考勤作为支付员工 薪酬的依据,遵循签章方承担的原则,如在员工考勤问题上弄虚 作假,一经举报查实,各项目部、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章休假管理第十三条员工因病、事、婚、丧、产前、产、哺乳、探 亲、年休等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的,应事先履行书面 请假手续,由本人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完成工作 交接后方可休假。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
8、向所属项目部、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在条件具备时补办请假手 续。第十四条事假员工请事假必须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并严格履行请假手 续。员工全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 超过规定时间仍然休事假的按旷工处理,分公司报*集团公司人 力资源部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假须在考勤上注明“事(一)各项目部、部门员工在没有存休或累计加班的情况 下,请事假5天以内,可由各项目部、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5 天的,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各项目部、部门负责人请假,不论 时间长短,一律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二)零星事假累计8小时按一个工作日扣减;当月零星事 假不足8小时,不作累计,不扣出勤。(三)员工在月内初次发
9、生迟到或早退现象,由各项目部、 部门负责人问清原因,给予提醒和批评;再次发生迟到、早退现 象,每出现一次按半个工作日扣减,并在考勤“备注”栏内予以 记录。(四)各项目部负责人应随时掌握员工存休情况,员工休调 休时,若存休不足当月应出勤天数的,不足部分应按事假处理。第十五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假(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医疗时,根据医疗证 明给予病假。医疗证明主要包括员工本人的挂号单、病假证明 书(属执行医保制度的医院证明:就诊科室、病情诊断、病假 天数、医师签字及医院专业章)、用药清单及病历卡等资料。(二)员工出具的医疗证明如存在伪造、涂改和骗取等情 形,或在
10、规定的期限内(分公司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补 齐医疗证明的,病假按旷工处理。分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 疗机构进行复诊并开具医疗证明。(三)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连续6个月以上复工 时,必须由本人申请、出具医疗证明、经分公司讨论通过后,实 行一个月的试工期,工作岗位可根据分公司岗位需求情况确定。 无岗位者,按分公司内部息工处理。(四)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分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分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员工,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五)病假须在考勤上注明“病二并附医疗证明。第十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休假(一)员工因工负伤需
11、停工医疗时,根据医院填发的医疗 证明给予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个月。(二)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 殊,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 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三)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或不符合伤残等 级的,复工时,必须由本人申请、出具医疗证明、经分公司讨论 通过后,实行一个月的试工期,工作岗位可根据分公司岗位需求 情况确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照国家及地方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执行。(四)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休假须在考勤上注明“伤工第十七条婚假(一)员工按法定年龄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 外,增加婚假天数按劳动合同关系所在地
12、规定执行。路程假按实 际需要另给,路费自理。上述增加假期包括公休日在内,但不包 括法定节假日。(二)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2个月内一次性休完, 逾期不补。员工在办理婚假手续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分公司 综合管理部审核后出具婚假标准。(三)婚假须在考勤上注明“婚二第十八条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 天,产后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 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 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 天。(三)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天数以及男员工护
13、 理假天数按劳动合同关系所在地政策执行。上述增加假期均包 括公休日在内,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四)因身体原因或确有家庭困难,经员工本人申请,所 在单位批准,怀孕7个月以上可请2. 5个月产前假或生育后可 请6. 5个月哺乳假。产前假和哺乳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在内。(五)女员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有关假期,结合分公司 实际情况按规定执行。(六)在考勤上,女员工产前假注明“产前”,产假注明 “产”,哺乳假注明“乳”,男员工护理假注明“护二第十九条丧假(一)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 婆等亲属去世后,给予丧假3天。路程假按实际需要另给,路 费自理。丧假必须集中使用。(二)请丧假的
14、员工可以先电话请假,手续后补。(三)丧假须在考勤上注明“丧,第二十条探亲假(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 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与父母 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但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 假。(二)员工探亲假期的规定1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所属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 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
15、次,假期为20 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探亲假采用集中休假的方式。(三)凡一年在家休息累积达45天及以上的员工,取消当 年的探亲假。(四)休探亲假须在考勤上注明“探二第二十一条带薪年休假(一)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具体标准如下:1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2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 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包括非因工 负伤,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 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